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3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充分回应人民群众对用药安全的关切,对相关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作了全面系统的规定,对司法实践反映突出的法律适用问题提出了解决办法。
近年来,检察机关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食品药品监管“四个最严”要求,充分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依法惩治危害药品安全犯罪,积极参与药品安全综合治理,切实保障消费者用药安全,牢牢守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2022年1月至9月,全国检察机关共起诉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罪729人,同比上升61.6%;起诉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24人。加大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罪名“妨害药品管理罪”案件的办理力度,共起诉157人。
同时,最高检发布多批涉药品安全的典型案例。2022年3月4日,发布5件检察机关依法惩治危害药品安全犯罪典型案例;2022年3月15日,发布12件检察机关食品药品安全公益诉讼典型案例;2022年12月14日,发布了8件药品安全公益诉讼典型案例。典型案例在依法从严打击危害药品安全犯罪的前提下,准确适用刑法修正案(十一)和药品管理法的规定,体现了“两高”新修订的《解释》的精神,彰显了检察机关依法从严惩处危害药品安全犯罪的鲜明态度,展示了检察机关参与药品安全综合治理的积极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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