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持‘积极、稳妥’原则,并不只是体现在‘等’外探索上,而是整个检察公益诉讼都要秉持的一种积极负责态度。这是基于对职责使命清醒认识的政治自觉、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 |
目前,检察机关履行公益诉讼职责的法定范围是“4+1”,即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英烈权益保护。不过,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在明确检察公益诉讼案件范围时都有一个“等”字,就是指法律明确规定的领域外,其他需要同等保护公共利益的领域。
问题是时代的声音,更是努力的方向。随着办案实践逐渐丰富,越来越多“等”外领域公共利益受到侵犯的案例进入公益诉讼关注视野。
2019年10月,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作出要“扩展公益诉讼案件范围”的新部署。最高检将检察公益诉讼“等”外探索原则由“稳妥、积极”调整为“积极、稳妥”。
今年全国两会,最高检明确提出积极、稳妥办理群众反映强烈的安全生产、公共卫生、生物安全、妇女儿童及残疾人权益保护、网络侵害、扶贫、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等领域公益损害案件。
最高检指出,安全生产领域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和诉讼请求,主要以纠正违法行为、停止安全侵害、排除安全隐患等为主。
守护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同时,加大对文物和文化遗产司法保护力度,也成为各级检察机关公益诉讼“等”外探索的热点领域。今年来,最高检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文物局等单位沟通,将完善文物保护公益诉讼法律体系,部署开展长城保护、大运河文化保护、革命文物保护等检察公益诉讼专项活动等列入实施规划和落实计划。同时,各级检察机关主动向党委、人大报告公益诉讼职能作用发挥情况,争取重视支持。截至今年7月,全国已有21个省级人大常委会作出支持或加强公益诉讼检察工作的专项决定,其中有15个省级人大常委会的专项决定中明确将“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纳入公益诉讼新领域案件范围。
如果文物或文化遗产保护是守护历史,那么关注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则是守护未来。今年4月,最高检印发《关于加强新时代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意见》中明确指出,检察机关要对有关部门怠于履职,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依法通过检察建议、公益诉讼等方式开展法律监督,努力做到“办理一案、治理一片”。多地检察院已在食药安全、产品质量、烟酒销售、文化宣传、网络信息传播以及其他领域办理了一批严重损害未成年人权益、社会关注强烈的公益诉讼案件。
公共利益无小事,“等”外探索不能等。目前,检察机关在生物安全、网络侵害特别是个人信息保护、扶贫、维护国防和军事利益等领域的公益诉讼探索也紧锣密鼓地开展着,相信“等”外探索会“等”来更多的惊喜,为群众“等”来更多的“福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