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梁河县人民检察院督促履行国有土地出让金监管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诉前程序 国有土地出让金追缴 诉前财产保全
【要旨】
检察机关办理拖欠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案件,可以督促行政机关采取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诉前财产保全等方式全面履职。
【基本案情】
2014年9月30日,德宏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梁河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通过公开竞价方式,以1375余万元竞得位于遮岛镇勐底路下段龙窝大道沿线梁河县人民政府某地块国有土地使用权,该公司已缴纳土地出让金539.97万元,尚有835.12万元未予缴纳。2014年11月5日,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梁河县自然资源局出具了承诺书,承诺在办理土地证前缴纳300万元,其余尾款在2015年2月28日前进行缴纳。2014年11月11日,梁河县自然资源局与银湾水岸公司签订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同时对该宗土地进行了登记。
自2014年9月—2018年8月期间,梁河县自然资源局仅于2015年3月向该房地产公司进行过一次国土出让金催缴,未果后再未跟进追缴。截止2018年8月,该公司仍未缴纳国土出让金736.98万元。
【调查和督促履职】
梁河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梁河县院)于2018年8月走访梁河县自然资源时,查阅了梁河县近5年(2014年-2018年)国有土地出让金收支明细和出让案件情况,发现2014年挂牌出让的一宗土地的出让金一直拖欠未缴。河县院于2018年12月13日立案办理,同年12月27日向梁河县自然资源局发出诉前检察建议。
2019年5月,梁河县自然资源局对检察建议第一次书面回复,称已分别于2018年9月26日、2018年11月5日、2019年2月2日三次书面通知银湾水岸公司缴纳所欠款项,下发了《关于限时缴纳土地出让金的通知》《限时缴纳银湾水岸土地出让金的催告通知书》等,并多次电话及当面通知该公司及时缴纳拖欠款项,但一直催缴无果。该情况已向县委政府主要领导进行汇报,因该案中银湾水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曾与县人民政府签订县城规划区内部分道路建设协议,目前县政府还拖欠该公司建设资金450余万元,因相关项目资金正在审计审核,且银湾水岸公司因内部资金断裂,暂无能力缴纳拖欠的出让金,希望检察机关适当放宽整改期限,争取9月底解决。
2019年9月,梁河县院在检察建议“回头看”专项活动中,多次与梁河县自然资源局就该案进行沟通,并了解到该公司不仅资金断裂,而且还涉及其他经济纠纷,目前所有资金已被依法扣押冻结。梁河县院领导高度重视,及时将该案存在困难和问题向梁河县委、政府主要领导进行报告,并提出检察机关对该案的工作思路和解决方案。后梁河县委、政府多次召开相关专题会议研究该公司拖欠土地出让金一事。
2019年9月3日,梁河县自然资源局对检察建议第二次书面回复,内容基本与第一次一致,表示出让金催缴工作仍无进展。后检察机关多次与县自然资源局沟通,并提出相关建议:该公司与第三方的纠纷,并不影响诉权的行使,由于目前可供执行财产有限,且已经在走执行程序,建议尽快整理证据材料提起诉讼,防止国有财产流失。梁河县自然资源局采纳了检察机关的建议,于2019年10月23日向梁河县人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并于同年10月30日对该公司提起诉讼。2019年11月7日,梁河县人民法院审理后双方达成调解,公司欠缴的土地出让款835.1243万元(含被征地农民生活补助、耕地占用税)于2019年12月31日前付清,并支付财产保全费5000元。随后在各方努力下,于2020年1月2日、1月8日分两次将涉案国有土地出让金全额追缴。
【典型意义】
本案在梁河县院启动公益诉讼之前已属“僵尸案件”,没人管、没人问、没人办,涉案的银湾水岸公司与政府之间存在资金问题,且还涉及其他经济纠纷,曾发生过农民工集体静坐、上访等事件,社会影响较大。梁河县院办理该案时,高度重视与涉案单位沟通交流,对案件延伸性问题深入思考,积极主动作为,督促行政机关采取诉前财产保全等方式全面履职,依法追缴土地出让金,最终在行政机关、法院等多部门通力合作下,在错综复杂的案情中抽丝剥茧,成功追缴长期拖欠的土地出让金,实现了政治、法律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