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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河南省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办公室、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河南省河长制办公室《河南省全面推行“河长+检察长”制改革方案》

时间:2022-08-11 14:35:00  作者:  新闻来源:正义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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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辖市党委改革办、济源示范区党工委改革办,各省辖市

人民检察院、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济源分院、河南省人民检察

院郑州铁路运输分院,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河长办:

  为认真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总结深化在“携手清四乱、保护母亲河”专项行动中探索形成的“河长+检察长”依法治河新模式,促进行政执法与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有效衔接,不断提升河湖治理法治化现代化水平,服务保障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重大国家战略,决定在全省全面推行“河长+检察长”制。

  一、基本内涵和全面推行要求

  “河长+检察长”制是构建河湖生态共建共治社会治理格局的机制创新。2018年以来,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水利部的领导下,河南省人民检察院、黄河水利委员会、河南省河长制办公室倡议发起、统筹协调、组织开展沿黄九省区“携手清四乱、保护母亲河”专项行动,实践中探索形成了 “河长+检察长”制。“河长+检察长”制的基本内涵是: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精神,在总河长的统一领导下,检察长立足“当好党委政府法治助手”的工作定位,以发挥检察职能、协助总河长及河长破解河湖治理难题为主要目的,以建立检察机关与河长办及相关行政机关系列协作联动机制、实现行政执法与检察监督有效衔接为主要内容,探索构建协调有序、监管严格、保护有力的河湖管理新机制,共同推动河湖生态保护,努力让每个河湖都成为造福人民的幸福河湖。

  在全省全面推行“河长+检察长”制,主要是在现有探索成果的基础上,在实施范围上铺开,由省内黄河流域向全省所有河湖全面推行;在协作机制上拓展,由过去主要是检察机关与河长办两家的协作,转变为在总河长统一领导下,检察机关加强与水利、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林业、公安等河长制全体成员单位全面协作;在跨区划办案上深化,进一步完善省内黄河流域环境资源刑事案件、公益诉讼起诉案件由铁路检察院、铁路法院集中管辖等相关配套制度。

  二、工作原则

  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理念,处理好河湖管理保护与开发利用的关系,促进河湖休养生息、维护河湖生态功能。

  坚持法治思维,依法治理。准确把握行政执法与检察监督的最佳结合点,充分发挥河长、检察长各自职能优势,积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河湖治理突出问题,促进法治政府建设,用法治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坚持协同联动,合力攻坚。强化河长组织领导责任,发挥检察长“法治助手”作用,统筹各相关成员单位职能作用,统筹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各方力量,加强协作配合,共同推动河湖生态保护。同时,注重在协作中开展监督,在监督中促进工作,以实现行政执法和检察监督有效衔接并各自依法高效运行。

  三、组织形式和工作职责

  1.全面建立“河长+检察长”制组织体系。省、市、县(市、区)成立“河长+检察长”制领导小组。组长由总河长或河长担任,检察长担任副组长,成员由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委员会、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林业、黄河河务局、检察院等单位负责同志组成。省、市、县(市、区)设立“河长+检察长”制联络办公室。河长办和检察机关共同组成联络办公室,地点设在河长办,检察机关确定联络员到河长办联合办公。

  2.明确“河长+检察长”制各主体工作职责。河长主要职责:组织领导河湖管理和保护工作,包括水资源保护、水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等,牵头组织河湖突出问题依法清理整治;对跨行政区域的河湖明晰管理责任,协调上下游、左右岸实行联防联控。检察长主要职责:积极当好党委政府的“法治助手”,协助河长更好地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工作,统筹运用刑事检察、民事检察、行政检察、公益诉讼检察等职能,帮助解决仅凭行政手段难以解决的河湖治理难题,支持、监督成员单位在河湖管理中依法行政、全面履职。“河长+检察长”制成员单位职责: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河湖治理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接受河长的领导,接受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河长+检察长”制联络办公室职责:承担“河长+检察长”制运行的日常协调、组织、监督等工作。

  四、主要任务

  1.相关行政机关与检察机关同向发力。相关行政机关担负河湖治理主体责任,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责任,共同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检察机关和相关行政机关要积极作为,主动发现问题,协作解决问题,形成工作合力。对于监管不力和监督不力造成损害生态文明建设、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案事件,检察机关和行政机关都要建立健全责任追究机制,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2. 积极发挥检察机关职能作用。发挥刑事检察作用,对已构成破坏河湖生态犯罪的,依法严厉打击。对行政执法机关应当移送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追究而没有移送的,或行政执法机关已移送公安机关的刑事案件,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检察机关要进行刑事立案监督,防止有罪不究和以罚代刑等问题。发挥民事、行政检察作用,依法办理涉河湖生态环境的民事、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发挥公益诉讼检察作用,对负有河湖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依法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行政机关应当按照检察建议认真自查、主动整改、按期完成、按时回复。对于实际整改质量和效果,检察机关要组织开展“回头看”,邀请河长办、相关行政机关、专业组织参与联合验收。对行政机关不回复检察建议、不依法履行职责、不充分履行职责,导致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继续受到侵害的,检察机关要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人民法院裁判生效后,被诉行政机关应当依法自觉履行。检察建议落实整改情况、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及法院判决执行情况纳入各级河长制年度考核。

  3. 加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检察公益诉讼衔接。涉及河湖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案件,行政机关作为赔偿权利人与赔偿义务人磋商时,应当在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专家、律师及检察院派出人员参与下进行。确有必要的,可由检察机关依法支持起诉。赔偿权利人认为符合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条件的,可将有关材料移送检察机关,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益诉讼。

  五、运行机制

  1.建立行政执法和检察办案信息共享机制。河长办及成员单位应及时向检察机关提供涉河湖生态保护领域违法信息、执法信息和监测数据。检察机关应及时向河长办及成员单位提供涉及河湖治理的案件信息。要提高信息共享的智能化水平,加快推进河长办及成员单位行政执法信息与检察机关法律监督信息共享平台的建设和应用,尽快实现涉河湖生态保护领域违法信息、执法信息和监测数据实时共享。

  2.建立相关问题线索向检察机关及时移送机制。河长办及其成员单位在工作中发现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涉河湖问题线索,符合法律规定和检察机关管辖范围的,应及时向检察机关移送。要进一步明确移送标准、移送流程,完善移送线索办理及结果反馈制度。对于移送的问题线索,双方应当建立移送线索管理台账,依照有关规定依法办理,并在办结后十日内向移送方反馈办理情况和处理结果。

  3.建立调查协作和检测鉴定技术支持机制。检察机关应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依法收集案件证据。相关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依法协助检察机关调查收集证据,积极配合检察机关调阅行政执法卷宗等。对检察机关办案所需的检测鉴定等问题,相关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根据自身行业特点,提供专业技术支持,出具检测鉴定专业意见。相关行政执法机关在开展涉河湖行政执法过程中,需要检察机关提供法律咨询等,检察机关应当给予支持。

  4.建立联合专项整治机制。针对河湖管理保护工作中的突出问题,检察机关可以与河长办、成员单位每年共同研究选取一个或几个领域联合开展专项行动,形成执法、司法合力。检察机关、河长办及各成员单位对整治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要及时研究、共同解决。在联合开展专项行动中,检察机关要严格遵守法律监督权边界,不能超越职权进行“联合行政执法”。要重在督促相关行政机关依法、全面、充分履职,推动解决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问题。

  5.建立省内黄河流域环境资源跨区划案件集中管辖机制。省内沿黄各地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要认真落实省高级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联合出台的《关于实行省内黄河流域环境资源刑事案件集中管辖的规定》《关于实行省内黄河流域环境资源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集中管辖的规定》,对于黄河流域环境资源类刑事案件和公益诉讼起诉案件,应当移送上述“两个规定”确定的铁路运输法院、检察院集中管辖和办理。省检察院要与省公安厅、省高级法院进一步完善省内黄河流域环境资源刑事案件、公益诉讼起诉案件由铁路运输检察院、法院集中管辖等相关配套制度。

  六、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省市县党委、政府要把推行“河长+检察长”制作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形成行政执法与检察监督合力、提升河湖治理法治化现代化水平的重要举措,围绕改革任务,严格落实责任,强化组织协调,全面推进“河长+检察长”制建设和运行。各相关行政执法机关要扎实做好全面推行“河长+检察长”制各项工作,做到工作方案到位、组织体系和责任落实到位、相关制度和政策措施到位。

  (二)注重跟踪问效。建立工作督察制度,对“河长+检察长”制方案出台、制度建立和运行效果等进行全面督导督察。各级河长、检察长要定期组织对“河长+检察长”制工作进展情况进行调研、评估,及时把握实际运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纠偏、调整,做到持续改进、不断提升,确保改革任务不走偏、不走样。

  (三)实行法治考核。省市县党委、政府要加强对全面推行“河长+检察长”制工作的监督考核,将“河长+检察长”制建设、运行情况纳入当地法治政府建设考核内容,考核结果作为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相关材料和运行数据由河长办、检察机关负责提供。

  (四)提升队伍素质。检察机关和相关行政机关要强化自身学习,加强业务培训,不断提升各自履职能力。检察机关要注重提高环境资源检察等专业水平,调查工作要扎实,检察建议要精准,起诉案件要优质。

  (五)加强宣传引导。做好全面推行“河长+检察长”制工作的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根据工作推进情况,精心策划组织,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和传播手段,深入释疑解惑,广泛宣传引导,营造全社会共同关心、支持、参与河湖管理保护的良好氛围。

  

[责任编辑:刘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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