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月29日,由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刘某某等四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依法公开审理,未央区检察院检察长胡晓静出庭支持公诉,未央区人民法院院长李社武任审判长。
未央区检察院经审查查明,被告人刘某某、廖某某、胡某某、何某某为谋取利益,通过直接或者间接的方式,从代某某(已另案处理)处购买假冒3M口罩,从小作坊购入口罩印上3M的标识加价出售。
未央区检察院指控,四名被告人在疫情期间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其行为触犯了刑法,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未央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依法判处刘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4万元;判处廖某某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13万元;判处胡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2万元;判处何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7万元。
检察官说法:疫情不是商机,守法才是正道,切勿因贪图小利、心存侥幸而触犯法律。民众在购买防疫物资时,也要做好相关信息的甄别,保护好自己的财产,不给不法分子可乘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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