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3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涉窨井盖相关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及5件涉窨井盖犯罪典型案例,回应当前办理涉窨井盖相关案件的难点问题,指导司法机关准确认定涉窨井盖相关刑事犯罪,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指导意见》规定了盗窃、破坏窨井盖类犯罪的法律适用原则,明确指出盗窃、破坏正在使用中的社会机动车通行道路上的窨井盖,足以使汽车、电车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以破坏交通设施罪定罪处罚;盗窃、破坏人员密集往来的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以及车站、码头、公园、广场、学校、商业中心、厂区、社区、院落等生产生活、人员聚集场所的窨井盖,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对于盗窃、破坏以上两种情形以外其他场所的窨井盖的行为,明知会造成人员伤亡后果而实施盗窃、破坏行为,致人受伤或死亡的,依法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指导意见》还进一步明确了涉窨井盖的责任事故类犯罪、伪劣产品类犯罪以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犯罪的法律适用。
2020年4月28日,最高检为推动有关部门重视窨井盖安全问题,消除公共安全隐患,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出“四号检察建议”,同时抄送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司法部、交通运输部、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国家能源局等相关单位。
“四号检察建议”是最高检制发的第二份社会治理类检察建议,出发点在于推动城市基础设施安全建设,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2020年11月25日,最高检在陕西西安组织召开全国检察机关落实“四号检察建议”现场推进会,研究将“四号检察建议”做成刚性的具体举措。
《指导意见》印发后,截至2020年10月底,全国共18个省份办理了涉窨井盖相关刑事案件,共批捕涉窨井盖相关刑事案件26件29人,起诉25件33人,开展立案监督1件,涉及罪名包括破坏交通设施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等。
截至2020年11月下旬的统计,针对窨井盖安全隐患问题,全国检察机关制发检察建议390余件,推动相关职能部门出台规范性文件63件,督促整改问题管井、消除井盖安全隐患75900余件,推动相关部门更换智能井盖12800余个,安装防坠网、防位移改进装置51300余个。
2020年12月底,最高检再次发布5件涉窨井盖犯罪典型案例,指导全国检察机关依法惩治涉窨井盖刑事犯罪,切实维护人民群众“脚底下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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