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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检察机关公益诉讼一体化办案规定(试行)》

时间:2022-08-11 10:21:00  作者:  新闻来源:正义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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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贵州省检察机关公益诉讼一体化办案规定

  (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整合办案资源,加大办案力度,提高监督质量和办案效率,推动全省公益诉讼检察工作创新发展,促进检察队伍业务水平总体提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规则》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一体化办案,是指办理公益诉讼案件时,通过发挥检察机关整体优势,强化上下各级检察机关协作,形成纵向指挥有力、横向协作紧密、运行高效有序的公益诉讼办案机制,增强法律监督的整体合力、提高办理案件的整体效能。

  第三条 上级检察院对需要通过一体化方式办理的案件,可以牵头成立市、县两级或省、市、县三级院一体化办案组织,组成专案组进行办理。

  第四条 对于以下公益诉讼案件,可以通过一体化方式进行办理:

  (一)具有重大影响、疑难复杂或跨行政区划的案件;

  (二)高检院、人大等相关部门交办的案件;

  (三)人民群众高度关注,新闻媒体曝光,影响范围大的案件;

  (四)办案工作中可能遇到阻力的案件;

  (五)其他有必要通过一体化方式办理的案件。

  第五条 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在全省检察机关组建如下以立案检察院为主体,上级检察院指导,同级检察院协助,下级检察院服从的一体化办案组织:

  (一)上级检察院调用下级检察院检察官或检察官助理组建办案组,办理上级检察院立案的公益诉讼案件。

  (二)上级检察院派出检察官到下级检察院组建办案组,办理下级检察院立案的公益诉讼案件。

  (三)因办理跨区域案件,需要调用本辖区外的人员参与办案的,市级、县级检察院应向上一级检察院提出申请,由上一级检察院牵头成立联合办案组。

  第六条 上级检察院办理案件认为有需要的,可以组成办案组,按照一体化方式办理。

  下级检察院办理确有困难的案件,可以向上一级检察院提出书面请示,并同时报送相关案件材料。上一级检察院在收到书面请示和案件材料后,可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组建市、县两级,或省、市、县三级院一体化办案组。

  第七条 上级人民检察院根据办案需要,在一体化办案中可以采取交办、提办、督办、领办案件等方式,加强对案件的指挥协调。

  第八条 各级检察院在一体化方式办案过程中应当根据各自分工履行好自身职责。

  第九条 参加办理案件的人民检察院应按照上级人民检察院的要求,及时开展相关工作。

  第十条 对于案件办理过程当中的请示汇报等事项应当逐级进行。

  第十一条 上级人民检察院可以依法统一调用辖区的检察人员办理案件,调用的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被调用的检察官可以代表办理案件的人民检察院履行调查、出庭等职责。

  第十二条 采取一体化办案应当依托各级院建立的公益诉讼人才库。办案过程中,上级人民检察院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对人才库人员进行统一调配使用。下级人民检察院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向上级人民检察院申请人才支援和帮助。

  第十三条 具体承办案件的检察院可以组织专家委员开展咨询论证工作,邀请上级、同级检察院,要求下级检察院共同参与现场论证会议。

  第十四条 省、市、县三级检察院共享案件公开听证资源,包括听证员、听证场所、听证所需技术保障等。探索两级院、三级院同场组织公开听证,定期组织案件公开听证现场观摩学习、公开听证工作经验分享等活动。

  第十五条 对于通过一体化方式办理的公益诉讼案件需要开展新闻宣传、公开发布等宣传事项的,由上级人民检察负责统筹安排,统一发布。

  第十六条 根据公益诉讼一体化办案工作需要,上级人民检察院可以调用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办案调查装备,下级人民检察院也可以向上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其他人民检察院申请借用办案调查装备。

  第十七条 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检察院办理交办、指定管辖案件以及提供办案协作等所需经费,可以予以支持保障。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贵州省人民检察院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 今后最高人民检察院相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依照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定执行。

  

[责任编辑:刘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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