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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最大程度实现对生态环境的修复,应当追究公司的环境侵权民事责任。

全国首例适用民法典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

2018年3月至7月,某公司生产部经理吴某民将公司生产的硫酸钠废液交由无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吴某良处理。吴某良雇请李某贤将30车1124余吨硫酸钠废液运输到江西省浮梁县寿安镇八角井、湘湖镇洞口村的山上倾倒,造成周边约8亩范围内以及洞口村洞口组附近的土壤和地表水受到污染。在江西省检察院的指导下,浮梁县检察院对该公司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该案也是全国首例适用民法典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2021年1月4日,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该案并当庭宣判,支持检察机关全部诉讼请求,判决被告某公司赔偿生态环境修复、环境功能损失、应急处置及检测、鉴定等费用共计285万余元,另承担环境污染惩罚性赔偿17万余元,同时判令某公司就其污染环境的行为在国家级新闻媒体上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全国首例适用民法典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 全国首例适用民法典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