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汕尾市城区人民检察院诉吴某某等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广东省汕尾市城区人民检察院诉吴某某等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公民个人信息保护 赔偿损失
【基本案情】
2020年9月至12月期间,吴某某利用在中国移动某加盟厅工作的便利,将注册成功的客户手机号码贩卖给他人使用,从中赚取共计人民币4931.82元。期间又使用注册成功的客户手机号码在公众号“商户猫”注册京东、抖音等软件赚取共计人民币7514元。吴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12445.82元。
【检察机关履职亮点】
广东省汕尾市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汕尾城区院)在审查吴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案件时,发现吴某某的行为可能损害社会公共利益。2022年3月22日,汕尾城区院对吴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进行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立案审查。
汕尾城区院经公告,没有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提起诉讼。2022年4月24日,汕尾城区院向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依法判令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吴某某按照获利金额赔偿损失共计人民币12445.82元;在地市级以上新闻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汕尾城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5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2022年5月19日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吴某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同时,全部支持汕尾城区院提出的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吴某某未提出上诉,于2022年5月23日在正义网公开发表致歉,2022年5月25日已履行12445.82元公益诉讼赔偿金的赔付责任。
【办案效果】
随着大数据和信息技术的发展,信息资源成为重要的生产要素和社会财富,个人信息泄露已成为全社会高度关注的问题。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极易催生其他关联犯罪,侵扰公民生活安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汕尾城区院坚持公益保护导向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个人信息保护的新需求,在全市率先采取刑附民方式,查清吴某某侵权事实,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同时进行普法教育,让当事人深刻认识到自身的错误,并主动承担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公益损害责任。该案的办理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为今后办理同类案件提供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