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关于开展检察长巡田
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市州分人民检察院:
《关于开展检察长巡田工作的指导意见》《检察长巡田工作方案》经省检察院2021年第34次党组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吉林省人民检察院
2021年12月2日
关于开展检察长巡田工作的指导意见
(经省检察院2021年第34次党组会讨论通过)
为推动落实田长制,立足检察职能加强府院联动,强化巡田经常性基础性工作,严守耕地红线,维护国家粮食安全,服务生态强省战略,根据吉林省委、省政府《吉林省全面推行田长制的意见》中关于建立“总田长+检察长”的相关精神及《吉林省黑土地保护工程实施方案(2021-2025年)》,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 检察长巡田是指检察长立足检察法律监督职能,通过巡访、查看、调研等方式,实地踏查相关责任区域,发现并推动解决责任区域内农田保护工作存在的问题。其中,检察长包括正副职检察长。相关责任区域包括刑事、公益诉讼、行政、民事案件及线索中的涉案耕地区域,全省典型黑土区22个重点县(市、区)黑土区耕地保护区,也包括检察长认为需要巡访查看的相关耕地区域。
第二条 检察长巡田应坚持问题导向、重实效的原则,扎实开展各项工作。 检察长巡田可以结合工作调研、视察、考评、公益诉讼回头看等工作一并开展。巡田可辅助采用卫星遥感、无人机等技术手段,提高工作质效。建立“总田长+检察长”协作机制的地区,可以协同总田长共同开展巡田活动。检察长巡田工作纳入年度绩效考核。
第三条 检察长巡田应重点查看以下内容:(一)贯彻落实上级决策部署情况;(二)涉耕地案件线索初查评估或立案后的调查核实;(三)涉耕地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办理及土地整改恢复情况;(四)可能成案的线索及问题;(五)其他相关情况。各级院检察长应结合本级黑土地保护工作实际,结合巡田活动每年开展一次专题调查研究。
第四条 各级院检察长巡田活动频次应根据本级农田保护工作实际需要确定。市州分院检察长每半年,县区院检察长每季度至少开展1次巡田活动。违法问题突出的时段,应当增加巡查频次。 各级院检察长巡田活动应当做好协调部署,整体巡查范围努力覆盖全部行政区域。农田保护问题突出的区域,应当作为巡查重点。
第五条 对责任区域进行定期巡查过程中,省院检察长重在推动完善全省黑土地保护治理问题;市州分院检察长重在破解制约农田司法保护的重大问题或倾向性问题;县区院检察长重在及时发现和解决农田司法保护的具体问题。对发现的问题能够立即处理的应当立即妥善处理;不能立即处理的,应当将问题及线索带回,建立台账,实行销号管理。根据问题线索性质及时移交相关业务部门、相关单位调查处理,督促承办部门(单位)抓好问题整改。整改情况可向本级总田长报送。认为需要作出行政处罚或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移送同级田长制办公室及相关行政机关。检察长要结合领导带头办案工作要求,积极主动办理在巡田中发现的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检察案件,持续推动问题解决。
第六条 检察长巡田应当及时、准确填写巡田日志,建立档案信息存档备查。巡田记录应当包括:巡查起止时间、巡查人员、巡查区域、发现的问题(包括责任主体、地点、照片等)、处理情况(包括当场采取措施、处理效果、移交有关部门或向上级报告的问题解决情况)等内容。
第七条 各级院办公室及同级相关检察业务部门要按照本级检察长指示负责巡田活动的组织、协调、统计和保障工作,同时负责对下一级检察长巡田活动的指导和监督。要注意总结检察长巡田工作中的典型案事例,加强宣传报道,争取社会各界的认同与支持。
第八条 本意见系“总田长+检察长”工作机制的配套机制,相关问题由吉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巡田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2
检察长巡田工作方案
为推动落实田长制,立足检察职能加强府院联动,进一步加强典型黑土区耕地保护,维护国家粮食安全,根据吉林省委、省政府《吉林省全面推行田长制的意见》和《吉林省黑土地保护条例》,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把黑土地这一“耕地中的大熊猫”保护好、利用好的重要指示精神,推动落实《吉林省黑土地保护工程实施方案(2021-2025年)》,巩固黑土地保护检察监督专项行动成果,完善细化“总田长+检察长”府院联动机制。通过强化巡田经常性基础性工作,创新检察长带头办案方式方法,以下基层实地巡查,发现问题、挖掘线索、对重点案件质效回头检视等途径,为黑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二、基本原则
——坚持高位推动、创新发展、统筹实施。强化顶层设计,坚持系统观念、法律思维、强基导向,创新黑土地司法保护和检察长办案模式。按照“各级院一把手主导、三级院分工协作、深化府院联动”的原则,统筹实施各项工作。
——坚持因地制宜、示范带动、合力推进。根据各地区耕地状况、经济社会发展特点,结合辖区内涉黑土地案件办理情况,因地制宜确定巡田方式和重点范围,统筹运用磋商、听证、调查核实等方式方法,突出体现检察法律监督司法属性,践行恢复性司法理念。集中力量排查解决辖区内群众反映强烈、同级政府关注的黑土地保护问题及线索,示范带动辖区黑土地司法保护质效整体提升。
——坚持技术辅助、多方参与、综合施策。加强检察技术融入,助力检察长巡田。探索运用大数据支持、无人机、卫星遥感定位、土壤快检技术、复刻技术、巡检车、APP平台等技术辅助提升巡田效率效果。鼓励邀请人大代表、行政机关代表、当地农民、新闻媒体等多方参与。采取当场督促解决、沟通协调、线索交办、请示汇报等形式综合施策,推动问题解决。
三、工作目标
以检察长巡田为带动,以全省典型黑土区22个重点县(市、区)黑土区耕地保护区为重点,开展常态化黑土地司法保护工作。统筹发挥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四大检察”职能,督促并推动整治农业面源污染、地下水污染、非法占用耕地、非法变更耕地用途、盗挖黑土、秸秆焚烧、畜禽粪便污染等问题。深化府院联动,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完善行政执法与检察公益诉讼信息共享平台,推动“总田长+检察长”机制落细、落实,助推提升我省黑土地资源保护法治化治理水平。
四、分区施策
(一)长春市双阳区、九台区和榆树市、农安县、德惠市、公主岭市、伊通县、梨树县等8个县(市、区)为中部半湿润地区,巡查重点为服务黑土地提质增肥。立足检察监督职能,突出巡查秸秆还田、畜禽粪便无害化处理、农业面源污染、非法占用耕地或改变耕地用途、盗挖黑土等方面情况。
(二)永吉县、舒兰市、磐石市、蛟河市、桦甸市、东丰县、辉南县、柳河县和梅河口等9个县市为东部湿润地区,巡查重点为服务固土保肥。立足检察监督职能,重点巡查水土流失、农业生态修复、农业面源污染、非法占用耕地或改变耕地用途等情况。可延伸巡查农业综合配套设施建设及机械化作业中的安全生产情况。
(三)双辽市、松原宁江区、前郭县、长岭县和扶余市等5个县(市、区)为西部半干旱地区,巡查重点为服务改良培肥。立足检察监督职能,重点巡查农田环境治理、农田防护林建设、农业面源污染、非法占用耕地或改变耕地用途等方面情况。
(四)冰雪旅游、乡村旅游、休闲农业等特殊政策区域,巡查重点为农业生态安全。立足检察监督职能,重点巡查违法占用农用地建设、固废污染、地下水污染及农业生态安全等方面情况。可对当地农产品安全、农村道路安全、农村食药安全等问题进行延伸巡查。
五、构建长效机制
(一)制定巡田规划。建立巡查台账,因地制宜制定检察长巡田(2021-2025)工作规划,明确各阶段巡查重点及任务,合理安排相关措施实施计划。征求当地田长办、行政主管部门、专家和农民群众意见建议,做到规划科学合理、切实可行。
(二)加强计划统筹。统筹推进全省三级院检察长巡田工作,加强衔接配合。市州分院在省院领导下,合理调配、共享检察技术资源和宣传媒体资源,确保高效高质完成巡田工作。
(三)强化科技支撑。加强与相关行政机关、科研机构、大专院校合作,以前沿政策信息和技术手段,切实增强科技对检察长巡田工作的支撑能力。
(四)强化示范引领。启动四平、长春、吉林、白城、延边等重点地区试点工作,发挥示范引领作用。每个重点地区培育1-2个示范样板,探索通过检察长巡田带动建立各具特色的区域黑土地保护工作长效机制,培育一批典型案事例,树立一批典型人物。
六、完善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院建立检察长巡田工作领导小组,各级院建立相应对接机制,压实一把手责任。每年11月上旬,市州院报送本地区检察长巡田工作情况,省级工作领导小组汇总形成全省总体情况报省田长办。
(二)明确责任分工。对责任区域进行定期巡查过程中,省院检察长重在推动完善全省黑土地保护治理问题;市州分院检察长重在破解制约农田司法保护的重大问题或倾向性问题;县区院检察长重在及时发现和解决农田司法保护的具体问题。各级检察长巡田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层报巡田日志、宣传材料、视频图像等至省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强化监督考核。制定检察长巡田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建立评价指标体系,每年考核结果列入各院绩效考核。增加黑土地司法保护实绩考核,通过通报、约谈等方式压实责任。
(四)注重总结宣传。加大对检察长巡田工作的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宣传工作成效,树立检察机关良好形象,营造全社会关心、保护黑土地的良好氛围。
京ICP备13018232号-3 |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10120230016 |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京B2-20203552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10425 |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京)字第10541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京)字第181号 |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京零字第220018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702000076号
网站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8642 30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