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在线报道(记者 时冉)26日,乡村振兴促进法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草案三审稿在强化农民权益保障方面增加多项新规,包括严禁违背农民意愿、违反法定程序撤并村庄,加强对农村留守儿童等特殊群体的关爱服务等。
作为乡村振兴的主体,如何更好保障数亿农民的权益、提升农民生活的幸福感是乡村振兴立法的重要关切。草案三审稿增加规定,应依法编制村庄规划,分类有序推进村庄建设,严格规范村庄撤并,严禁违背农民意愿、违反法定程序撤并村庄;国家推进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统筹发展,提高农村特困人员供养等社会救助水平,加强对农村留守儿童、妇女和老年人以及困境儿童的关爱服务,支持发展农村普惠型养老服务和互助性养老。
在草案二审稿审议及后续公开征求意见中,有关增加防止耕地“非农化、非粮化”以及保障种子安全的意见较为集中。草案三审稿经吸收采纳,进一步完善了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相关规定。
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李飞26日在作草案说明时说:“将关于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内容移至总则,增加‘坚持藏粮于地,藏粮于技’的原则。增加规定构建科学合理、安全高效的重要农产品供给保障体系,以及防止耕地‘非粮化、非农化’规定。增加一条保障种子安全的专门规定。”
草案规定,严格控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林地、园地等其他类型农用地。在保障种子安全方面,加强农业种质资源保护利用和种质资源库建设,实施育种关键技术攻关,鼓励种业科技成果转化推广,建立并实施种业国家安全审查机制,促进种业高质量发展等。
为了破解乡村振兴面临的人才短缺、人口空心化难题,草案三审稿在充实乡村人才队伍建设方面作出多项制度性安排。李飞介绍:“健全乡村人才工作体制机制、培养本土人才、引导城市人才下乡,推动专业人才服务乡村。加大乡村教师培养力度、对乡村教师在职称评定等方面给予优待、支持医师到乡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培育乡村法律服务人才、培养农村创新创业带头人。”
草案在保障乡村振兴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方面也作出规定,明确省级人民政府可以发行政府债券,用于现代农业设施建设和乡村建设。建立农村低收入人口、欠发达地区帮扶机制,建立健全易返贫致贫人口动态监测预警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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