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锡林郭勒盟苏尼特右旗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草原行政公益诉讼案
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 草原生态保护 深入调查核实 全面保护 群众参与
【要旨】
行政机关在履行草原生态保护监管职责时,虽有履职行为,但未依法全面运用行政监管手段制止违法行为,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检察机关可以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职。对于行政机关的整改回复,检察机关应当跟进调查,仍未全面履职,进而实现公益保护目的的,应当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办案中,应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理念,力求实现社会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的双重保护。
【基本案情】
2009年4月起,某工程公司未经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非法占用苏尼特右旗赛罕乌力吉苏木额很乌苏嘎查草原,用于建设混凝土搅拌站。长期以来,该公司未对被占用草原上的施工设备进行拆除清理,草原植被未得到恢复。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19年秋季,苏尼特右旗人民检察院在深入基层牧区开展公益诉讼宣传工作中,接到牧民群众反映,某工程公司占用草原建设混凝土搅拌站、堆放施工设备,破坏了草原生态。 经初步调查和研判,群众反映问题真实存在,草原生态秩序处于受侵害状态。2019年12月18日立案调查,办案人员先后走访并向草场使用人、苏木草监所原工作人员、涉案公司工作人员询问了解情况,联合旗交通运输局、林业和草原局工作人员对涉案草原现场调查取证,确定草原生态环境受损情况,运用无人机航拍确认破坏草原面积,委托开展鉴定。
2019年12月31日,苏尼特右旗人民检察院向苏尼特右旗林业和草原局发出行政诉前检察建议,建议对非法占用草原的违法行为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督促施工单位清理施工设备,恢复草原植被。收到检察建议后,苏尼特右旗林业和草原局积极履行职责,责令涉案公司对长期堆放草原上的施工设备进行清理拆除,责令缴纳草原植被恢复费1800元,依法对非法占用草原行为作出罚款1428元。因该公司堆放设备的草场使用权人为牧民个人,非法占用行为同时损害了牧民利益。检察机关与林草主管部门联动协同,督促涉案公司支付牧民草场占用及设备看管费8.5万元。
【诉讼过程】
2020年10月,苏尼特右旗人民检察院对检察建议落实情况开展“回头看”,发现涉案草原上的施工设备已经拆除,但混凝土基座并未清理,被破坏草原植被未全面恢复,社会公共利益仍然处于受侵害状态。苏尼特右旗林业和草原局在收取某工程公司缴纳的草原植被恢复费后,在涉案公司未限期恢复草原植被的情况下,未代为恢复草原植被,存在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的行为。
2021年1月18日,苏尼特右旗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请求判令苏尼特右旗林业和草原局依法履行草原生态保护监管职责,采取有效监管措施,限期恢复草原植被。2021年4月23日,法院公开开庭审理。2021年4月30日,苏尼特右旗人民法院作出行政公益诉讼一审判决,支持了检察机关全部诉讼请求,判令苏尼特右旗林业和草原局依法履行草原监管职责,督促某公司限期恢复涉案草原植被。一审宣判后,苏尼特右旗林业和草原局在法定期限内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判决生效后,苏尼特右旗林业和草原局及时制定涉案被破坏草原的《草原植被恢复方案》,组织人员对涉案草原上的混凝土基座进行清理,置换客土,于2021年5月撒播草籽。2021年8月和10月,苏尼特右旗人民检察院联合苏尼特右旗人民法院、苏尼特右旗林业和草原局跟进查看治理恢复情况,涉案草原植被已得到有效恢复。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中,深入开展调查核实,督促监管机关依法履职。在监管部门履职不到位,社会公共利益仍然处于受侵害的情况下,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同时坚持以人为本和司法为民理念,积极争取生态修复和人民群众利益的最佳平衡点,努力实现各方利益需求,以最大努力实现案件的最佳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