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联合省高级法院、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等七部门联合会签关于建立海洋生态环境资源公益诉讼工作协作机制的意见
关于建立海洋生态环境资源公益诉讼工作协作机制的意见琼检会〔2020〕6号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以及建设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海南)的各项决策部署,保护海南特有的海洋生态环境资源,助力海南自贸港建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生态环境部等九部委《关于在检察公益诉讼中加强协作配合依法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以及海南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检察机关依法开展公益诉讼工作的通知》,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海南省人民检察院、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海南省生态环境厅、海南省农业农村厅、海南海事局、海南海警局等单位,就建立协作配合机制,共同推进海洋生态环境资源公益诉讼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立常态化工作联系机制
1.日常联络员制度。各方确定具体联系部门,分别指定1-2名联络员专门负责日常联络、协调及文件传输等工作。适时召开联络员会议,讨论协调联动的具体事务性工作。
2.重大情况通报制度。对涉及海洋生态环境资源行政执法及公益诉讼的重大案件、事件和舆情,各方应当及时相互通报,共同研究制定处置办法,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3.案件线索移送及信息共享制度。行政执法机关发现涉嫌破坏海洋生态环境资源的公益诉讼案件线索,应及时移送检察机关办理。行政执法信息平台中涉及海洋生态环境资源公益诉讼的行政处罚信息、监测数据,环保督察、海洋督察等专项行动中发现的问题和线索信息,以及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公益诉讼的案件信息和数据信息,各方可通过抄送简报或专报形式共享。
4.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由省检察院、省高级人民法院轮流召集。省高级人民法院召集时,由海口海事法院承办。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通报海洋生态环境资源公益诉讼办案情况以及案件反映的行政执法应注意的问题;行政执法机关对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办案中的司法不规范以及希望共同推进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共同探讨海洋生态环境资源保护新情况、新问题;对于达成一致并需要以制度形式固定下来的事项,以会议纪要、会签文件、共同出台指导意见等形式予以明确。
二、建立调查取证配合机制
5.配合收集证据。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在调查取证过程中,要加强与行政执法机关的沟通协调,行政执法机关应积极配合审判机关、检察机关调查收集证据。海口海事法院因工作需要,需借用行政执法船舶出海的,相关行政执法机关给予积极协助。行政执法机关与检察机关或审判机关在必要时共同调查案件情况。
6.提供专业支持。行政执法机关为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办案在调查取证、鉴定评估等方面提供专业咨询和技术支持。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可根据行政执法机关办案需要或要求,提供相关法律咨询。
三、建立诉前检察建议沟通机制
7.加强沟通。对于行政执法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受侵害,检察机关提出诉前检察建议前,可通过座谈、圆桌会议等形式,加强沟通协调研究解决,争取诉前工作效果最大化。
8.强化诉前检察建议释法说理。检察机关制发诉前检察建议,要准确写明行政执法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意见部分要精准、具体,并进行充分的释法说理。要严守检察权边界,不干涉行政执法机关的正常履职和自由裁量权。
9.行政执法机关的及时回复。行政执法机关接到检察建议书后应在规定时间内书面反馈,确属履职不到位或不作为的,应当积极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因客观原因难以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完毕的,应当制作具体可行的整改方案,及时向人民检察院说明情况;不存在因违法行政致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受损情形的,应当及时回复并说明情况。
四、建立督促起诉、支持起诉衔接机制
10.督促起诉。人民检察院在提起海洋生态环境资源民事公益诉讼之前,应当函告督促有职责的行政执法机关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行政执法机关不提起诉讼的,应及时书面函复人民检察院。
11.支持起诉。相关行政执法机关认为需要人民检察院协助配合支持起诉的,可书面商请并将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在收到材料后应及时作出是否支持起诉的决定,作出不予支持起诉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
12.公益诉讼与损害赔偿诉讼的配合衔接。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与相关行政执法机关做好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配合与衔接。
五、建立诉讼风险防控机制
13.诉讼风险防控。对公益诉讼案件、申请非诉涉海行政强制执行案件,以及应由海口海事法院管辖的案情重大、复杂、社会影响大的海洋环境资源刑事案件,应当在立案前与海口海事法院进行沟通,以利于风险评估和防控。
14.立案服务。海口海事法院向各单位提供涉及海洋生态环境资源民事公益诉讼、行政公益诉讼、非诉行政强制执行等案件的诉讼指南;通过信息共享平台或移动微法院等网络平台为各单位提供快速、便捷的网上立案服务。
15.行政公益诉讼。经过诉前程序,行政执法机关仍未依法全面履行职责,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受侵害状态尚未得到实质性遏制的,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六、探索建立海洋生态环境资源“三合一”审判机制
16.“三合一”试点工作。共同配合、积极探索推进涉海洋生态环境资源刑事案件(三沙市管辖海域除外)由海口海事法院集中管辖的试点工作,建立我省海洋生态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审判“三合一”机制及配套制度。
17.联合开展专项行动。各方开展的涉及对方工作范围的专项活动或行动等,可邀请对方参与,形成司法、执法工作合力,共同促进海洋生态环境资源公益诉讼工作发展。
18.人员交流及业务培训。各方可定期互派业务骨干挂职,强化实践锻炼,进一步优化干部队伍素质。审判机关或检察机关可聘请行政执法机关业务骨干为法官助理或特邀检察官助理,共同参与公益诉讼办案工作。审判机关在选任廉政监督员、司法联络员、调解员、专家咨询委员会成员等人员时,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选用相关行政执法机关推荐的人选。各单位举办相关培训时,可以为其他相关单位预留名额,邀请其单位领导和业务骨干介绍情况,共同提高行政执法和司法能力。适时联合举办业务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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