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绥化市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非法占用耕地行为行政公益诉讼案
黑龙江省绥化市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非法占用耕地行为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 黑土地保护 非法占地 土地硬化
【基本案情】
2008年11月18日,绥化市某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成立,经营者为王某某。2012年8月,绥化市某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未经审批,在绥化市北林区东兴办事处某管理区占用耕地修建模拟隧道、硬化地面,占地面积约1.5公顷,造成一般农田大面积损毁,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构成违法占地事实。2014年4月,原绥化市国土资源局(绥化市自然资源局)作出处罚决定,要求其拆除违法占用土地新建的建筑物及设施并处罚款18万元。绥化市某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未履行处罚决定,依然违法占用耕地且未缴纳罚款。
【检察机关履职亮点】
2021年6月,黑龙江省绥化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绥化市院”)在与北林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北林区院”)联合开展“黑土地公益保护”法律监督专项活动时发现该案件线索,鉴于非法占地问题持续时间长、社会影响较大、拆除违章建筑难度较高,决定由绥化市院直接立案办理。为了准确认定违法事实,绥化市院迅速组成了由分管检察长为组长的专案调查小组,深入开展调查取证工作。通过实地走访、现场勘查、调阅执法卷宗和询问证人等方式明确了违法事实,明晰了责任主体,认定绥化市自然资源局作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针对辖区内某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长期拖欠罚款未积极追缴,造成国有财产流失。同时,对未经过审批违法占地行为未予以严厉打击,导致违法占地事实长期存在,对黑土地资源造成严重破坏。
2021年7月30日,绥化市院向绥化市自然资源局制发了诉前检察建议:责令绥化市某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有限公司限期拆除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退还土地,恢复耕地种植条件并按法律规定缴纳罚款,持续跟进监督整改效果;建立长效工作机制,对辖区内非法占地行为进行全面排查,发现问题责令及时改正或治理,切实保障黑土地资源和国家粮食安全。
2021年9月27日,绥化市自然资源局及时进行了回复,已采取有效措施进行积极整改,拆除了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并进行表土剥离,分层回填,有序恢复被占用耕地种植条件,按照法律规定追缴了罚款。同时,针对辖区内其他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正在进行系统排查,严格审查占地审批手续是否完善,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保持严厉打击非法占地行为的高压态势。
【办案效果】
1.黑土地是宝贵稀缺的资源。近年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对黑土地保护作出重要指示,强调要“把黑土地保护好、利用好”“确保黑土地不减少、不退化”。保护黑土地,检察机关责无旁贷。在该案办理中,检察机关深入开展黑土地公益诉讼保护专项监督,综合运用现场勘查、实地走访、调阅卷宗等调查手段,深挖细查,厘清责任,精准施策,共同保护好黑土地这一“耕地中的大熊猫”,促进共建共治共享的黑土地保护大格局构建。
2.强化履职担当,提升公益诉讼法律监督质效。做法律监督必选动作的同时,积极拓展强化监督自选动作,走实公益诉讼最后一公里,市院充分发挥上级院主体作用,通过督办、领办等形式,加大对重大疑难案件的查办力度,以“打击、修复”为统领,拓宽监督面,实现办理一案、治理一批一片的多重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