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4月28日,浙江省永康市检察院经全面审查研判后,对一起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案件作不起诉决定。
2017年10月至12月,刘某公司生产、销售的3756台总金额达700余万元的走步机,因质监部门抽样检测认为产品不符合跑步机的国家强制性标准,被认定为不合格产品。2018年2月,质监部门将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以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立案侦查。如果罪名成立,不仅该公司将被判处巨额罚金,其法定代表人刘某也可能被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巨额罚金。
永康市检察院了解到此案后,提前介入,与公安机关达成一致意见,由公安机关直接对被刑事拘留的刘某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保障了该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
2018年11月2日,该案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永康市检察院专门组建特别调查小组,由院领导带队深入企业开展调研。办案中,该院没有单方面采信有关部门的检测报告,而是深入分析涉案产品被判定不合格的原因,认为涉案走步机在运行速度、产品结构等方面均与传统跑步机存在显著区别,检测报告根据跑步机的国家强制性标准径行认定产品不合格,与该产品可能对消费者人身和财产造成的危险性不相当。
2019年3月11日,永康市检察院决定对这一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召开座谈会,邀请侦查人员、辩护人、相关职能部门、人大代表和跑步机生产企业代表参加,发表意见。最终,该院作出不起诉决定。经过检察机关的不懈努力,2019年3月27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函认定走步机为一种创新产品,不适用跑步机国家标准,并就产品名称、宣传、技术要求等方面给出了规范性的明确意见。至此,走步机这一新兴行业有了国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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