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6月14日,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抗诉、最高人民法院指令北京市高级法院再审,一起涉及“蒙娜丽莎”商标争议的行政纠纷案历经10年终于落下帷幕。此案系最高检知识产权检察办公室成立以来,首例提起抗诉并成功改判的行政诉讼案件,有力地维护了商标注册秩序和权利人的合法权利。
1999年12月,某康体设备有限公司向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此职能现已归入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蒙娜丽莎MonaLisa”商标(下称“蒙”商标)注册申请。此后,“蒙”商标几经流转,被转让至某建材公司(下称建材公司)和某洁具公司(下称洁具公司)名下。
然而,建材公司和洁具公司发现,某集团名下有一个比“蒙”商标注册晚但读起来也包含“蒙娜丽莎”发音的“M MONALISA”商标(下称“M1”商标),且冠以该商标的商品和自家销售的商品存在种类重叠,可能造成消费者混淆,导致自家商标的商业价值受损。
2012年3月,建材公司和洁具公司向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此职能现已归入国家知识产权局)提起争议申请,要求对“M1”商标予以撤销。
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某集团的“M1”商标在烹调器具、高压锅(电加压炊具)、盥洗室(抽水马桶)、坐便器上予以撤销,在其余商品上予以维持。某集团不服裁定,向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M1”商标在盥洗室(抽水马桶)、坐便器商品上继续维持注册,对于烹调器具、高压锅(电加压炊具)商品不再要求核准注册。
一审过程中,某集团将另外一个商标——“M MONALISA蒙娜丽莎”商标(下称“M”商标)引入本案,并主张,在实际销售过程中,已有消费者将“M1”商标的盥洗室(抽水马桶)、坐便器与“M”商标联系起来。
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最终认为,某集团“M”商标的商业信誉可以延续到“M1”商标上,核定使用在盥洗室(抽水马桶)、坐便器上的“M1”商标和核定使用在浴室装置等商品上的“蒙”商标不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遂于2015年2月作出判决,撤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裁定,重新裁定。
商标评审委员会及建材公司、洁具公司不服,上诉至北京市高级法院。2016年1月,该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后建材公司、洁具公司向最高法申请再审也再次被驳回,遂向北京市检察院申请监督,北京市检察院提请最高检对该案抗诉。最高检知识产权检察办公室经审查认为该案符合抗诉规定,遂依法向最高法提出抗诉。最高法指令北京市高级法院再审此案。
2022年3月,北京市高级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6月14日,该院再审判决撤销原一、二审判决,认为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存在错误,依法予以撤销并维持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最高检抗诉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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