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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联合公安部印发加强和规范补充侦查工作指导意见,发布补充侦查典型案例

时间:2021-01-0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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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年3月2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共同制定并印发《关于加强和规范补充侦查工作的指导意见》,对进一步完善以证据为核心的刑事指控体系,加强和规范补充侦查工作,提高办案质效,确保公正司法提出了明确要求。 

  《意见》就强化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的沟通、配合提出了要求。比如,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补充侦查之前和补充侦查过程中,应当就案件事实、证据、定性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和补充侦查的相关情况,加强当面沟通、协作配合,共同确保案件质量。案件退回补充侦查后,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的办案人员应当加强沟通,及时就取证方向、落实补证要求等达成一致意见。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自行侦查、补充侦查工作中,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提出协作要求或者意见、建议,加强沟通协调。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建立联席会议、情况通报会等工作机制,定期通报补充侦查工作总体情况,评析证据收集和固定上存在的问题及争议。 

  《意见》还明确了退回补充侦查的有关情形,规定了一般不退回补充侦查的六种情形,并就案件补充侦查期限届满、原认定的犯罪事实有重大变化如何处理,建立联席会议、情况通报会工作机制等问题作出具体规定。 

  2020年11月底,最高检下发8起检察机关补充侦查典型案例,涵盖审查起诉、不批捕、介入侦查引导取证等多个环节。典型案例涉及的补充侦查工作,既包括主观明知、数额认定、犯罪主体锁定、追诉漏罪漏犯等实体问题的补查与完善,也涉及司法鉴定、瑕疵证据等程序问题的补充和校正,从不同侧面体现了检察机关对不同类型案件定罪、提出量刑建议的标准,以及全面细致审查在案证据、恰当准确列明补充侦查提纲、与侦查人员充分沟通确保效果等办案要求,具有较强的典型性、示范性。 

  

[责任编辑:张梦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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