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文件
湘检发〔2020〕6号
湖南省人民检察院
关于印发《湖南省检察机关公益诉讼
内部协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检察院,各派出检察院,本院各内设机构、直属事业单位:
《湖南省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办案内部协作暂行规定》已于2020年4月30日经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2020年第7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报告湖南省人民检察院。
湖南省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3日
湖南省检察机关
公益诉讼办案内部协作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对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司法保护,完善检察机关内部横向协作配合,充分发挥检察办案一体化机制作用,规范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检察办案协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人民检察院各内设机构在履行职责中应当就公益诉讼案件线索的发现与移送、信息共享、案卷查询、调查取证、办案服务保障等方面加强配合协调,形成合力。
第三条 公益诉讼检察部门负责公益诉讼案件线索的登记备案管理。
人民检察院12309检察服务平台受理的群众来信来访,属于公益诉讼案件线索的,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应及时移送公益诉讼检察部门。
人民检察院各检察业务部门在履行职责中发现公益诉讼案件线索,应当及时将案件线索及相关材料移送公益诉讼检察部门。
第四条 下列案件线索,属于公益诉讼线索:
(一)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因侵权人实施的污染环境、破坏资源等行为造成水土流失、土地荒漠化、土地盐碱化、生物多样性减少,造成大气污染、水污染、土壤污染、固体废物污染,以及土地、林地、草地、矿产、水产等生态资源遭受侵害,或者有重大危险的行为的。
对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负有监管职责的行政机关对污染环境的事实或者破坏资源的事实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
(二)食品药品安全领域:因食品、药品存在缺陷,食品、药品可能危及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未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未标明正确使用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方法,对提供的食品、药品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等信息作虚假或引人误解宣传,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在食品药品安全方面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解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规定等情形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
对食品药品安全负有监管职责的行政机关,在对食品、药品的研制、生产、流通、使用等进行监督管理的过程中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
(三)国有财产领域:对国有财产负有监管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经营性、行政事业性、税收类、费用类、财政补贴类、社会保障类等国有财产受到侵害的。
(四)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领域:在国有土地供应、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征收、出让土地使用监管等环节负有监管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履行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
(五)英雄烈士名誉荣誉保护领域: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
(六)其他领域:群众反映强烈的危化品管理、产品及工程质量等公共安全,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妇女、农民工权利权益保护,个人信息安全、辟除网络谣言等互联网公益保护,扶贫、国防军事、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等领域侵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或者在上述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履行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
第五条 人民检察院各业务部门移送公益诉讼案件线索,应当在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内制作《案件线索移送函》,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后,与相关材料一并移送本院公益诉讼检察部门。
对是否属于公益诉讼案件线索把握不准的,可将相关案件信息移送本院公益诉讼检察部门。
第六条 公益诉讼检察部门受理公益诉讼案件线索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查。作出立案或不立案决定后,应当在七日内将相关法律文书复印件抄送线索移送部门。
第七条 公益诉讼检察部门因案件办理需要,可以向案件管理部门申请使用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进行其他业务部门案件信息查询,向其他业务部门申请查阅相关案件卷宗。
公益诉讼部门因案件办理需要,可以向本院“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主管部门申请查询行政执法案件信息。
公益诉讼检察部门查询相关业务系统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并填写《案件信息查询表》报检察长批准,对所查询的案件信息应当严格履行保密责任。公益诉讼部门查询相关案件信息和查阅案卷,案件管理部门和其他业务部门应当予以配合,提供协助。
第八条 公益诉讼检察部门每半年应就各相关业务部门移送的案件线索数据向检察长进行报告,每年度向移送线索的业务部门集中反馈线索移送情况,并提交绩效考评部门列入绩效考评内容。
第九条 办理重大、复杂公益诉讼案件,经检察长同意,可以由公益诉讼检察部门与其他业务部门检察官联合组成公益诉讼检察官办案组。检察长应指定一名检察官担任主任检察官,组织、指挥办案组办理案件。办案组根据办案需要可以配备检察官助理、书记员、司法警察、检察技术人员等检察辅助人员。
第十条 公益诉讼检察部门根据办案需要,可以在刑事案件立案侦查、审查逮捕阶段参与并会同侦查机关、刑事检察业务部门开展公益诉讼案件调查工作。在刑事案件的委托鉴定评估中,可以同步提出公益诉讼案件办理的鉴定评估需求。
第十一条 根据办案需要,检察技术部门应当协助开展下列工作:
(一)对现场进行拍照、录像、勘验、测绘及对物证、电子证据进行记录、提取、固定等取证工作;
(二)对办案中收集的物证、电子证据或其他需要检验鉴定的项目,委托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
(三)对涉案的证据材料进行技术性审查;
(四)需要依靠检察技术手段发现案件线索,收集、固定证据的其它事项。
第十二条 公益诉讼检察部门请求检察技术部门予以技术支持,应当出具相关文书,明确载明请求事项,同时应向检察技术部门移送相关检材、样本和数据等相关资料。检察技术部门接受请求后,应当及时指派具有相应技术能力的检察技术人员开展工作。
第十三条 检察技术部门应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的部署和要求,在全省各市州人民检察院建立快速检测实验室、公益诉讼巡回工作站和无人机“三位一体”公益诉讼快速检测工作模式;各基层人民检察院配置勘查箱及现场勘查、取样基础设备。
第十四条 根据办案需要,司法警察部门应当派员协助并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维护办案场所秩序与安全;
(二)进行现场保护及协助案件的调查核实工作;
(三)保护调查收集证据、出席法庭检察人员的安全;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五条 对需要申请司法警察参与公益诉讼办案的,公益诉讼检察部门应当填写《人民检察院办案用警申请表》,经公益诉讼检察部门和警务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后,警务部门派遣司法警察参与公益诉讼案件办理。
用警时间超过三个月或跨省用警的,需经检察长批准。用警时间超过三个月的,用警期间司法警察日常管理由公益诉讼检察部门负责。
第十六条 本地区重大公益诉讼案件或重大公益诉讼活动等信息由新闻发布管理部门依照相关规定统一对外进行新闻发布,其他需要统一发布的信息,应及时报新闻发布管理部门进行审核。
第十七条 计划财务装备部门应当依照相关规定及时保障公益诉讼案件办案经费的支出,公益诉讼检察部门根据办案需要,可以向计划财务装备部门申请专项办案经费。
第十八条 公益诉讼检察部门应当加强与本院相关内设机构的沟通协调和信息通报,建立联席会议机制。
第十九条 公益诉讼检察部门在办理公益诉讼检察案件中,发现其他检察业务案件线索,按照本规定相关要求移送。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湖南省人民检察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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