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义网讯(记者戴佳 见习记者赵晓明)12月12日,以“大数据赋能知识产权保护及检察业务工作”为主题的第20场新时代数字检察沙龙通过线上方式举办,最高人民检察院知识产权检察办公室主任刘太宗在发言时表示,检察机关应充分发挥知识产权检察综合履职优势,主动融入数字检察,以“数字革命”驱动,推进专业化建设,拓宽监督线索来源,提升监督能力,促进知识产权领域诉源治理,服务保障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
“当前,我国正在从知识产权引进大国向知识产权创造大国转变,知识产权工作正在从数量增长向质量更优转变。”具体到知识产权检察领域,刘太宗表示,知识产权法治建设和保护工作等方面还存在不足,知识产权领域仍存在侵权易发多发和侵权易、维权难的现象,知识产权侵权违法行为呈现新型化、复杂化、高技术化等特点,同案不同判、执法司法标准不统一的情况还一定程度存在。
“知识产权检察工作整体上还处于创业爬坡阶段,各项工作还在不断探索完善过程中,监督履职效果需要下大力气提升。开展知识产权大数据法律监督,不仅是拓宽监督线索来源的重要渠道,更是推进专项监督工作的重要抓手,更能够最大化发挥综合履职的作用。”刘太宗结合具体检察工作从三方面对开展知识产权大数据法律监督的重要意义进行了深入阐释。
置身于数字检察时代潮流中,知识产权检察工作应当以怎样的态度迎接数字检察,如何有效融入和适应数字时代的变革要求?刘太宗表示,要从以下四个维度推进知识产权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
一要扩展知识产权检察监督数据源。大数据法律监督离不开海量数据。要多措并举,不断拓宽加深数据池。“各地可以依托本地政府大数据平台、政法协作平台,加强与知识产权执法司法机关沟通联系,利用好社会开源数据库,依法获取司法裁判、行政处罚等数据,综合运用税务、工商、金融、户籍等其他数据,按照其内在规律关联分析、碰撞比对、深度挖掘,最大化数据价值。”刘太宗表示。
二要提炼符合知识产权办案特点的监督规则。刘太宗表示,大数据监督不是完全将监督交由机器或软件,而是将检察工作、法律监督的逻辑深植于计算机软件,通过算法来实现人工不可能完成的计算量。“从日常办案中提炼知识产权监督规则非常重要,是构建监督模型的基础工作。只有办案思路清晰、监督要点明确,才可能构建合适的监督模型,通过大数据实现事半功倍的监督效果。”他说。
三要构建可复制可推广的法律监督模型。“根据知识产权检察刑事、民事和行政办案流程,建立思维导图,将提炼的监督规则要求翻译为软件需求,进而转化为机器可以识别的语言,最终建立大数据监督模型。”基于此,刘太宗表示,在建立大数据监督模型中,可以借助检察信息中心、科技公司力量,也可以借鉴其他部门成熟的监督模型,在此基础上进行改进和优化。
四要发掘培养法律加技术融合性人才。“构建大数据监督模型需要有既懂专业又懂技术的专门人才,准确把握办案需求和软件特点。通过大数据发现类案监督线索后,需要转入人工判断环节,提出下步分析需求。”为此,刘太宗建议,各地在人才库建设中,应当注意发掘和培养复合型人才。对于涉及专利、商业秘密等技术问题的,可以借助技术调查官、特约检察官助理等辅助办案机制,完善监督模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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