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主管 检察日报社主办
 
首页>>2022年>>202209>>提升网络空间治理能力专题研讨会>>专家意见

“第四方”支付平台犯罪刑事认定标准亟需完善

时间:2022-08-30 15:54:00  作者:于潇 贾潇  新闻来源:正义网

评论投稿 打印 转发 复制链接  |  |  字号

  正义网北京8月30日电(记者于潇 见习记者贾潇)在近日召开的“提升网络空间治理能力”专题研讨会上,江苏省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检察院王丹在发言时表示,当前,“第四方”支付平台日益成为网络犯罪资金流转通道,危害经济金融安全,司法实践应对“第四方”支付平台相关犯罪进行类型化分析,及时完善打击“第四方”支付平台犯罪的刑事认定标准。

  “第四方”支付平台,是指未获得国家支付结算许可,违反国家支付结算制度,依托支付宝、财付通等正规第三方支付平台,通过大量注册商户或个人账户非法搭建的非法支付通道。

  王丹介绍,“第四方”支付平台为获取非法利益,在未取得国家支付结算许可的情况下,违反国家金融管理制度,以正常商业交易为掩护,依托正规第三方支付平台,利用收集的大量支付账户,短时间内快速流转资金,导致支付结算活动“体外”循环。“这些非法支付平台的存在,不仅极大地便利了网络赌博、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资金流转,成为网络犯罪产业链上的重要一环,还严重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威胁金融安全,为惩治网络犯罪带来了更严峻的挑战。”她说。

  对此,她认为,如果非法支付平台明知上游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仍积极通谋、分工配合,为网络诈骗、网络赌博、网络色情等违法犯罪提供支付结算服务,成为犯罪分子的“水房”和“资金结算中心”,那么平台就超出了“中性业务行为”的范畴,应以上游犯罪的共同犯罪惩处。

  如果非法支付平台,通过聚合第三方支付、合作银行及其他平台等支付渠道来实现低成本、跨平台、碎片化的网络洗钱,可以根据其主观方面、上游犯罪类型和提供资金支付结算所处阶段的不同,依法认定为洗钱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等。

  与此同时,王丹表示,检察机关在打击网络犯罪的同时更需溯源治理,斩断利益链条,以问题为导向,“惩治防”并举,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责。 例如,扬州市检察院、扬州经开区检察院上下联动,由扬州市检察院牵头与中国人民银行扬州市中心支行达成《打击治理洗钱违法犯罪活动合作备忘录》,加强综合治理、源头治理。扬州经开区检察院结合办理的案件,为在校大学生开展“不做犯罪工具人”专题普法课,打造“精准滴灌”的普法新模式。

[责任编辑:刘蕊]
电子报
北京正义网络传媒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未经授权 严禁转载 Copyright © 2025 JCRB.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备13018232号-3 |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10120230016 |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京B2-20203552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10425 |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京)字第10541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京)字第181号 |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京零字第220018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702000076号
网站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8642 30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