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非法处置废机油污染环境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 生态环境保护 一案三查
【基本案情】
2019年10月至2020年5月,张**、沈**租用苏州市吴中区**街道**村房屋,在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收购废机油进行再加工,导致废机油泄露并渗透进入土壤,对环境造成了污染。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吴中区院)对张**、沈**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追究刑事责任并要求承担环境修复费用。针对案件审查中发现的向张**和沈**非法出售废机油的甲、乙、丙三公司,虽未达到犯罪追诉标准,但存在行政违法情形,应当由立案调查的苏州市吴中生态环境局依法查处。
【检察机关履职亮点】
2021年5月,吴中区院在办理张**、沈**污染环境刑事案件中发现对环境造成污染的民事公益诉讼线索,并于2021年5月18日立案调查。经鉴定,现场查扣的废机油为具有毒性物质含量的危险废物,作坊门口地面土壤样品中石油类含量超标。2021年6月28日,吴中区院与苏州芙沃思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危险废弃物处置咨询服务协议》,2021年7月1日,苏州芙沃思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组织力量对现场两处受污染土壤进行挖掘、清运,并由苏州市吴中区生态环境局开具危险废物转运联单,交由张家港市华瑞危险废物处理中心有限公司进行无害化处置。经再次检测和专家评估,达到了修复环境的效果。2021年7月16日,苏州市环境科学研究所认定本案环境修复费用为人民币6.46万元,吴中区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后,张**、沈**与吴中区院达成调解协议,支付了环境修复费用并登报公开赔礼道歉。
此外,吴中区院针对擅自将属于危险废物的废机油出售给张**、沈**的三家企业开展调查,经调查发现,三家企业均未被处理,仍存在一定程度的环境污染问题。2021年11月16日,吴中区院向苏州市吴中生态环境局发出诉前检察建议,建议其加强生态环境监管力度,对辖区内擅自出售危险废物的企业进行查处,对辖区外企业依据《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移送属地环境保护部门处理。建议发出后,吴中区院联合苏州市吴中生态环境局对辖区内产废单位开展了专项执法检查,苏州市吴中生态环境局对甲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处罚14.5万元,乙公司因已主动纠正违法且情节轻微给予警告。将丙公司的环境污染问题移送后被属地的生态环境部门罚款人民币20万元。
【办案效果】
保护生态环境功在当代,利在千秋。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废机油属于危险废物,处置不当会污染水体和土壤,破坏生态环境,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检察机关在办理此类案件过程中时,应坚持“一案三查”,在依法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的同时,同步审查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线索,立足法律监督职能,通过依法能动履职,多措并举提升环境保护监管水平,多方联动强化诉源治理效能,“一揽子”解决案件暴露出的环境修复和环境监管问题。
1.及时修复土壤,保护生态环境。环境污染犯罪案件发生后,检察机关应落实恢复性司法理念,加强与环境保护部门的协作配合,全程参与案件初步调查、详细调查、制定修复方案、环境修复阶段全过程。查清环境污染状况后,为防止污染扩大,及时督促环境保护部门发挥专业优势和监管职责,协同推进对受污染土壤进行转运和无害化处理,处置完毕后应再次委托鉴定机构鉴定,确保达到修复环境的效果。在案件办理过程中产生的土壤修复费用、事务性费用等环境修复费用可以由检察机关垫付,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后由被告承担。
2.加强区域协作,全面依法履职。行政机关立案调查后因涉罪移送的案件不能“一送了之”,检察机关在审查刑事案件的过程中发现行政机关未处理行政违法行为的,应当发挥法律监督职能,督促行政机关积极履职,开展执法调查。确无管辖权的,为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应加强区域协作,将证据材料及时移送有管辖区的行政机关,推动环境违法问题全面整改到位。根据办案中发现的行业发展问题,检察机关可以联合相关行政机关及时开展专项行动,督促相关企业规范危险废物处置,实现公益保护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