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司法理念和刑罚观念变革、司法资源优化配置,涉及侦查、批捕、起诉、审判各个环节,涉及公、检、法、司等多个部门。” |
2018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刑事诉讼法,正式确立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明确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在许多司法界和法学界人士看来,这无疑是一场“革命”:本质上是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一种诉讼模式,这样的制度设计对被告人和被害人、对国家和社会都有利。但这场“革命”最初有些乏力:直到2019年6月,检察环节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率还只有38.4%。
然而,在最高检的持续推动引领下,全国检察机关办理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率到2019年12月达83%,即便是在疫情防控期间的2020年上半年,适用率也稳定在80%以上。
随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全面适用,我国刑事诉讼结构正在发生变化——由此前的对抗性司法演变为协商性司法。
办理认罪认罚案件不受罪名或法定刑的限制,但并非只要认罪认罚就一律从宽,还要区分具体案件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综合权衡从严、从宽因素,做到区别对待、罚当其罪。对轻罪案件特别是因民间纠纷引发的轻微刑事案件,尽量依法从简从宽处理。对社会危害不大的初犯、偶犯、过失犯、未成年犯,一般应当体现从宽。对犯罪性质和危害后果特别严重、犯罪手段特别残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的,依法从严追诉、不予从宽。
同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办理一些重大疑难复杂、社会影响恶劣的共同犯罪、有组织犯罪案件,能够体现很好的积极效果。尤其是通过鼓励犯罪嫌疑人主动坦白、如实供述,配合司法机关查明犯罪事实、获取证据,有利于取证固证,及时、有效惩治犯罪。通过认罪认罚从宽可以有效分化瓦解犯罪分子,实现对案件的深挖、彻查,这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推进过程中得到了充分体现。
2020年1月至10月,全国检察机关在依法严惩严重刑事犯罪的同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办结人数占同期刑事案件办结人数的83.27%,量刑建议采纳率达到93.47%。在效果方面,随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实施,被告人认罪服法成为常态,惩治犯罪更加及时有效,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更加有力,当事人权益保护更加全面。全国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实施情况,今年10月专门听取了张军检察长关于人民检察院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情况的报告,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检察机关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情况给予了充分肯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