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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东在什么情况下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王杨

内蒙古科尔沁区检察院检察官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十条的规定,法人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是一个独立的民事主体,拥有独立的财产、独立的人格,股东将财产投入公司后,该财产即为公司财产,而非股东个人财产。对于公司债务,公司以其全部财产承担责任,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者认购的股份为限承担有限责任。因此,通常情况下,股东只需按照约定履行出资义务,无需以其个人财产承担公司债务。 

  但在特殊情况下,为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股东的有限责任是要受到限制的。首先是股东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二是对一人公司股东有限责任的限制。公司法第六十二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是因为公司具有财产独立和人格独立的特性,财产独立是人格独立的物质保证,公司一但丧失独立财产,就无法体现独立人格。例如,一个公司存在如下情况:一是人员混同,即不同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财务负责人、股东等交叉任职或者具有特殊关系,可能影响公司决策;二是财产、财务混同,如不同公司共同使用同一财务账户,或者公司账户与个人账户之间交叉使用等;三是财产、人员混同的公司、个人均涉及相同的业务,账户资金及支配无法准确区分等。上述情况下,只要证明股东违反法律规定,滥用股东有限责任,导致公司财产丧失独立性,进而导致公司丧失独立人格,即可要求该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地理标志产品受到侵害,如何维权?

刘姝廷

四川省犍为县检察院副检察长
   当地理标志产品受到侵害时,可通过以下三种途径进行维权: 

  一是根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对于擅自使用或伪造地理标志名称及专用标志的;不符合地理标志产品标准和管理规范要求而使用该地理标志产品的名称的;或者使用与专用标志相近、易产生误解的名称或标识及可能误导消费者的文字或图案标志,使消费者将该产品误认为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等行为。社会团体、企业和个人可以向政府市场监管部门举报;  

  二是地理标志作为商标注册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受到侵害的单位和个人可收集证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三是以地理标志作为商标注册的,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由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 

企业如何预防养殖的鱼等财物被盗?

夏阳明

鹰潭市余江区检察院第二检察部主任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用为目的,通过平和手段,将他人占有的财物转移为自己占有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罪侵犯的对象,是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根据企业提供的咨询信息,公司基地内的甲鱼等养殖财物可以成为盗窃罪的对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建议企业加强企业文化宣传,强化安全防范和风险意识、完善安全监管制度等方面堵塞管理漏洞,加强自身安防和周边巡逻,安装监控设备,便于在及时报案后将有关证据提供给公安部门。 

  

公司债务应通过什么方式进行有效追讨?

张扬

镇江市丹徒区检察院第五检察部主任

  可通过法律途径进行有效追讨。公司债务包括公司与特定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包括公司贷款、应付账款、未付款的采购件等等。公司债务都有一个还款期限,即是债务清偿期限,由于公司债务的多样性,追回公司债务的最主要依据是与债务人之间签订的合同,依照合同约定,采取有效手段进行债务追讨,债务追讨方式有电话催讨、通知书催讨、登门催讨、发出律师函、诉讼讨债。 

  诉讼手段通常是最有效的手段,只要债务方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生效的法律文书,债权方则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不以债务方的意志为转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一)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的;(二)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的。申请书应当写明请求给付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数量和所根据的事实、证据。 

  债务人在收到人民法院发出的支付令后十五日内没有清偿债务,或没有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民事诉讼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如果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举证不能,则要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因此在债务追讨过程中证据的收集、保护和及时举证就显得尤为重要,不然就会面临不利的后果。在债务纠纷中,债权方要注意收集以下证据:有关债务方主体资格的证据、合同或协议、送货单(一定要债务方签收,是单位的要加盖公章)、托运单、欠条及各种结算票据等,其他与该欠款有关的电报、传真、函件等都应妥善保存。对于那些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及时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最后需要注意的是,每次的债务催讨都要留下证据,比如,外地的客户,要保存好传真或邮递凭证,本地的客户尽量通过邮寄的方式送达。这对于某些欠款数额不明或有争议的欠款,都是一种间接的证据,如果对方对之前发出的催帐欠款数额没有异议的,超过一定期限都会被视为默认。 

合同中回扣条款是否有效?

李兰

镇江市丹徒区检察院第二检察部主任

  回扣条款是无效的。公司企业在进行商品交易时,经常会遇到回扣的问题,它是指卖方从买方支付的商品款项中按一定比例返还给买方的价款,有的会在合同当中以条款的方式约定,有的则是暗中私自收受回扣。不存在合法的回扣,收受回扣都是违法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公司、企业、单位人员受贿罪论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二款也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另外,还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卖方是从别处拿出物品以给予买方,虽然不构成回扣,但它可能构成商业贿赂;同样,如果买方为购得某种紧俏商品,以给付实物、金钱为诱饵,在账外暗中给予卖方一部分款项,这也属于商业贿赂行为。 

     策划:郭荣荣 赵晓明  编辑:赵晓明 美编:张天琪 时间:2021.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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