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重庆市检察机关推行长江生态检察官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分院、区县(自治县)院、两江地区院:
《重庆市检察机关推行长江生态检察官制度工作方案》已由重庆市检察机关检察改革领导小组2021年度第1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办公室
2021年7月15日
重庆市检察机关推行长江生态检察官制度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长江保护法,认真落实中央和市委关于长江生态环境保护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检察机关保护长江生态环境的职能作用,更好服务保障长江流域经济社会发展,现就在全市检察机关推行长江生态检察官制度制订如下方案。
一、充分认识推行长江生态检察官制度的重大意义
推行长江生态检察官制度是深学笃用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具体行动。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必须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把修复长江生态环境摆在压倒性位置,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引,加强长江流域生态环境司法保护,护航高质量发展是检察机关的政治责任。重庆全境处于长江流域,在全市检察机关推行长江生态检察官制度,更大范围内整合资源力量,扩大和提升长江生态检察官制度效能,是检察机关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的积极作为。
推行长江生态检察官制度是贯彻落实长江保护法的具体举措。长江保护法颁布实施,对加强长江流域生态环境系统保护修复,实行全流域保护、跨区域保护、综合性保护,进一步加强司法保障提出更高要求。通过推行长江生态检察官制度整合检察机关刑事检察、公益诉讼检察和民事行政检察职能,实现四大检察协同发力,更利于发挥检察一体化优势,突出专业化工作要求,加大司法保障力度,提升司法保障效果,推动实现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严格保护、系统保护、综合保护。
推行长江生态检察官制度是巩固深化检察机关改革创新成果的需要。“探索完善长江生态检察官制度”是市委确定的重大改革项目。二分院、万州区院探索长江生态检察官制度以来,办理了一批有影响的案件,建立了一套保护长江生态环境的制度机制,整合检察职能保护长江生态环境取得积极成效,得到市委和社会的高度认可。在全市范围内推行长江生态检察官制度,是巩固和深化试点探索取得的改革创新成果,推动该制度发挥更大作用,打造具有较大影响力的长江生态检察品牌的需要。
二、长江生态检察官办公室的设置
全市三级检察院(不含两江地区人民检察院)均设立长江生态检察官办公室,实行“以刑事检察为先导,以公益诉讼为主导,以民事、行政检察为补充”的办案模式,配备长江生态检察官,履行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犯罪刑事检察、环境资源保护公益诉讼检察(限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和环境资源民事行政检察监督职能。
市院和五个分院长江生态检察官办公室设置在检察一部。渝北区院、万州区院、涪陵区院、黔江区院长江生态检察官办公室设置在检察五部。江津区院长江生态检察官办公室设置在检察二部。其他区县院长江生态检察官办公室设置在检察一部。
三、长江生态检察官办公室的职责
(一)市院长江生态检察官办公室的职责
市院长江生态检察官办公室负责管理、指导全市长江生态检察官办公室工作;办理和指导办理破坏环境资源保护刑事案件、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以及民事行政检察案件;总结全市长江生态检察官办公室运行经验,建立健全相关工作制度机制;与生态环境、自然资源、水行政、林业、农业农村等市级主管部门协调、联系长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等。市院检察五部承担的环境资源保护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检察职能、检察六部承担的环境资源保护类民事行政监督职能调整至长江生态检察官办公室。
(二)分院长江生态检察官办公室的职责
分院长江生态检察官办公室负责管理、指导辖区院长江生态检察官办公室工作;办理和指导办理破坏环境资源保护刑事案件、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以及民事行政检察案件;总结本辖区长江生态检察官办公室运行经验,建立健全相关工作制度机制等。各分院公益诉讼检察部门承担的环境资源保护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检察职能、民事行政检察部门承担的环境资源保护类民事行政监督职能调整至长江生态检察官办公室。
(三)区县院长江生态检察官办公室的职责
各区县院长江生态检察官办公室负责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犯罪案件的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取证、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提起公诉、出庭支持公诉、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审判监督、民事行政检察监督、“两法衔接”等工作;与区县生态环境、自然资源、水行政、林业、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协调、联系长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各分院、区县院根据长江生态检察官办公室的设置情况,人员作相应调整,调整方案报市院长江生态检察官办公室备案。
四、建立工作机制
(一)建立长江生态检察官办公室管理运行机制。制定长江生态检察官办公室的职责和运行规则,构建职责清晰、上下对应、运行顺畅的长江生态检察官办公室组织体系,实现三级院长江生态检察官办公室上下一体、横向协同、联动履职。建立长江生态检察官办公室管理、指导机制,统一法律政策适用,规范线索管理、案件审批,提办、参办、交办、督办案件,调配力量办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组织重大专题调研等活动。建立长江生态检察官办公室横向协作配合机制,在线索移送、调查核实、跨区域办案、工作交流等方面加强合作。
(二)建立“刑事+公益”协同办理机制。组建结构合理的专业化综合性办案组织,完善案件分配机制,由同一检察官或者检察官办案组负责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犯罪案件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以及诉讼监督,一体履行刑事案件公诉人与公益诉讼起诉人两项职责。推行“刑事+公益”一案双查机制,挖掘公益诉讼线索、证据共用共享,协调推进刑事证据审查、公益诉讼证据调查、诉前公告程序履行,实现刑事办案期限与公益诉讼公告期限衔接,刑事公诉与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同步,惩治犯罪与修复生态、纠正违法与源头治理、维护公益与促进发展相统一。
(三)建立内部协作配合机制。理顺长江生态检察官办公室与公益诉讼检察部门、民事行政检察部门的关系。建立线索移送机制,公益诉讼检察部门、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发现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犯罪立案监督线索,及时移送长江生态检察官办公室办理,长江生态检察官办公室发现行政公益诉讼、单独的民事公益诉讼线索,及时移送公益诉讼检察部门办理。建立办案协作机制,公益诉讼检察部门、民事行政检察部门与长江生态检察官办公室在信息共享、办案协作、结果反馈、数据统计、典型案例收集等方面相互支持。充分发挥业务保障部门和司法警察作用,为长江生态检察官办公室履职提供现场勘查、调查取证、警务保障等支持和辅助。
(四)健全外部协调配合机制。按照刑事诉讼与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体推进需求,引导公安机关全面、依法、及时、规范取证,在收集证明刑事犯罪证据的同时,注意收集生态环境损害等证据,有效衔接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加强与集中管辖法院的联系沟通,共同完善犯罪地检察院分别向集中管辖法院起诉的诉审协调机制,在案件受理、证据认定、法律适用、程序展开等方面,强化诉前沟通、诉中协调、诉后跟踪,努力消除分歧、达成共识。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机制,落实“两法”衔接要求,在线索移送、信息共享、生态修复等方面深化跨部门协作,推动构建系统保护、综合保护、立体保护工作格局。
(五)健全检察环节生态修复机制。完善刑事制裁、民事赔偿与生态补偿有机衔接的生态修复责任体系,深化“专业化法律监督+恢复性司法实践+社会化综合治理”生态检察模式。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生态修复有机结合,引导、督促犯罪行为人采用补植复绿、增殖放流、承担生态修复费用、赔偿损失等方式修复被犯罪破坏的生态环境。积极探索劳务代偿、异地修复、第三方治理、损害赔偿磋商等生态修复新机制,完善行政机关协同跟踪督促生态修复机制,管好用好川渝检察机关生态修复司法保护示范基地、重庆市检察林业生态修复司法保护教育基地、重庆市检察机关渔业生态修复保护示范基地。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院要深刻认识推行长江生态检察官制度对于加强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性,及时组建长江生态检察官办公室,配备办案经验丰富、综合素质高的长江生态检察官,为综合性履职、专业化办案提供有力组织保障。要有效整合刑事检察、公益诉讼检察与民事行政检察职能,充分发挥一体履职优势,实现刑事检察、公益诉讼检察与民事行政检察协同发力,打击与预防,惩罚与治理统筹推进。上级院长江生态检察官办公室要加强管理、指导,推动三级院联动履职,实现对长江生态环境的系统性、立体性司法保护。
(二)提升司法能力。长江生态检察官制度对检察官的司法能力提出更高要求,要通过教育培训、上案实训、交流借鉴、总结研讨等有效方式,充实长江生态检察官生态环境保护专业知识,促使熟练掌握涉生态环境保护案件的取证规程、证明标准、证据规则、诉讼程序,提升长江生态检察官发现案件线索、调查取证、出庭诉讼、统筹协调等专业能力和综合素能,打造一支专业化的高素质生态检察官队伍。适应长江生态环境司法保护综合性履职需要,统筹管理环境资源犯罪案件刑检专业团队和公益诉讼检察环境资源专业团队,加强长江生态检察官综合能力的锻炼培养,打破部门界限、专业界限,培养复合型生态检察人才。
(三)加强总结宣传。在充分发挥长江生态检察官职能作用,做亮做实长江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工作的基础上,要及时总结、宣传长江生态检察官制度运行取得的成效,不断扩大长江生态检察官的影响力。市院、分院长江生态检察官办公室要加大调查研究力度,及时做好制度机制的总结、提炼和推广工作,推动丰富和完善长江生态检察官制度。
京ICP备13018232号-3 |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10120230016 |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京B2-20203552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10425 |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京)字第10541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京)字第181号 |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京零字第220018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702000076号
网站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8642 30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