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听证工作规定》第四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拟不起诉案件、刑事申诉案件、民事诉讼监督案件、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公益诉讼案件等,在事实认定、法律适用、案件处理等方面存在较大争议,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需要当面听取当事人和其他相关人员意见的,经检察长批准,可以召开听证会。
一是列举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拟不起诉案件、刑事申诉案件、民事诉讼监督案件、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公益诉讼案件等常见的听证案件类型,已覆盖主要检察业务类型,做到了“应听证、尽听证”。
二是这些案件类型的共同点都是由检察机关作出终局性的裁定。以前,这些终局性的裁定程序都是封闭的,很难受到外部的监督。检察机关在这些案件中引入公开听证,除了推进化解矛盾外,还有通过公众参与的方式共同监督检察权运行。
三是要求进行听证的应当是在事实认定、法律适用、案件处理等方面存在较大争议,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需要当面听取当事人和其他相关人员意见的案件,并且在程序上设置了“经检察长批准”的要求。特别是对于审查逮捕案件,考虑到侦查阶段的保密要求,听证范围主要限定在需要核实评估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社会危险性、是否具有社会帮教条件的情形。对此,通过组织一定范围内的听证,检察机关充分听取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代表的意见,或者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所在学校代表的意见,客观公正地作出审查决定。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听证工作规定》第九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案件办理需要,决定召开听证会。当事人及其辩护人、代理人向审查案件的人民检察院申请召开听证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作出决定,告知申请人。不同意召开听证会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理由。检察机关可以主动召开公开听证,也可以依据当事人申请召开公开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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