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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检察院、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浙江省委员会 《关于加强志愿服务与检察公益诉讼协作的意见》《公益诉讼志愿观察员制度试点工作方案》

时间:2022-08-11 10:03:00  作者:  新闻来源:正义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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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检发办字〔2021〕11号

  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志愿服务与检察公益

  诉讼协作的意见》和《公益诉讼志愿观察员

  制度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人民检察院、团委:

  现将《关于加强志愿服务与检察公益诉讼协作的意见》和《公益诉讼志愿观察员制度试点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你们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与省检察院和团省委联系。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浙江省委员会

  2021年2月3日

  关于加强志愿服务与检察公益诉讼

  协作的意见

  为充分发挥全省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在公益保护方面的积极作用,广泛动员社会力量,更好地参与检察公益诉讼,共同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推进省域治理现代化,助力打造省域现代治理先行示范区,现就加强志愿服务与检察公益诉讼协作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强宣传和引导

  全省各级共青团组织要充分运用志愿汇、亲青帮、12355青少年服务台等工作平台,积极宣传公益诉讼法律制度、办案领域、典型案例等内容,倡导、鼓励广大青年志愿者参与检察公益诉讼,激发青年志愿者参与公益保护的热情,共同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各级检察机关要落实好“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加大公益诉讼宣传力度,联合共青团组织开展公益诉讼普法宣传活动,邀请青年志愿者代表共同参与,扩大公益诉讼影响力,增强社会知晓度,提升社会参与度。

  二、畅通案件线索移送渠道

  通过全省各级检察机关、共青团组织及志愿服务组织的合作,重点加强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英雄烈士保护以及安全生产、公共卫生、网络侵害、妇女儿童和青少年权益保护等青年群体普遍关注的公益诉讼案件线索移送。检察机关、共青团组织要结合工作实际,采取“线上+线下”的方式,畅通案件线索移送渠道。运用好“互联网+”方式,鼓励志愿者通过12309检察服务热线、12355青少年服务热线、支付宝公益诉讼举报小程序、随手拍等途径,积极向检察机关提供案件线索。积极探索志愿汇、亲青帮等志愿者工作平台与检察机关公益诉讼案件线索举报平台实现信息衔接。对于符合条件的案件线索,已经建立公益诉讼线索举报奖励机制的检察机关应当按规定给予奖励,共青团联合志愿服务记录平台按规定折算一定时间的志愿时长,兑现志愿者奖励政策。对于移送线索支持办案成效突出的志愿者,检察机关和共青团组织可以联合给予相应的表扬表彰。

  三、加强专业知识协助

  全省各级共青团组织应当鼓励青年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利用各自的专业优势和知识,为检察机关办理公益诉讼案件提供专业咨询和意见,协助开展案件社会调查,参与公益诉讼公开听证、整改成效评估等工作。探索开展公益诉讼志愿者队伍建设工作,条件成熟的可以分类建立河湖水资源保护、珍稀濒危动植物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个人信息保护等专业化志愿者队伍。探索建立公益诉讼志愿观察员制度,为公益诉讼检察办案提供协助和支持。检察机关可以根据共青团组织、志愿服务组织的工作需要,为其开展志愿服务、公益保护提供法律咨询。对于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提起公益诉讼的,检察机关可以支持起诉,提供法律帮助和支持。

  四、加强业务培训

  全省各级检察机关组织开展公益诉讼培训时,可以邀请共青团组织、志愿者代表参加,或者邀请具有专业知识的志愿者授课。各级共青团组织在开展相关业务培训时,可以邀请检察官参加或者授课。检察机关和共青团组织可以联合组织开展相关业务培训,提升相关专业知识,凝聚公益保护共识。

  五、加强日常沟通联络

  全省各级检察机关、共青团组织要加强日常工作联系,密切协作配合,各自确定联络员,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相互通报工作开展情况,听取意见建议,研究人民群众特别是青年群体关心关注的公益保护问题,促进志愿服务和检察公益诉讼有机融合,实现信息共享、优势互补,互利共赢,共同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公益诉讼志愿观察员制度试点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和共青团浙江省委《关于加强志愿服务与检察公益诉讼协作的意见》,发挥志愿者在公益诉讼案件线索发现、专业咨询、辅助办案等方面的作用,共同参与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现就公益诉讼志愿观察员制度试点工作制定以下方案。

  一、总体目标要求

  充分发挥广大青年志愿者热心公益、贴近基层、经验丰富的优势,通过选聘一批公益诉讼志愿观察员,为检察机关办理公益诉讼案件提供相关领域专业支持,扩大案源渠道,增强监督力量,向全社会传递公益保护理念,凝聚公益保护合力,营造共同参与公益保护的良好社会氛围,为忠实践行“八八战略”,奋力打造“重要窗口”,争创社会主义现代化先行省提供坚强的法治保障。

  全省11个地市分别确定一个试点地区,由各地市检察机关、共青团组织共同研究确定后,于2021年3月底前将试点单位名单及联络人分别报送省检察院和团省委。试点工作至2021年底。各试点地区的检察机关和共青团组织可开展先行先试,积极探索公益诉讼志愿观察员制度的工作做法和运行机制,为全省开展本项工作奠定基础。

  二、试点主要内容

  (一)选聘

  1.选聘条件。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热心公益的年满18周岁至45周岁的青年志愿者,可以担任公益诉讼志愿观察员。

  2.人员组成。公益诉讼志愿观察员应当体现群众性和专业性,具有相关领域专业知识的及来自基层一线的应当占有一定比例。

  3.选聘程序。选聘可以采取共青团组织推荐、志愿者服务组织推荐、青年志愿者个人报名等方式进行。采取志愿服务组织推荐、青年志愿者个人报名方式的,共青团组织应当提出意见。经过选聘担任公益诉讼志愿观察员的,检察机关和共青团组织应当联合颁发聘书。

  (二)履职方式

  公益诉讼志愿观察员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参与检察公益诉讼工作:

  1.发现、提供公益诉讼案件线索;

  2.见证公益诉讼勘验物证、现场等调查取证活动;

  3.为公益诉讼办案提供相关领域专业支持;

  4.参加公益诉讼公开听证,担任听证员或者社会公众代表;

  5.接受委托开展公益诉讼第三方社会调查;

  6.参加公益诉讼案件整改成效评价和验收。

  (三)履职保障

  各级检察机关、共青团组织应当为公益诉讼志愿观察员提供以下条件,提高履职能力和保障:

  1.组织参加公益诉讼相关培训,获取文件学习资料;

  2.组织参加公益诉讼庭审观摩、检察开放日、新闻发布会等活动;

  3.对公益诉讼检察工作提出意见建议;

  4.根据相关规定,对于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给予表扬表彰。

  三、有关部署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公益诉讼工作是党和国家为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而确定的一项重大制度设计,推动检察公益诉讼与志愿服务深度融合,探索公益诉讼志愿观察员制度是践行“以人民为中心”思想,坚持专门机关与群众路线相结合的重要举措。各级检察机关、共青团组织要提高思想认识,增强行动自觉,加强统筹谋划,将试点工作抓细抓实,务必在回应人民群众对公益保护新期待、提升公益诉讼办案质效、凝聚公益保护合力等方面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

  (二)积极探索创新。试点地区的检察机关、共青团组织要根据地域特色和工作实际,充分调动广大志愿者参与公益保护的积极性,引导公益诉讼志愿观察员发挥“信息员”“宣传员”“咨询员”等作用,在如何选优配强观察员队伍、发挥观察员辅助支持公益诉讼检察办案作用、构建线索举报及专业支持办案奖励、突出贡献表彰等奖励激励机制等方面加强探索,努力形成具有浙江特色的志愿服务参与检察公益诉讼的模式。

  (三)加强总结宣传。各级检察机关、共青团组织要加强对试点工作的宣传推广,利用志愿汇、亲青帮、检察新媒体等平台,宣传公益诉讼志愿观察员制度工作成效和典型案例,吸引广大群众关心关注检察公益诉讼工作,提升检察公益诉讼知晓度和影响力。要做好试点工作的总结,深入挖掘特色亮点和做法,形成易于复制推广的工作经验。试点工作中的经验做法、典型事例等情况信息要及时上报省检察院和团省委。  

  

[责任编辑:刘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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