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熊猫国家公园管理局关于建立大熊猫国家公园生态环境资源 保护协作机制意见(试行)
为充分发挥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大熊猫国家公园管理机构的职能作用,探索构建责任明确、协调有序、履职到位、保护有效的大熊猫国家公园生态环境资源保护协作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 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 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经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大熊猫国家公园管理局共同研究,形成以下协作意见。该意见适用于大熊猫国家公园四川区域。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关于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 护地体系的指导意见〉(《建立国家 公园体制总体方案》《大熊猫国家公园体制试点方案》要求,坚持以自然
生态系统完整性、原真性保护为核心的生态功能定位,统筹山水林田湖草整体保护和系统治理,提升生态环境资源司法保护工作
质效,实现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的持久保育和永续利用,服务以大熊猫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建设,推进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长江上游生态环境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提供司法保障。
(二)基本原则
分工负责,依法履职。大熊猫国家公因管理机构严格履行自然保护地管理、自然资源管理、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生态保护、特许经营、社会参与和宣传推介等职责。人民检察院切实履行惩治、预防、监督、教育、保护等职责,把司法办案作为服务生态文明建设的基本途径和主要手段,强化法律监督,促进环境保护和民生改善。人民法院狠抓审判第一要务,加强涉大熊猫国家公园生态环境资源相关案件审理,强化生物多样性保护和恢复性司法理念,形成区域内协同共治的生态环境保护新格局。各方相互协作配合,共同构建方式多样、功能完善、多方共赢的大熊猫国家公园生态环境资源保护工作新格局,更好地服务大熊猫国家公园生态环境保护。
优势互补,形成合力。认真梳理归纳服务和保障大熊猫国家公园建设中遇到的具体问题,在深入分析调研的基础上,加强配合,协调联动,充分发挥各自在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保护等方面的优势,建立健全大熊猫国家公因范围内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公益诉讼、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相衔接的生态保护模式,共同促进生态环境有效改善,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人民群众的
合法权益,服务和保障大熊猫国家公园体系建设。
二、协作内容
(一)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
完善生态环境保护刑事案件移送标准和程序,严格规范案件 移送,通过案件移送督办、联动执法司法等方式,实现行政执法 和刑事司法有效对接。
大熊猫国家公园管理机构在公园内开展涉及自然资源、生态 系统保护修复等行政执法时,发现非法采矿、采伐、狩猎、捕捞、开垦、污染水源、污染土壤、污染大气、滥采乱挖珍稀植物、破 坏防灾减灾及水源地保护设施等违法行为,涉嫌刑事犯罪的,应 当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并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对大熊猫国家公园范围内的重大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犯罪案件,可以通过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取证等方式 强化诉讼监督,督促加强刑事案件证据的收集与完善,依法履行 审查批准逮捕、起诉等职责,切实提高依法惩治破坏大熊猫国家公园生态环境刑事犯罪的办案质效。
人民法院准确把握、全面落实生态环境资源刑事司法政策, 坚持用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保护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 对大熊猫国家公园范围内的刑事案件,准确贯彻宽严相济政策, 特别是野生动植物保护、环境污染等案件,将打击犯罪与治理污染、修复生态相结合,依法严厉惩治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犯罪 行为。
(二)建立民事司法保护协作机制
大熊猫国家公园管理机构因履行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保护管理职责进行民事诉讼时,向同级人民检察院通报。
大熊猫国家公园管理机构不服生效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或者认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活动、执行活动违反法律规定,向人民检察院中请监督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受理审查;符合监督条件的,应当依法提出抗诉、再审检察建议或检察建议。
人民法院在涉及大熊猫公园民事案件办理过程中,把生态环境效益放在首位,兼顾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依法妥善审理生物多样性保护案件,积极研究生物资源评估制度、产权制度、有偿使用制度等,推动健全完善生物多样性保护法律体系。
(三)建立行政执法与行政司法保护协作机制
大熊猫国家公园管理机构因履行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 保护管理职责进行行政诉讼或行政执行时,向同级人民检察院通报。
大熊猫国家公园管理机构不服生效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
或者认为人民法院行政审判活动、执行活动违反法律规定,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受理审查;符合监督条件的,应当依法提出抗诉、再审检察建议或检察建议。
人民法院监督和支持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职责, 坚持环境公共利益优先,依法慎重审查大熊猫公园管理机构采取的预防和控制污染强制措施案件,妥善审理自然资源权属纠纷及
确权行政案件,积极探索环境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一并审理制度,
正确处理民行交叉问题,准确把握行政监管与司法裁判的界限划分。
(四)建立公益诉讼司法协作机制
大熊猫国家公园管理机构在工作中发现破坏大熊猫国家公 园生态环境和资源、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应当依法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同时向同级人民检察院移送公益诉讼线索。大熊猫国家公园范围内发生生态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等事件,造成严重损害生态环境后果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支持大熊猫国家管理机构会同相关部门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追究相关责任主体的法律责任。
人民检察院应当牢固树立生态文明建设时代背景下的生态 环境资源司法理念,始终坚持把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贯穿办案始终,自觉守护自然生态,努力保育自然资源;积极推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机制建设,推进受损自然生态系统修复;分析研究生态环境领域侵权行为的特点和规律,加强环境公益诉讼理论研究与制度创新。对工作中发现的相关管理机构制度不健全,履行职责不到位等问题,运用检察建议等措施,督促其依法履职。相关管理机构收到检察建议后应当及时履职,并在规定时限内将履职情况回复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回复期满后,相关管理机构未纠正违法行为或没有依法全面履职,或没有回复,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持续受损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对于大熊猫国家公园范围内发生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或者相关规定参与赔偿磋商、支持起诉或者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大熊猫国家公园管理机构应当给予必恶的支持。
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依法保障适格主体的环境公益诉权,深入研究环境民事、行政公益诉讼的不同审理程序和裁判规制。准确把握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性质,充分发挥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中的诉前磋商、司法确认等制度优势,构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与环境公益诉讼的衔接机制,完善责任承担方式。
(五)建立恢复性司法协作机制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在案件办理中要坚持恢复性司法理 念,准确适用补栽补种、增殖放流等生态恢复司法措施,根据专业机构提供的恢复方案,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合理确定当事人的生态恢复责任。人民检察院依法监督恢复性司法裁判的执行。
大熊猫国冢公园管理机构在职责范围内,可以接受人民法院委托,承担恢复性司法的协作、生态恢复的监督等工作。
三、保障机制
(一)建立联席会议机制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大熊猫国家公园管理局建立联席会议机制,联席会议由各方共同提议或者单独提议召开,根据会议内容邀请相关职能部门或者市州参加,通报工
作情况,研究解决实践中的重大问题和事项,研讨大熊猫国家公 园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典型案件。
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大熊猫国家公园管理局分别明确一名主管领 导作为会议召集人,明确一个内设机构作为联席会议承办单位, 确定一名工作人员作为联络员。
(二)建立专门性问题协商解决机制
对于工作中需要解决的专门性问题,大熊猫国家公园管理机 构应当协调有关专业技术资源予以支持。大熊猫国家公园管理机 构在履职中需要司法支持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予以协 助。 .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大熊猫国家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在现 行制度框架内,对新类型案件、疑难复杂案件的证据认定和法律 适用等加强协作创新 ,· 做出四川特色。
(三)建立业务交流和培训机制
定期开展业务交流和培训等活动,提升协同效果。业务培训 中可以相互邀请本协作机制成员单位业务骨干授课,或者为其他 各方预留培训名额。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人民检察院、 大熊猫国家公园管理局围绕中夹、省委重大决策部署,根据工作 需要适时开展大熊猫栖息地保护联合行动或者专项调研活动。
(四)建立信息共享和通报机制
各成员单位要在工作职能、工作方式及工作流程等方面增进了解,定期交换工作信息,及时通报涉及大熊猫栖息地保护相关案件、事件、舆情办理等情况,加强日常联络和沟通协调,确保信息畅通、共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办理大熊猫国家公园范围内各类破坏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案件,需要查阅、调取行政执法档案的,大熊猫国家公园各级管理机构应当予以配合。
(五)建立联合宣传机制
各成员单位可以借助报刊、电视、网站、“两微三端”等媒介, 通过聘请生态公益大使、拍摄或制作公益宣传片或歌曲、定期发布大熊国家公园内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保护典型案例等形式,围绕大熊猫国家公园和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与自然资源保护相关工作联合开展宣传活动,以案释法,提升全社会保护大熊猫栖息地生态环境的责任意识和参与意识,营造良好的法治氛围。
(六)建立各层级深度协作机制
大熊猫国家公园各级管理机构可以结合当地生态环境和自 然资源保护的特色,与所在地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另行商定协作配合细则,进一步深化协作配合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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