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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央检察:检察官打过的“假”,和你息息相关

时间:2022-03-15 15:51:00  作者:王琪  新闻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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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者按:

  近十年,未央区人民检察院办理涉及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案件177件274人,其中审查逮捕案件108件157人,一审公诉案件69件117人。案件类型主要包括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以及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等。

  为深入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切实维护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保障区域消费安全,促进平安未央、首善未央建设,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以“3.15”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日为契机,向社会发布典型案例,以案释法,以案说理,希望提高人民群众在日常生活中的自我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案例一:“挂羊头 卖鸭肉

  案情简介李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将鸭肉进行切片冒充牛羊肉卷,装入印有“XX牌羊羔肉片”“XX牌精选牛肉片”等字样的包装袋,销往各市场及城中村的小超市、火锅店等处。后公安机关根据群众举报将李某某抓获,经查,李某某销售金额高达60余万元。

  【办理情况】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对李某某提起公诉,人民法院经审理以该罪名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

  【检察官温馨提示】商家使用低价肉类冒充高价肉类进行销售,属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违法犯罪行为。检察官在此提醒广大消费者,一定要在具有证照的正规门店购买食品,在发现购买的商品涉嫌假冒时,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举报投诉。

  案例二:真“平价”变假“名酒”

  【案情简介】彭某某原本以贩卖水果蔬菜为业,因嫌盈余不高便心生一计,预谋以低价酒冒充某品牌名酒贩售牟利。后彭某某从饭店大量回收某品牌名酒白酒瓶、包装盒,并购买名酒瓶扣、封口商标卡片等材料,将低价购回的酒罐入回收的某品牌名酒瓶内以低于同规格名酒的价格向小商贩兜售获利。案发后,从彭某某住所查获各类某品牌名酒白酒282瓶,经鉴定均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价值合计65746元。

  【办理情况】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对彭某某提起公诉,人民法院经审理以该罪名判处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3万元。

  【检察官温馨提示】彭某某以价格较低的酒冒充价格较高的某品牌名酒销售牟利,属于未经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品牌名酒商标的行为,按照我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这个案例告诉我们,作为经营者,一定要诚信经营,合法生财,否则所谓的生财捷径往往是违法犯罪的歧途;作为消费者,切记一分价钱一分货,在选购商品时切勿贪图便宜,否则往往小便宜没有占到反而吃了大亏。

  案例三:有毒有害的“减肥神药”

  【案情简介】盛某某在其租住的房屋内,通过给原料添加国家禁用的“盐酸西布曲明”方式,加工制作所谓的“植物三天瘦”减肥胶囊和减肥奶片,通过网络途径向孙某某销售减肥胶囊1万粒。后孙某某购买纸盒(印有溶脂胶囊字样)、塑料瓶、干燥剂等包装材料,将从盛某某处购得的胶囊进行包装(正装每盒30粒,试用装每袋10粒),以“溶脂胶囊”减肥药的名义对外销售,销售金额达6万元。

  【办理情况】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对盛某某、孙某某提起公诉,人民法院经审理以该罪名判处盛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又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判处孙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4万元。

  【检察官温馨提示】盐酸西布曲明是一种作用于人体中枢神经系统以抑制食欲的药物,虽具一定减肥作用,但易引起高血压、心率加快等不良后果和反应,严重时可致人死亡。我国早在2010年就已经宣布,国内停止生产、销售和使用盐酸西布曲明制剂和原料。同时,《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包括保健食品在内的生产经营食品中不能添加任何药物成分。因此,建议消费者理性思考,不要轻信来源不明的减肥食品,还是要“管住嘴”、“迈开腿”,殊不知,一不小心,减肥没成功,可能身体就先被毒害。

  案例四:无碘的“碘盐”

  案情简介张某某在某村开设粮油店,某日,一男子上门推销食盐,游说张某某以48元一大包(每大包50小包,每小包400克)的价格收购该食盐,张某某再按照该男子的授意于当晚以每大包55元的价格将食盐销售给另一外地男子,从中赚取差价牟利。张某某为牟取不法利益,与该男子多次交易,倒卖食盐。此外,因销路不畅,张某某还联系其老乡郝某某,将店内留存食盐向郝某某进行出售,郝某某再对外售出牟利。后双方在交易过程中被公安机关和盐业公司稽查大队工作人员现场查获。经检验,送检的食盐为无碘盐,属不合格产品。

  办理情况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对张某某、郝某某提起公诉,人民法院经审理以该罪名判处二人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检察官温馨提示长时间食用无碘盐会导致身体处于缺碘状态,碘元素供应不足会导致甲状腺功能分泌异常,进而可能诱发甲状腺肿大等疾病。因此,无论是消费者还是经营者,都要从正规渠道购买,不能贪图便宜购买来路不明的食盐,警惕购买到不合格食盐甚至是工业用盐。如果在购买时发现食盐未按相关要求进行标注,或者是购买的食盐存在质量问题,及时拨打12315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举报。

  案例五:加“料”鲜面店

  【案情简介】王某、翟某系夫妻,二人在某农贸市场内经营一家鲜面店,从事面条、饺子皮等面食加工。在经营过程中,为了使面制品口感更加劲道,增加销量,便在制作过程中非法添加工业用硼砂。经检测,王某、翟某生产、销售的饺子皮中硼砂含量为501mg /kg、刀削面中硼砂含量为 538mg/ kg。

  【办理情况】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对王某、翟某提起公诉,人民法院经审理以该罪名判处二人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检察官温馨提示】硼砂的化学名为硼酸钠,为半透明无色晶体或结晶性白色粉末,无臭、味咸、易溶于水,对人体健康危害极大,广泛应用于工业生产中,用于制造多种硼化合物。硼砂进入体内后经过胃酸作用转变为硼酸,妨害消化道内各种酶的作用,易引起食欲减退、消化不良等一系列不良反应。检察官在此提醒广大消费者,一定要前往具有证照的正规门店购买食品,同时不要过分贪图所谓的口感,为健康着想,不要购买不符合食材正常口感或口味的食品。

  案例六:不保健的“保健品”

  案情简介任某、解某合谋生产保健品对外销售牟利,后二人在解某的家中开始生产。任某负责购入原料、包装材料,并对外联系出售事宜,解某负责保健品的生产加工及包装。二人在购入的中药粉中添加西力士、罗格列酮等物质,加工、包装了大量名为“还阳参精丸”、“黑金健肾胶囊”的保健品。随后二人又以虛假的公司名义及身份,在医药招商网上发布广告推销其生产加工的保健品及半成品。后经公安机关查获并抽样检验,送检样品中检测出了该类禁止在食品中添加的添加物。

  【办理情况】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对二人提起公诉,人民法院经审理以该罪名判处二人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检察官温馨提示】保健品是指具有特定保健功能或者补充维生素、矿物质效用的食品,但添加了有毒有害物质则变成了有毒有害食品。本案二人在保健品中添加的西力士、罗格列酮等物质,长期服用可能导致头晕、头痛、恶心、呕吐等不适反应,更有甚者可能造成消化性溃疡。提醒广大消费者在购买保健品时,要从正规渠道购买,如无法确认保健品是否为合法销售产品,可登录国家食药监总局网站查询。

  案例七:“漂亮毒卤肉

  【案情简介】李某某生产加工肉类熟食,为了让熟食颜色好看,提高销量,在制作卤肉过程中非法添加了亚硝酸钠。公安机关在接到群众举报后赶赴现场,在生产间查获一包“亚硝酸钠”和一批已加工的卤肉熟食。经检验,李某某生产的卤肉制品中每千克含有“亚硝酸钠”182毫克,按GB1907国标生产要求,亚硝酸钠作为食品添加剂,在肉制品中添加量不得超过0.03g/㎏,李某某生产的卤肉食品中亚硝酸钠含量严重超出了国家规定标准。

  【办理情况】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对李某某提起公诉,人民法院经审理以该罪名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检察官温馨提示】将作为食品添加剂的亚硝酸钠加入部分肉制品中,可增加肉类鲜度,并起到抑制微生物的作用,可以保持肉制品的结构和营养价值。但亚硝酸钠也具有一定毒性,人体摄入量极限为0.3g/次,超限值摄入会造成亚硝酸钠中毒,甚至死亡。因此,消费者应当从正规渠道购买食品,不能只看卖相而不考虑食品安全。

  案例八:假冒的牌子货

  【案情简介】胡某某长期销售假冒的佳、丝等日化产品。某日,公安机关根据群众举报线索抓获正在销售假货的胡某某,并查获胡某某在小区五个库房存放的假冒商品。经鉴定,查获扣押的假冒商品总价值为189119元。

  【办理情况】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对胡某某提起公诉,人民法院经审理以该罪名判处胡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又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检察官温馨提示】劣质洗发水的PH值呈碱性,易导致皮肤过敏,引起湿疹、变应性皮炎等皮肤病,且劣质洗发水重金属含量超标,长期使用会导致重金属中毒。因此,提醒消费者不要贪图便宜,要从正规渠道购买商品,提高警惕,谨防上当。

  

[责任编辑:张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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