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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洞庭湖下塞湖非法矮围整治公益诉讼系列案

时间:2022-07-28 16:30:00  作者:  新闻来源:正义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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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 民事公益诉讼 非法矮围 一体化办案 一案三查

  【要旨】

  对破坏生态环境资源的严重违法行为,检察机关通过“一案三查”和“全面审查”办案模式,依法提起刑事公诉,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追究违法者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

  【基本案情】

  位于湖南省沅江市、湘阴县的下塞湖,是洞庭湖湿地的重要组成部分。夏某某于2002年取得3个芦苇场的承包经营权,自2005年开始在下塞湖违法修建矮围、涵闸,建成一条长18000多米、高3-5米的矮围泥堤,形成了面积约为2.7万亩封闭性湖泊,从事经营活动。

  2015年6月至2018年6月,沅江、湘阴相关政府职能部门实施部分拆围,拆围费用全部由沅江、湘阴政府垫付或直接支付给夏某某。2018年6月底,下塞湖矮围全部拆除,但下塞湖的湿地生态环境资源未修复,政府垫付的拆围费用以及已被夏某某领取的拆围资金尚未追回。

  另查明,2016年6月至8月,夏某某组织夏某泉等8人与李某等6人在下塞湖水域未经许可非法采砂,对洞庭湖湖区和河道地形地貌、岸带稳定性、水文情势和水生生物等产生不利影响,造成河床结构与水源涵养受损和水生生物资源损失;2014年至2018年8月,夏某某组织夏某泉等7人采取矮围、赶网和电捕等禁止方式非法捕捞水产品,破坏了下塞湖区域鱼类产卵场的生态环境资源,造成直接渔业经济损失和渔业资源生态损失。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18年6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本案挂牌督办。湖南省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湖南省院)成立专案领导小组,刑事检察与公益诉讼检察联动,省市县三级检察院一体化办案,依法调取了夏某某违法修建矮围、破坏湿地生态环境和行政机关未依法全面履职等相关证据材料。沅江市人民检察院、益阳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益阳市院)分别于2018年6月19日、7月19日对沅江市水务局、沅江市林业局、沅江市财政局立案调查,于9月4日公开送达诉前检察建议书:建议沅江市水务局依法向夏某某追偿应由其承担的矮围拆围费用,责令其限期修复被围垦湖泊生态环境;建议沅江市林业局责令夏某某限期修复湿地自然保护区的生态环境;建议沅江市财政局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追回拆围费用。湘阴县人民检察院于6月28日决定立案调查,于9月4日分别向县水产局、县林业局提出诉前检察建议,建议县水产局依法追回400万元拆围费用;建议县林业局责令夏某某限期修复湿地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

  相关行政机关收到检察建议后积极履职并按期回复。沅江市林业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并在夏某某拒绝履行后代为履行。沅江市财政局督促市水务局协助追回了夏某某非法占有的财政资金。沅江市水务局要求夏某某偿付矮围拆围费用1043.0837万元。湘阴县林业局责令夏某某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赔偿损失,并在夏某某拒绝履行后已代为履行。湘阴县水务局通过诉讼等方式追回夏某某已领取的矮围拆除费用400万元。

  【调查和诉讼】

  夏某某等人因涉黑非法捕捞水产品、非法采矿等破坏生态环境资源构成刑事犯罪于2018年12月被执行逮捕。专案领导小组实行“一案三查”和“全面审查”,指导益阳市检察机关办理刑事案件与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益阳市检察机关于2019年7月对夏某某、王某某等人提起刑事公诉。法院最终判决夏某某等11人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采矿罪、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等罪,判决王某某等6人犯非法采矿罪等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五年至一年六个月不等,并处没收财产或罚金。

  益阳市院对夏某某等人非法采砂、非法捕捞水产品于2019年3月26日立案并发布民事公益诉讼诉前公告,委托司法鉴定。公告期满后无适格主体起诉,益阳市院于同年9月12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诉请判令夏某某等15人在各自参与非法采砂数量范围内承担生态环境连带赔偿873.579万元及鉴定费16万元;夏某某等8人连带赔偿直接渔业经济损失、修复渔业资源费用共计3379.6万元及鉴定费20万元;。法院于2020年6月8日作出一审判决,支持了检察机关的公益诉讼请求。尽管非法采砂被告王某贵不服,提起上诉。湖南省院、益阳市院作为上级检察机关和公益诉讼被上诉人分别指派检察官出席二审法庭,针对上诉人代理人、部分原审被告家属提出的雇佣关系、按份责任、行政监管失职进行抗辩,出庭检察官有理有据有节进行了充分释法说理。检察官的出庭意见不仅被法庭采纳,而且还得到了包括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等听庭人员的认可,同时也消除了出庭上诉人及被告家属的对立抵触情绪和认识误区。2020年12月29日,湖南省高级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湖南省院以此案推动类案监督,在全省部署开展“江河湖泊非法矮围”检察专项监督活动,立案82件,发出检察建议82件,督促拆除非法网围、矮围16897.9米,清理网箱353910平米,实现了“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的效果。

  【典型意义】

  洞庭湖是“长江之肾”。针对破坏洞庭湖生态环境资源一系列违法行为,检察机关成立专案组,把恢复性司法理念贯彻始终,整合四级院办案力量,采取最高检督办指导、省院统筹协调把关、市院办案主导、基层院协助调查一体化办案模式,充分运用“一案三查”机制,通过办理刑事案件、民事公益诉讼与行政公益诉讼案件,打击犯罪,诉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全面履职,并开展全省范围内的清理非法矮围检察专项监督活动,实现了“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的效果。

[责任编辑:何慧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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