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马山县一小学教师性侵两名学生,一审被判无罪,检察机关提起抗诉。2019年11月29日,法院对此案作出二审判决,改判该教师犯强奸罪、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
2019年3月,马山县检察院指控当地某小学教师黄某权涉嫌强奸、猥亵其执教的两名女学生。一审法院认为,到案作证的学生证言陈述不符合常理,证人之间陈述有矛盾,遂判决黄某权无罪。
此后,南宁市检察院和马山县检察院对案件共同研究发现,该案证据状况与最高检发布的第11批指导性案例高度相似,根据指导性案例确定的裁判规则,对未成年人案件证据的审查应当有别于成年人案件,未成年人根据其年龄、认知阶段陈述的事实,没有违反认知规律和相反证据的应当予以采信,而对成年人提出的辩解不能做出合理解释或前后矛盾的,不应当采信。随后,马山县检察院作出抗诉决定,南宁市检察院支持抗诉。
二审法院认定,一审判决对言辞证据采信逻辑分析错误,导致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原检察机关指控黄某权行为构成强奸罪、猥亵儿童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支持检察机关抗诉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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