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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发布食药安全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8件食品药品安全消费者权益保护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其中包括督促整治直播和短视频平台食品交易违法违规行为行政公益诉讼等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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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网红代言”“直播带货”等网络销售新业态发展迅猛,由此带来的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问题也时有发生。检察机关通过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作用,积极回应社会关切。有效规范网络直播和短视频营销食品行为,切实保护了消费者合法权益。[详细]
检察机关通过检察建议,有效督促有关行政机关依法履行对现制现售水经营的个案监管职责,并推动开展全市范围内的饮用水安全公益诉讼专项监督活动,促进实现卫健、住建、水务等部门对现制现售水行业进行联合监管和专项整治,以点带面解决现制现售水这一新业态迅速发展过程中的突出问题,保障上千万群众的饮用水安全。[详细]
为确保食品领域从业禁止制度落实到位,检察机关通过发出诉前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通过向人民法院发出检察建议堵塞监管漏洞,通过建立协作机制加强刑事司法与行政执法衔接,有效整治违法从业问题,切实维护食品生产经营秩序和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详细]
推动药品安全“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要求的落实落地,是检察机关重要的职责使命。本案中,检察机关通过检察建议及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方式,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全面适用《药品管理法》,加大对药品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确保药品安全领域“处罚到人”制度的落实。[详细]
近年来,社会上“保健品坑老”现象频发,违法经营者采取虚假夸大宣传保健品功效,诱导和欺诈老年人购买消费,骗取老年人钱财,甚至造成老年人生命健康受到严重危害的后果。检察机关通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违法者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同时对潜在的违法者予以威慑,有效遏制社会上“保健品坑老”违法行为。[详细]
生产、销售非法添加盐酸西布曲明等禁用成分的食品,严重危害众多消费者的身体健康,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办案中,检察机关推动构建食品安全领域“刑事司法+公益诉讼+行政执法”联动配合协作机制,对规范食品市场经营秩序具有示范意义。[详细]
本案中,检察机关依法对生产销售米粉不符合安全标准的行为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参照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提出销售金额10倍的惩罚性赔偿诉讼请求,有利于提高违法成本,减少食品安全领域违法犯罪,切实维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详细]
制假售假的违法行为不仅侵犯知识产权,破坏市场经济秩序,而且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此类违法行为不是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法定领域,检察机关可以督促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积极行使公益诉权。[详细]

儿童口罩

注意产品外包装上标识标注是否清晰;注意查看产品的适用年龄、执行标准和产品类别,值得注意的是,由于可能存在窒息风险,儿童口罩不适合婴幼儿佩戴。从款式来讲,建议选购耳戴式口罩,尽量选择口鼻接触层为本白色的产品。

儿童平衡车

查看商品包装上是否有CCC产品认证标志,应根据儿童腿长及时调整平衡车鞍座高度,使儿童脚掌足以支撑地面为宜;初学者应同时佩戴手套、护膝、护肘等护具,玩耍时不要靠近水域、台阶、山崖等危险区域。

磁性玩具

检查产品标识内容是否齐全,根据产品上标识的适用年龄段来选择适宜的产品;勿让儿童玩耍含有强磁性(磁通量指数大于50kG2mm2)小零件的玩具,以防儿童误吞或吸入,造成肠道穿孔或窒息等伤害。

老年健步鞋

注意查看健步鞋本身及鞋盒合格证上的标识信息;用手弯折鞋底时,质量好的鞋底应富有弹性,软硬适中;尽量选择橡胶外底或着力部位(前掌和后跟)是橡胶的组合外底的老年鞋。

非医用口罩

通过正规渠道购买包装完好和标识齐全的口罩,注意产品外包装上标识标注是否清晰,是否包括生产商名称和地址、规格型号等基本信息;如果用于新型冠状病毒防护,应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公众防护指南》选择购买。

塑料一次性餐饮具

看清外包装上是否有QS标志、生产许可证号等关键信息,避免购买“三无产品”,注意“食品接触用”等类似用语或加印加贴调羹筷子标志;不要重复使用塑料一次性餐饮具,也不要将食物长期置于塑料一次性餐饮具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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