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因取个快递就被别有用心的人恶意造谣诽谤,甚至遭遇“社会性死亡”,对这种肆意在网络上消费他人人格权来赚取流量、无视国家法度恶意造谣诽谤的行为,不仅被恶意中伤的当事人应当拿起法律武器坚决要求追责;司法机关更应当主动作为担当,依法严惩,用实际行动践行法治自觉。
就在12月25日,这场“恶作剧”的两名始作俑者郎某、何某,经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检察院建议,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分局对其二人涉嫌诽谤案立案侦查。明明已经受过行政处罚,又被提起自诉,为何还要公诉立案?其原因至少有三点:其一,合法权益受侵害,人人都应勇敢维权;其二,言行不分网上网下,一旦违法必定担责;其三,司法机关对公民的保护只会更强,不会削弱。
网络可以丰富人们的生活、为我们带来各种便利,但同样会降低违法成本,甚至滋长部分“低成本”网络违法、犯罪,例如常见的网络诽谤。今天,一位女士因为取了个快递就被精心设计成一个生活不检点的家庭主妇大肆传播,明天另一个人是否又会被描绘成别种博人眼球的“人设”。当人们在做着一件再平常不过的日常之事时,都要去提防自己是否可能会被网络诽谤,都要对身边的每个人时刻提防、小心翼翼,那么一个社会的诚信体系如何维系?法治信仰又当如何夯实?对这类行为,司法机关不仅要管,而且必须管好。这已不是个案公正的问题,而代表了整个社会法度的标尺。
“绝大多数无罪案件是自诉案件。因为自诉案件由自诉人承担举证责任,这是很难完成的。”两个月前,谷女士走上了一条“明知山有虎,偏向虎山行”的维权道路,她希望通过自己的努力向网络诽谤的违法行为宣战。的确,刑法规定诽谤罪是“告诉的才处理”,但同样规定“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表面上看,任何一起诽谤案的直接侵害主体都是个人,所以决不能简单以个体权益受损与否来评判被侵害的法益,而应当从对整个国家和社会的法治建设、公序良俗及社会公共利益的损害来评判。况且,捏造事实进行网络诽谤,其影响范围远超传统的社区传播、口口相传,已不止是对个人的人格侵害,更严重扰乱网络社会公共秩序,动摇人们的司法安全感、获得感、幸福感。所以,当谷女士“孤身”走上捍卫个人尊严乃至社会法治尊严的道路时,司法机关应当和她站在一起。
当然,公诉立案并不代表有罪,但通过司法机关的积极介入,可以增加网络诽谤等违法行为的违法成本、有效降低公民的维权成本,向社会传递法网恢恢的明确司法信号。虽然,罪与非罪,还要等待司法机关的最终判定,但此次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主动担当,已为广大民众,特别是那些曾遭遇不法侵害的人,表明了态度,那就是为无辜者撑腰,让无力者有力!我们也相信,法律最终会还民以公平、还民以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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