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最高法副院长沈亮在接受新京报专访时解答了上述疑问。沈亮表示,民诉法修改并非简单降低小额诉讼门槛,法院将及时有效确保小额诉讼当事人诉讼权利。最高法将密切关注各级法院贯彻新民事诉讼法情况,加快修改完善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确保裁判尺度统一,切实维护人民合法权益。
■谈改革
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高效满足当事人需求
新京报:为更好地理解民诉法此次修改,请您介绍一下最高法繁简分流改革的成效。
沈亮:日趋繁重的审判压力,是人民法院一直以来面临的难题之一。2021年,全国法院结案数量在3000万以上,尤其是部分地区法院办案压力更是突出,靠法官加班加点、透支负重,已经无法持续、高效地满足当事人的诉讼需求。对此,人民法院深化繁简分流改革,推动简案快审、繁案精审、提质增效。
首先是通过健全非诉解纷机制丰富当事人的解纷选项。人民法院建立“一站式”多元解纷和诉讼服务体系,让纠纷可以通过调解、仲裁、公证等多种方式化解,从源头上分流,减少诉讼案件数量。2021年,人民法院诉前调解成功案件610.68万件,同比增长43.86%;速裁快审案件871.51万件,同比增长25.7%,大量矛盾纠纷通过多元主体、多种途径、灵活方式得到高效公正化解,极大降低了群众维权成本。
通过健全诉讼制度,实现案件繁简分流、轻重分离、快慢分道。民事案件占法院全部案件的60.59%,民事诉讼的繁简分流意义重大。我们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区分案件类型,对应不同流程、程序和审判组织类型,扩大了小额诉讼程序、司法确认适用范围,缩短了审限要求,明确部分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和第二审案件也可以适用独任制。改革试点非常成功,成效明显,已被去年12月修改的民事诉讼法吸收。
通过完善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推动群众诉讼权益尽快实现。我们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组织推进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科学优化审级职能、完善诉讼程序、畅通救济途径,将审理难度低、受外部因素影响小、适宜就地解决的案件放在基层法院审理,将涉及重大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可能存在外部干预或“诉讼主客场”现象的案件由较高层级法院审理,实现绝大多数事实、法律争议在两审之内实质性解决。
通过优化审判资源配置,推动司法供需更加匹配。推动审判体系自我更新,落实独任庭、合议庭办案责任,根据案件繁简程度和审判专业化分工组建审判团队。有序推进人民法院组织机构改革,强化专门审判机构高效专业解纷作用。实现编制、员额省级统筹和动态调整,确保司法资源向办案一线和案件增长较快地区倾斜,真正实现群众导向和需求导向。
民诉法修改并非简单降低小额诉讼门槛
新京报:基于人民法院繁简分流改革成果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今年1月1日开始施行。有观点认为,修法降低小额诉讼门槛的同时,应增设救济渠道,您对此怎么看?
沈亮:首先需要明确的是,本次修法对于小额诉讼程序并非简单“降低门槛”,立法在提高小额诉讼程序标的额标准上限的同时,也对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提出了严格要求。
例如,在适用案件类型上,从原来“简单民事案件”调整为“简单金钱给付案件”,实际上是对适用范围作出限缩,确保适用于“小额钱债”纠纷。在适用条件上,小额诉讼程序不仅需满足标的额标准,还需满足“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案件实体标准,只有对十分简单清晰的案件才可以适用。民诉法还专门规定了禁止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六种情形,防止小额诉讼程序的扩张适用,充分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
因此,本次修法不是一味强调加大小额诉讼程序适用力度,而是构建了一整套科学化系统化的小额诉讼程序体系,在充分激发小额诉讼程序高效、便捷、一次终局解纷功能的同时,做到“简程序不减权利”。
对于小额诉讼程序的救济渠道,首先需要明确的是,诉讼程序的救济渠道是法定的,人民法院既不能随意创设新的救济方式,也不能限制当事人行使自己的救济权利,而应当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全面保障当事人合法正确行使救济权利。目前民事诉讼法对小额诉讼程序的救济渠道有明确规定:一是规定了对小额诉讼判决不服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二是规定了当事人对小额诉讼程序的异议权。
就人民法院而言,在贯彻落实上述两项法定救济方式中,主要采取下列方式:一是完善小额诉讼当事人申请再审机制,例如有的法院建立小额诉讼案件申请再审“绿色通道”,有的法院探索小额诉讼要素式申请再审模式,及时有效确保小额诉讼当事人再审权利。二是充分履行释明告知义务,要求法官在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开庭前,充分告知双方当事人一审终审等相关事项,在约定适用的情况下,还必须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尊重当事人程序知情权、异议权和选择权。三是依法进行审理程序转换,案件审理过程中一旦不符合小额诉讼程序条件,应当依法及时转由简易程序或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谈亮点
稳妥审慎适用二审独任制,独任不放任
新京报:今年以来,全国多地法院按照修改后的民诉法适用二审独任制审理案件,请问独任制扩大适用至二审程序后,如何保障当事人程序权利?
沈亮:二审独任制是本次修法的创新亮点,有力实现二审案件“繁简分流”,防止所有案件“平均用力”,促进提升审判质量效率。二审独任制的适用,总基调是保持“稳妥”和“审慎”的态度。实践中,人民法院对二审独任制的适用把握是相对比较严格的,除必须遵守民诉法规定的二审独任制适用条件和案件范围外,还要结合当事人上诉请求、提出的事实、证据和理由、一审裁判情况等,综合判断案件的复杂程度、影响大小,进而确定是否适用独任制。
为避免二审独任制不适当扩大和当事人权利保障弱化,我们加强对二审案件的甄别筛选,将立法规定的不得适用独任制的案件以及司法责任制文件确定的“四类案件”,直接排除适用二审独任制。
人民法院充分尊重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二审独任制适用前,人民法院会依法征求双方当事人意见,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的,才考虑适用独任制。我们强调,当事人的同意应为明示的同意,并记录留痕,当事人未明确表示同意的,人民法院不得推定或者变相强制其同意,确保当事人对二审独任制适用的选择权。
民诉法赋予了当事人对独任制适用的异议权,实践中,人民法院会详细告知当事人提出异议的事由、时间、方式等事项,保障当事人及时准确行使异议权。对于案件存在违反独任制的适用标准、适用范围,以及法律规定不得适用独任制的情形的,人民法院会将案件转由合议庭进行审理,确保审判资源与案件实际情况相匹配。
虽然民诉法对二审案件明确了“开庭审理”和“不开庭审理”两种方式,但我们强调对二审独任制案件基本都应该“开庭审理”,不再对审理方式和程序作进一步简化,通过完整的开庭程序,充分保障当事人举证、质证、陈述、辩论等诉讼权利。
对二审独任制案件,人民法院还加强了监督管理,加强对独任制案件裁判情况的全过程公开、全流程监督,完善独任制案件评查机制,加大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力度,确保“独任而不放任”。
■谈模式
完善识别分配机制,确保繁案精审
新京报:繁简分流改革的目标,是做到简案快审、繁案精审。此次民诉法修改强调简案快审,请问如何确保繁案精审?
沈亮:正如您所说,繁简分流改革的目标,既包括简案快审,又包括繁案精审。新修改的民诉法明确规定了小额诉讼程序、普通程序独任制、二审独任制的适用范围和负面清单,这实际上也就明确了“繁案”的类型和范围。我们要求,针对“繁案”必须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实行完备规范的开庭审理程序,确保程序适用、审理方式与当事人需求、案件类型和复杂程度精准适配。
同时,各地法院积极完善案件识别和分配机制,综合案件类型、当事人诉讼请求、法律关系复杂程序、证据规格和体量、纠纷所涉利益大小等因素,判断识别是否为繁案,作出标注提示,并加大审判资源投入,配齐配强审判力量。
去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围绕完善“四类案件”监督管理工作、加强类案检索、完善专业法官会议、解决法律适用分歧解决等方面,印发相关指导文件,均对如何“繁案精审”提出工作要求、强化规则指引,全方位规范审判权力运行,确保繁案的审理质量过硬。
近年来,人民法院也大力推进了互联网司法模式,各类信息技术在司法审判工作中逐步实现深度应用,这一方面将法官从大量繁杂、重复性、流程化的审判辅助事务中解放出来,可以将更多时间精力投入到繁案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等审判核心工作中去;另一方面,将在案例检索、法律关系梳理、区块链证据认定、裁判标准统一等方面为法官提供有力的智能化辅助,帮助法官“寻找事实,寻找法律”,使繁案的裁判结果更加公正。
■谈落实
将加快修改完善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
新京报:未来,法院将如何继续深化民事诉讼制度改革?
沈亮:首先是全面贯彻落实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将密切关注各级法院贯彻新民事诉讼法情况,根据新民事诉讼法基本原理、立法原则和法条内容,指导各级法院及时完善工作流程,科学配置资源,健全配套机制,有效应对修法后带来的影响变化,加快修改完善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确保裁判尺度统一,切实维护人民合法权益。
人民法院将把民事诉讼制度改革纳入新一轮改革大局中统筹谋划,抓好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的推进落实,在案件级别管辖、提级审理、再审程序等方面,加强探索、积累经验、完善规则,推动民事诉讼制度发展完善。
我们将全面总结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有益经验,积极推广试点法院在案件繁简识别、诉调对接、审判监督管理、司法资源配置、诉讼平台建设等方面的成熟做法,健全完善案件繁简分流制度机制,推动民事诉讼程序体系更加成熟定型,助力完善社会治理格局,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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