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建立全市农贸市场、大型商超“监管员+检察官”协作机制的意见(试行)》
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检察院、市场监督管理局:
现将《关于建立全市农贸市场、大型商超“监管员+检察官”协作机制的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湘潭市人民检察院 湘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5月11日
关于建立全市农贸市场、大型商超“监管员+检察官”协作机制的意见(试行)
为深入推进最高人民检察院部署的“公益诉讼守护美好生活”专项监督活动,持续守护 “舌尖上的安全”,解决 “米袋子、菜篮子、药箱子” 安全等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有效规范市场经营秩序,着力打造“伟人故里无假货”的放心消费城市品牌,经湘潭市人民检察院与湘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共同商议,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落实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四个最严”要求,坚持源头治理、标本兼治,切实解决我市农贸市场、大型商超存在的突出问题,严防、严管、严控食品安全风险,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二、工作目标
检察机关和全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通力协作配合,充分发挥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监管职能和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建立完善“监管员+检察官”工作机制,结合我市农贸市场、大型商超实际情况,强化日常巡查,加强市场经营秩序整治。通过深入探索该项工作机制,强化行政执法人员与检察办案人员个体层面上的协作,并使之成为解决食品安全问题的常态,提高打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的精度和效率。
三、协作机制
(一)设立检察机关派驻检察联络室
依托检察机关派驻市场监督管理局检察联络室,负责日常联络工作,为落实监管员、检察官协作机制做好联系沟通。两级市场监督管理局和检察机关各自确定一名联络员,负责联系日常工作。检察机关联络员在市场监督管理局每月工作不少于两天,根据工作需要,可增加派驻工作时间。为确保工作的正常开展,各级市场监督管理局为检察联络室提供日常办公场地和必要办公条件。
(二)联席会议机制
根据工作需要,每季度召开联席会议,通报工作开展情况,共同分析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共同研究涉农贸市场、大型商超食品安全公益保护方面的重大问题,协调解决执法问题,交流相关案件信息,对疑难复杂案件共同探讨,统一执法思想和尺度 ,推动公益保护工作健康有效开展。
(三)信息共享机制
根据检察机关办理公益诉讼案件需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向检察机关提供行政执法信息平台中涉及食品、药品安全领域的行政处罚信息,以及有关专项行动中发现的问题和线索。检察机关定期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供已办刑事犯罪、公益诉讼等案件信息和数据信息。进一步明确移送标准,逐步实现行政执法机关发现公益诉讼案件线索及时移送检察机关、检察机关发现行政执法机关可能存在履职违法性问题提前预警等功能。
(四)线索移送机制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履行职责中,发现农贸市场、大型商超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和食用农产品,可能涉及公益诉讼的行政执法信息或相关案件线索的,应当经本单位主管领导审核后,及时将有关材料移送检察机关公益诉讼检察部门。对市场监督管理局移送的公益诉讼案件线索,检察机关应当及时审查,存在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及时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检察机关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对侵害食品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提起诉讼的情况下,检察机关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检察机关应当将办理结果及时反馈市场监督管理局。
(五)办案协作机制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根据自身行业特点,为检察机关办案在调查取证、鉴定评估等方面提供专业咨询和技术支持,如协助做好农贸市场、大型商超农副产品的检测鉴定工作等。检察机关可根据行政执法机关办案需要或要求,提供相关法律咨询。积极探索农贸市场、大型商超公益诉讼案件惩罚性赔偿制度工作。
(六)建立监管员与检察官联合检查制度
结合涉农贸市场、大型商超食品安全违法犯罪的行为和群众关注的焦点问题,监管员与检察官可以对所监管的农贸市场、大型商超适时开展形式灵活、快捷高效的联合检查活动,提高打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的精度和效率。
四、工作职责
(一)检察机关职责
一是及时发现食品安全公益诉讼案件线索;二是通过实施公益监督,促进行政机关提高规范执法水平;三是与行政机关形成打击食品安全及制假售假刑事犯罪的合力;四是依法追究食品安全领域侵害社会公共利益违法行为人的法律责任。
(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职责
一是负责农贸市场、大型商超开办(经营管理)主体、交易行为及有关服务行为的监督管理,加强对市场经营户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健康证、计量器具、食品安全等进行监督检查;二是规范和维护市场经营秩序,依法查处无证照经营、违禁物品交易(野生动物等)、制售假冒伪劣产品及其他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等;三是涉刑涉诉案件及线索的查处和移送;四是履行食安办考核职责。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工作中遇到的重大事项和问题时,双方应当分别及时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和市检察院检察长汇报。各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各县(区)检察机关要按照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建立协作机制,明确负责人和联络员,密切配合、协调联动,实现信息共享和互通互联,共同推进本辖区农贸市场、大型商超工作有序进行。
(二)形成部门合力。市、县(区)两级市场监督管理局、检察机关要各司其职、通力配合,各级市场监督管理局要主动作为,充分发挥好监督管理职能;检察机关要立足本职工作,围绕农贸市场、大型商超治理中发现的突出问题,集中办理一批破坏湘潭市农贸市场、大型商超食品安全的刑事案件和公益诉讼案件,不断延伸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各单位要严格依法履职尽责,加强信息沟通,形成工作合力。
(三)注重宣传引导。市、县(区)两级市场监督管理局、检察机关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工作简报、宣传专栏等多种方式,突出宣传开展农贸市场、大型商超食品安全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突出宣传取得良好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的典型案例,以及检察机关、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办案过程中涌现出来的先进典型,突出宣传在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问题方面取得的成效。对于人民群众广泛关注、有较大影响的案件,要及时发布案件信息,公布办案进展,回应社会关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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