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支持检察机关依法开展
公益诉讼工作的意见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实施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在维护公益方面的法律监督职能,依法保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法治甘肃建设,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支持检察机关依法开展公益诉讼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提高政治站位,深刻认识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的重要意义
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是党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举措。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就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制度作出重要论述。在十八届四中全会上指出,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有利于优化司法职权配置、完善诉讼制度,也有利于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在主持中央深改组第十二次会议时强调,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目的是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作用,促进依法行政、严格执法,维护宪法法律权威,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在致信第二十二届国际检察官联合年会时指出,检察官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肩负着重要责任。
习近平总书记的系列重要论述,深刻阐明了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的重要意义和制度价值。各地各部门要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不移的贯彻新发展理念,从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全局和高度,深刻认识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的重要意义,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的重大决策和省委、省政府的部署要求上来,积极支持和配合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工作,为建设经济发展、山川秀美、民族团结、社会和谐的幸福美好新甘肃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二、积极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依法全面开展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工作
各级检察机关要深刻领会中央决策部署和立法精神,切实增强开展公益诉讼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立足法律监督职能,依法全面开展公益诉讼工作,为人民群众提供更优质的法治产品、检察产品。
把握公益核心。紧紧把握“公益”这个核心,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从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出发,从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出发,积极办理各类公益诉讼案件,大力推进生态环境修复治理工作,切实强化食品药品安全保障工作,着力推进精准扶贫脱贫工作,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
突出监督重点。深刻领会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良好生态环境是普惠民生福祉、山水林田湖草是生命共同体的丰富内涵,高度重视祁连山生态环境、黄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确保保护生态环境“最严密的法治”依法有效运行,为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提供坚实的司法保障,不断推动我省绿色发展;围绕服务健康中国战略,积极推动食品药品安全,确保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依法开展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脱贫攻坚等领域专项资金使用公益诉讼工作。
强化案件办理。秉承双赢多赢共赢监督理念,聚焦主责主业,以办案为中心,积极拓展公益诉讼案源线索,不断加强立案工作。积极创新检察建议发挥作用的方式方法,通过诉前圆桌会议、听证会等形式,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与行政机关形成保护公益合力。加强对检察建议落实情况的跟踪监督,对经过诉前程序后公益仍未得到有效保护的情形,依法及时提起诉讼,形成严格执法与公正司法的良性互动。
依法规范监督。始终坚持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宪法定位,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有关法律规定,准确把握办理公益诉讼案件的条件、范围和程序等,依法规范行使检察权,确保法制的统一性和权威性。
注重监督效果。紧紧围绕“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自觉把公益诉讼办案工作置于党和国家大局、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中谋划和推进,围绕各级党委中心工作部署开展办案工作,创新公益诉讼服务大局的方式方法。正确处理依法保护公益与促进经济发展、监督纠正行政违法行为与支持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办案数量与办案质量等重大关系,努力实现公益诉讼司法办案法律效果与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自觉接受监督。紧紧依靠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支持、政协民主监督,主动向党委、人大汇报工作,主动向政府和政协通报开展公益诉讼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和问题,争取多方支持,确保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工作正确的政治方向。对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意见、建议和议案,依法及时妥善办理。
三、坚持依法行政,全力支持配合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工作
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是支持和促进行政机关依法正确履职,塑造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良好形象的重要途径。各级行政机关要增强宪法法律意识,自觉接受司法监督,全力支持和配合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工作。
注重源头预防。各级行政机关要按照“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原则,牢固树立和切实增强依法行政意识,严格依法履行职责,从源头上预防行政不作为、乱作为的现象。严格执行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和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推进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全面、正确、及时履行法定职责。加大对行政违法行为和公益受损多发领域、重点环节的执法检查,加强对公益诉讼个案剖析和类案研究,系统提出治理整改意见,改进制度漏洞,完善工作规程,建立健全长效工作机制,全面提升行政执法水平。
主动配合调查。调查核实是检察机关查明公益受损事实的必要手段。检察机关根据案情,需要调阅、复制有关行政执法卷宗材料,询问行政机关相关人员,行政机关应当积极配合。检察机关商请有关行政机关作出检验、鉴定、评估、审计、勘验、检查等协助调查时,行政机关应当予以协助配合。必要时,相关行政机关可以商请检察机关开展联合调查和检查。
重视诉前程序。高度重视诉前程序,对照检察建议内容进行全面自查。对确属行政不作为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的,应当积极主动履行或者纠正违法行为,不得以各种理由推托、迟延落实和反馈,并将整改情况在规定的时限内书面回复检察机关;对于已经履行法定职责的、或者不属于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以及属于行政机关自由裁量权范围的,应当及时向检察机关说明情况,并提供有关材料。各级行政机关对检察建议的整改落实情况,纳入绩效考核内容予以体现。
认真做好应诉。检察机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后,被诉行政机关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6〕54号)要求做好应诉工作。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交答辩状,提供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依据,不得拒绝或者无正当理由迟延答辩举证。案件开庭,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在诉讼过程中要继续推动问题整改落实,力争解决实质问题。人民法院裁判生效后,被诉行政机关必须依法自觉履行。充分尊重检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提起公益诉讼的权力,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检察机关撤诉,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人民法院受理、审理和执行行政公益诉讼案件。
加强沟通协调。各级行政机关与检察机关要建立健全沟通协调机制,形成保护公益合力。通过行政公益诉讼联席会议,及时互通行政执法工作情况、违法行政行为整改情况和公益诉讼案件线索移送、办理情况等,统筹协调解决公益诉讼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完善信息共享机制,向检察机关开放行政执法信息数据库,不得设置信息壁垒和障碍,推进行政执法信息和司法监督信息资源共享。建立日常联系沟通机制,完善重大情况通报制度,会签有关协作文件,实现协作配合常态化和长效化。
四、加强组织保障,努力营造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工作良好法治氛围
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要把加强和支持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工作纳入全面深化改革总体布局,与其他工作同部署、同督查、同考核。主动听取检察机关专题汇报,协调解决公益诉讼工作中的困难问题,积极排除公益诉讼工作中的不当干扰,提升公益诉讼办案效果,保障公益诉讼工作依法开展。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认真贯彻执行《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中办发〔2015〕23号),为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工作创造良好的办案环境。
加强人大监督和政协民主监督。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加强对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工作的监督,定期听取和审议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工作报告,适时开展专项监督检查、视察和调研,督促检察机关不断加大公益诉讼力度,监督行政机关和法院依法办理公益诉讼事项,帮助解决开展公益诉讼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人民政协要加强民主监督,通过协商会议、视察、提案、建议案、专题调研等形式,为推进公益诉讼工作科学健康发展集思广益,监督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工作落地落实。
加强政府保障。政府要加大工作保障力度,对配合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工作所需的调查取证、专家咨询、环境监测、鉴定评估、信息化大数据平台建设等费用,纳入省级财政预算。
加强宣传引导。各级宣传部门、司法行政部门以及新闻出版广电等媒体单位要把公益诉讼工作纳入日常普法宣传活动中,既注重宣传中央决策部署和立法精神,引导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正确认识公益诉讼,又注意把握个案的宣传报道尺度,积极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执法环境。
加强与纪委监委的沟通联系。各级纪委监委要加强与检察机关的联系,建立和完善公益诉讼案件线索移送反馈、联合监督检查、信息资源共享等协作配合机制。对于有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拒不配合检察机关调查取证的,行政机关在规定期限内无正当理由就检察建议不回复、不采纳或不整改的,行政机关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生效公益诉讼裁判的,由纪委监委依纪依法严肃处理。对于领导干部干预、插手公益诉讼的,以及袒护、包庇本部门本行业损害公益行为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完善司法审判机制。人民法院要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深入研究公益诉讼审判工作职责任务,准确把握公益诉讼案件特点规律,创新审判方式方法,支持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工作。加强与检察机关的协调联系,健全案件管辖、受理、审判、执行等程序,解决举证责任、证据标准、庭审规范等问题,不断完善诉讼机制,提高司法效率,实现及时公正裁判。加强裁判执行工作,健全执行评估和强制执行等机制,确保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得到及时有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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