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检察院
天津市河(湖)长制办公室
市检察院 市河(湖)长办关于印发《关于充分发挥检察公益诉讼职能协同推进河(湖)长制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市检察院各分院、各区院,各区委、区政府,市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和全面推行河长制湖长制的重大决策部署,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推动河(湖)长制从“有名”到“有实”转变的工作要求,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生态环境保护检察职能,强化检察监督与行政执法衔接配合,形成河湖保护强大工作合力,经天津市人民检察院与天津市河(湖)长制办公室共同研究,制定《关于充分发挥检察公益诉讼职能协同推进河(湖)长制工作的意见》,现予以印发,
请各单位做好贯彻落实。
附件:关于充分发挥检察公益诉讼职能协同推进河(湖)长制工作的意见
天津市人民检察院 天津市河(湖)长办公室
2020年6月22日
附件
关于充分发挥检察公益诉讼职能协同推进
河(湖)长制工作的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和全面推行河长制湖长制的重大决策部署,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推动河(湖)长制从“有名”向“有实”转变的工作要求,以保护水资源、开发水资源、严守水空间、洪涝保安全、防治水污染、改善水环境、修复水生态、执法强监管为主要任务,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生态环境保护检察职能,建立检察机关、河(湖)长制办公室及河(湖)长制工作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协同推进河(湖)长制工作的机制,强化检察监督职能与行政执法职能的衔接配合,形成河湖管理保护强大工作合力,促进我市河湖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经天津市人民检察院、天津市河(湖)长制办公室共同研究,形成以下工作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把落实河(湖)长制作为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的实践检验,以对党中央、对天津发展、对子孙后代高度负责的精神,切实提高政治站位,不断叩问初心、守护初心,不断坚守使命、担当使命,加快推进依法治市制度体系建设,完善河(湖)长制部门协同推进工作机制,持续改善我市水生态环境质量,努力打造人民满意的幸福河湖。
二、目标任务
在市、区两级“双总河(湖)长”的领导下,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和河(湖)长制办公室组织协调、考核督办职能,建立河湖管理保护领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长效机制。检察机关运用公益诉讼等职能、两法衔接等手段,协助河(湖)长制办公室及河(湖)长制工作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推动河(湖)长制工作落实。河(湖)长制办公室组织河(湖)长制工作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积极配合检察机关开展河湖管理保护犯罪案件的诉讼工作,为检察机关开展诉讼监督和公益诉讼等工作提供相应技术支持。检察机关、河(湖)长制办公室开展联合监督检查、督查督办等河湖管理保护专项行动等,促进河(湖)长、河(湖)长制工作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依法履职尽责。
三、工作原则
(一)坚持党的领导。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全面推行河长制湖长制的重大决策部署,充分发挥我市“双总河(湖)长”的挂帅效应,严格落实河(湖)长制党政同责、一岗双责。
(二)坚持依法履职。各部门要依法行政、履行职能,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法分析解决河(湖)长制涉及领域的相关问题,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实现公益保护,推进我市成为法治环境最优城市。
(三)坚持协同推进。各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密切沟通配合,监督与支持并重,在协作中达成共识,汇聚公益保护合力,协同推进河(湖)长制各项工作落实。
(四)坚持同向共赢。各部门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要坚持检察监督与行政履职目的的一致性,实现检察监督与行政执法同向共赢。
四、工作机制
市、区两级检察机关和同级河(湖)长制办公室根据河(湖)长制工作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建立以下工作机制。
(一)联席会议机制
检察机关和河(湖)长制办公室及河(湖)长制工作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通过联席会议的形式,共同研究议定推进河(湖)长制需要解决的重大疑难问题,共同研究“两法衔接”方面的问题,协调解决执法问题,交流相关案件信息,统一执法思想和尺度。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
检察机关、河(湖)长制办公室各自明确一名主管领导作为会议召集人。市检察院第七检察部和市水务局河湖处作为市级联席会的承办单位,根据工作需要邀请相关市河(湖)长制工作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参加;区级层面联席会议参照市级组织。
(二)信息共享机制
检察机关、河(湖)长制办公室及河(湖)长制工作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在工作中加强信息交流和共享。信息交流要以有利于工作、方便沟通为原则,原则上采用书面方式,对于需要保密的,应予特别说明。信息共享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 水资源保护、水资源开发利用、河湖水域岸线管理及湖泊空间管控、防洪除涝安全建设、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执法监管等河湖管理保护方面相关数据和信息;
2. 涉及河湖管理保护违法案件和行政执法相关信息;
3. 河(湖)长制工作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在日常执法工作中,需要检察机关提供法律指导和保障的信息;
4. 河(湖)长制工作简报、通报等;
5. 其他双方需要共享的信息。
(三)联络员机制
在市、区两级河(湖)长制办公室建立联络员机制,加强检察机关、河(湖)长制办公室工作联动。检察机关指定检察人员以联络员身份参加市、区两级河(湖)长制联席会议,可根据工作需要参与各级河(湖)长巡河(湖)工作,实地调研各地落实河(湖)长制工作情况,推动河(湖)长制工作有名有实有效。
(四)工作协作机制
1. 检察机关通过针对性地查阅案卷台账、行政处罚卷宗或其他途径发现河(湖)长制工作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应当移送而未移送涉及河湖犯罪线索的,可直接向其提出建议移送的检察意见。河(湖)长制工作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移送公安机关的涉及河湖犯罪案件,应同时抄送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应将情况报送检察机关,依法及时启动立案监督程序。
2. 检察机关对区级及以下总河(湖)长、河(湖)长履职情况进行依法监督,对推进河(湖)长制工作不利,不作为、慢作为等问题督促履职;对河(湖)长制工作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违法行使职权,不作为、慢作为等问题,应依法调查核实,提出检察建议,督促纠正行政违法行为。
3. 检察机关在办理审查逮捕、审查起诉以及民事公益诉讼、行政公益诉讼等案件中遇到的涉及水资源保护、水资源开发利用、河湖水域岸线管理及湖泊空间管控、防洪除涝安全建设、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执法监管等专业性问题,需要河(湖)长制办公室及河(湖)长制工作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协助的,河(湖)长制办公室应协调其提供必要的专业支持、技术协助和工作配合。
4. 检察机关对河(湖)长制工作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查处的可能涉嫌犯罪的重大案件、媒体高度关注的案件、涉众面广的案件、跨多行政区划的案件等,可以提前介入,督促引导公安机关、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围绕案件依法全面收集、固定和保全证据,确保案件依法正确处理。河(湖)长制工作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在执法过程中,需要检察机关具体解释非法采砂、污染环境等破坏环境资源领域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或法律法规,以及需要检察机关解决“两法衔接”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的,可商请同级检察机关共同研究处理。
(五)线索移送机制
河(湖)长制工作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在工作中发现非法采砂、非法排污、盗取水资源、危害水环境安全、破坏水利工程、破坏河湖岸线、侵占湖泊水域等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涉嫌犯罪案件的线索,及时移送相关部门,并抄送检察机关;发现公益诉讼案件线索或者涉及其他违法行为的线索,及时移送检察机关;发现有关国家工作人员涉嫌职务犯罪线索的,应当移送监察委。
(六)联动执法机制
检察机关与河(湖)长制工作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建立联动执法工作机制,在开展专项活动、阶段性督导检查和重点工作落实以及案件办理等工作中,河(湖)长制工作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应配合支持检察机关开展监督工作。检察机关全面强化对行政罚款、法院判决的生态赔偿款、罚金的追缴以及执行的监督,确保生态修复赔偿金赔偿到位,生态修复到位。
(七)联合督查督办机制
检察机关、河(湖)长制办公室紧紧围绕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河(湖)长制的重大决策部署和河(湖)长制有关制度,对上级交办、转办、督办的重大案件、媒体高度关注的案件、涉众面广的案件、跨行政区域的案件采取联合督查督办的方式实施。
(八)普法宣传机制
检察机关、河(湖)长制办公室应充分运用典型案例、以案释法等多种方式加强法制宣传工作,邀请新闻媒体重点报道水资源保护、水资源开发利用、河湖水域岸线管理及湖泊空间管控、防洪除涝安全建设、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公益诉讼和“两法衔接”等方面工作,回应公众对河湖管理保护的关注和期盼,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和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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