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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建立以“案-件比”为核心的案件质量评价指标体系,让当事人对司法办案感受到公平正义

时间:2021-01-25 10:3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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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年1月初,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发《检察机关案件质量主要评价指标》,建立以“案-件比”为核心的案件质量评价指标体系。这是检察机关首次针对案件质量研制评价指标,通过51组87项评价指标的综合、灵活运用,可实现对检察机关主要司法办案活动的质量评价。

  《评价指标》涵盖“四大检察”“十大业务”主要案件类型、主要办案活动、主要诉讼流程,以及立案监督、直接受理侦查案件、抗诉、纠正意见、检察建议、公益诉讼等所有检察监督方式,共计51组87项。通过不同指标的组合,一是可以实现对某个地区、某个检察院、某个业务条线或者业务部门、某个检察官办案质量的评价,并可以进行地区之间、部门之间、个人之间的横向对比。二是可以实现对涉及国家大局或者中心工作的某类案件的质量评价,如通过对相关办案情况的评价,多维度了解落实平等保护民营经济、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开展情况。三是可以实现对特定诉讼环节办案质量的评价,如可以选取不捕率与不捕复议/复核率、不捕复议/复核改变率形成指标组,综合反映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对于逮捕标准把握的差异程度、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案件的办理质量以及检察官释法说理工作的质量。

  在各项评价指标中,“案-件比”是核心指标。“案”是指发生的具体案件;“件”是指这些具体的案进入司法程序后所经历的有关诉讼环节统计出来的件。“案-件比”中“件”数越低,说明“案”经历的诉讼环节越少,办案时间越短,案结事了,当事人对办案活动的评价相对越高,办案的社会效果越好。建立“案-件比”质效评价标准,防止程序空转,让当事人对司法办案感受到公平正义。

  2020年4月,最高检印发《关于开展检察官业绩考评工作的若干规定》,进一步规范检察官业绩考评工作,内容涵盖检察官办理案件和其他检察业务的质量、效率、效果等的考核评价。

  通过设置考核指标,“案-件比”对办案质效要求相应传导至检察官绩效考核中,真正发挥好考评工作的“风向标”“指挥棒”作用,推动检察官更加尽责履职,把案件办到极致、办到最好。2020年,刑事检察“案-件比”为1∶1.43,在受疫情影响、办案工作一度延迟情况下,“件”同比下降0.32,相当于减少41.2万个程序环节、统计“案件”。

[责任编辑:马志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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