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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东在什么情况下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时间:2021-06-23 14:35:00  作者:  新闻来源:正义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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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十条的规定,法人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是一个独立的民事主体,拥有独立的财产、独立的人格,股东将财产投入公司后,该财产即为公司财产,而非股东个人财产。对于公司债务,公司以其全部财产承担责任,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者认购的股份为限承担有限责任。因此,通常情况下,股东只需按照约定履行出资义务,无需以其个人财产承担公司债务。 

  但在特殊情况下,为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股东的有限责任是要受到限制的。首先是股东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二是对一人公司股东有限责任的限制。公司法第六十二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是因为公司具有财产独立和人格独立的特性,财产独立是人格独立的物质保证,公司一但丧失独立财产,就无法体现独立人格。例如,一个公司存在如下情况:一是人员混同,即不同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财务负责人、股东等交叉任职或者具有特殊关系,可能影响公司决策;二是财产、财务混同,如不同公司共同使用同一财务账户,或者公司账户与个人账户之间交叉使用等;三是财产、人员混同的公司、个人均涉及相同的业务,账户资金及支配无法准确区分等。上述情况下,只要证明股东违反法律规定,滥用股东有限责任,导致公司财产丧失独立性,进而导致公司丧失独立人格,即可要求该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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