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狱巡回检察

  近年来,一些地方检察机关探索对监狱开展巡视检察和巡回检察,巡视检察集中发现纠正了监狱一些较为严重的问题,取得了很好的效果。最高检和各省、市级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近年对辖区的一些监狱,采取随机抽查、突击检察和不定期检察等方式进行的巡视检察,也带有巡回检察性质的意味。还有一些派驻检察室负责两个以上监狱的监督任务,实际上采取的也是“派驻+巡回”的监督方式。

  2018年6月,最高检决定在全国8个省(区、市)检察机关开展对监狱实行巡回检察试点工作,2019年3月,最高检将监狱巡回检察试点范围扩大到全国。巡回检察试点工作取得明显成效,监督理念更加科学,监督重点更加明确,监督敏感性明显提升,发现问题明显增多,检察工作与监狱工作实现双提升。

  2019年6月2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全国检察机关从2019年7月1日开始全面推进监狱巡回检察工作。

    山东

    通过了《山东省检察机关监狱检察工作规范》等四项制度;组织编写了《山东省检察机关监狱检察一本通》;构建巡回检察标准体系,细化为10大项87小项“规定动作”。

    青海

    制定《青海省检察机关对监狱实行巡回检察工作实施方案》,并与省司法厅、省监狱管理局联合成立青海省监狱巡回检察工作领导小组,会签了《关于巡回检察工作联系和协调办法》。

    四川

    在撤销派驻监狱检察室的同时,成立若干巡回检察组和检察官办案组,采取不固定人员、不固定监狱的方式,组织开展交叉巡回检察,以此打破“熟人熟事”格局,防止“权力长出青苔”。

    宁夏

    下发《宁夏检察机关开展对监狱实行巡回检察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对试点时间和地区、巡回检察内容、巡回检察方式、具体措施及要求等进行了明确细化。

  试点工作一年期间,全国检察机关共对452个监狱开展1262次巡回检察,发出书面纠正违法和检察建议2808件,得到纠正2008件,与以往仅实行派驻检察相比,实践成效明显。尤其是刑罚变更执行工作中的一些深层次问题,在巡回检察中得到了进一步的发现和纠正。

  2019年1月至9月,全国检察机关对刑事执行监督提出纠正意见135959件。其中,对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不当书面提出纠正25991人,同比下降13.2%;对刑罚监管活动违法书面提出纠正20446人,同比下降13%;对监外执行活动履职不当书面提出纠正23914人,同比下降10.3%;对财产刑执行不当书面提出纠正13977件,同比下降27.3%;对强制医疗执行中的违法情形书面提出纠正213件,同比下降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