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比

  “案”:当事人、老百姓被举报、诉至或者自己主动将他人举报、诉至司法机关,司法机关立案后,这就是“案”。 

  “件”:就是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在司法统计或者自己办案管理系统中,作为一个案件来统计的“案子”。 

  实践中,对特定当事人的同一个“案”,不同司法机关在统计中均自然地把其作为自己办案环节的一个或多个“件”,“件”和“案”之比越高,司法资源付出就越多,案件的质效就越低。最优的“案-件比”就是1:1。

 

    案件罪名

    尤其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案和妨害社会管理秩序案多为聚众类、团伙类犯罪,在证据收集固定、司法鉴定等方面更加复杂,需要较多的诉讼程序才能达到起诉条件。

    受案数量

    案件受理数上升时,案多人少矛盾会凸显,办案人员无法在规定期限内办结,常会采取延长审查起诉期限、退回补充侦查等手段延长办案期限,缓解办案压力。 

    案件结构

    非共同犯罪、一般共同犯罪、涉黑犯罪的“案-件比”有显著区别:涉黑犯罪“案-件比”远高于非共同犯罪,因为此类犯罪具有涉案人员多、作案链条长、时间跨度大等特点,“案-件比”也往往较高。

    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认罪认罚,明显降低诉讼对抗、提高诉讼效率,有利于降低“案-件比”。
    "案-件比"质效评价标准不仅是司法管理方式的重大创新,更是新时代司法理念的重大转变,是更好维护司法公正、增强司法公信、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举措。从这个意义上讲,“案-件比”就是衡量司法办案质效的“GDP”。 
    以“案-件比”为核心的案件质量评价体系通过“向办案要效率”“向办案要效果”,对检察办案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检察办案人员必须以勤勉敬业的态度努力把本环节的工作做到位、做充分、做精致,同时通过尊重其他诉讼主体的不同意见,尽可能把手头的案件一次性处理好,确保诉讼程序能够有序推进、案结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