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民检察院林区分院诉刘某某、张某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民事公益诉讼案
甘肃省人民检察院林区分院诉刘某某、张某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
民事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民事公益诉讼 林区首例 野生动物资源保护领域
【基本案情】
2020年1月7日,刘某某、张某某携带电网、钳子等作案工具,驾驶车辆擅自进入甘肃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祁丰自然保护站实验区陶丰村老村部内,使用电网非法猎捕、杀害1只野生动物和15只野兔。
经四川楠山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猎杀的野生动物为猞猁,属国家Ⅱ级重点保护动物,其物种整体价值为7500元/只;经张掖市野生动物鉴定中心鉴定,野兔属国家“三有动物”,其物种整体价值为80元/只。刘某某、张某某二人行为破坏了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害了国家利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检察机关履职亮点】
祁连山林区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刘某某、张某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刑事案件中(对被告人刘某某予以起诉、对张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对一名被告作出了不起诉决定,但其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对国家野生动物资源造成破坏,损害了国家利益,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遂将全案涉及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线索于2020年10月20日移送分院审查。林区分院承办案件检察官办案组对全案进行了审查,认为符合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办理条件,经检察长批准,于2020年11月2日立案调查。
2020年11月9日,经甘肃省人民检察院批复,甘肃省人民检察院林区分院于2022年11月24日对刘某某、张某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行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刘某某、张某某赔偿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8700元(二人各承担4350元);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刘天荣、张保平在市级以上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并以自身行为为反面典型宣传生态保护重要性。2020年12月17日,甘肃省林区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判决支持检察机关全部诉讼请求。
庭审之后,被告人刘某某、张某某积极联系法院,主动缴纳野生动物资源损失赔偿金,并表示已经充分认识到自己所犯的错误,愿意在媒体上赔礼道歉,今后也将成为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野生动物保护宣传员,向身边的群众宣传野生动物保护的相关法律政策,使周围群众认识到保护野生动物的重要性。
【办案效果】
本案为甘肃省林区检察机关办理的首例野生动物资源保护领域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保护自然保护区的生态安全和生态平衡,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一直以来都是林区检察机关的主责主业。该案的办理对辖区内非法猎捕、杀害野生动物的违法行为起到教育和警示作用,向社会公众表明林区检察机关打击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行为的信心和决心。在维护国家利益的同时,教育和引导社会公众提高野生动物保护意识,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绿色发展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