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3日,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互联网法治中心在京发布《互联网平台网络暴力治理机制构建与测评报告》(以下简称《报告》),并召开“网络暴力治理体系与责任结构”研讨会。与会专家学者结合《报告》内容,对网络暴力治理进行了多维度、全方位探讨。
《报告》构建了国内首个网络暴力防治措施评价体系,对国内7家主要互联网平台进行了测评。结果显示,我国头部互联网平台对平台责任有承担意识;这些平台的网暴治理举措已经覆盖了前端服务、后端技术、秩序生成与维持、未成年人保护等方面;部分治理措施的技术应用和治理实效达到了相当水准。
《报告》指出,由于网络暴力概念固有的模糊性与动态性,网络暴力的精准界定与防范治理仍面临不少现实困难,需要全社会进一步形成网暴概念共识。同时,网络暴力是社会、技术、媒介、网民心理等多重原因导致的社会失范现象,需要政府部门、平台企业、媒体机构、社会公众等各方主体的共同参与。
平台网暴治理功能多样 仍需进一步积极探索治理措施
《报告》显示,现阶段我国头部网络服务提供者在网络暴力防治上进行了大量有益的探索,基本都已设置了网络暴力防治措施,开发了相应的技术工具,明确了相应的平台规则。
在网暴防治测评中,抖音平台各项指标得分较高且相对均衡,尤其是在平台网络暴力治理专门岗位或部门的权限设置、投诉机制的时效性和准确性、网络暴力防治宣传、平台规则触达情况等指标上得分较高,其做法在整个行业具有较高的参考价值。
《报告》负责人、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互联网法治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刘晓春认为,针对这些既有的探索,可以通过建立系统化评价指标的方式,确立行业一般实践标准,对网络服务平台网络暴力的治理实效加以考察。此外,通过对主流平台的测评,能够促进行业标准和指引的形成,对行业最佳实践进行倡导和鼓励,并可将具有代表性的行业实践和典型案例进行推广,为网络暴力防治的专门立法和政策制定提供借鉴思路。
《报告》同时指出,目前网络平台治理网暴的措施同质化程度较高,要实现完整覆盖网络暴力治理所有环节的目标,还需要多主体协同配合,进一步发挥平台自主探索网暴治理措施的积极性与创造性。
审慎界定“网络暴力” 避免概念泛化和滥用
网络暴力概念界定困难,是网暴治理当中的首要难题,目前学界并未达成共识。《报告》从立法规制上,总结了界定网暴难的六大影响因素,包括“风言风语”“揣测暗示”等不良信息、行为和结果之间的关系、网络暴力量化指标、当事人主观感受、网暴与舆论监督区别以及网暴的“事后定义”对网暴识别、预防的阻碍等。
中国政法大学数字法治研究院教授张凌寒表示,对于侮辱、诽谤及侵害隐私等网络暴力中的行为,比较容易认定施暴者民事责任、刑事责任。实践中,最难的、争议最大的是有关不良信息型网络暴力的界定。对于煽风点火、冷嘲热讽、风言风语、阴阳怪气,很难从文本上界定其违法性,张凌寒建议结合侵害对象、动机目的、行为方式、信息传播范围与危害后果对不良信息的违法性进行认定。
中国政法大学比较法研究院教授刘文杰举例介绍,在上海女子打赏快递小哥200元被网暴事件中,女子请快递小哥去给她父亲送菜,给快递员充了200块钱话费。有网友评论“只给200块,下次谁还干”,“200块怎么够,这不是正能量”,“这是欺负老实人”等等,单独来看,这些言论很难被判断为“网暴”,但是这些言论集合起来,对当事人的伤害毫无疑问是巨大的。刘文杰建议,公权力在治理网暴时,应该重点关注那些法律明确规定的,有着明确构成要件的违法犯罪行为,比方说侮辱诽谤、揭露隐私、人肉搜索等明显侵权行为。
《报告》建议进一步区分网络暴力、类网络暴力,避免网暴概念的泛化与滥用。在表现形式上,网暴与类网暴行为有很多相似之处,比如行为的“不友善性”、影响范围较大、持续时间较久等。但可从是否造成恶意后果以及是否符合“巨量”的特征来区分二者,如类网暴事件并不符合网暴的群体性、欺凌性、规模性特征,不能简单地归类到“网络暴力”这一概念之下。此外,部分媒体、自媒体、社交媒体在未核实基本事实的情况下,直接将事件前因后果与网暴强行关联,形成了以“假网暴”催生真网暴的现象,消费“网暴”,也加大了网暴治理难度。网络暴力不是“箩筐”,不能随意将争议事件与网暴不当关联。否则,可能不利于精准化治理网暴,挤占有限的公共治理资源,加大网暴治理难度。
网暴成因复杂 治理评估不宜唯结果论
《报告》分析,网络暴力是由社会环境、技术环境、媒介环境与用户素养等多重原因导致的社会失范现象。古今中外,人类社会始终面临着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等问题,这些问题为网络暴力的发生提供了现实的“土壤”。不同个体、群体之间的差异与矛盾,在网络空间投射、转化,产生了网络暴力等失范现象。化解社会矛盾,避免问题激化成外显事件并蔓延至互联网,是防治网暴的应有之义。部分媒体、自媒体和社交媒体出于吸引流量等目的,进行片面、夸大等失范报道,扩大网暴负面影响。此外,网民素质参差不齐,叠加网络的虚拟属性,共同引发网络暴力。网络暴力成因复杂,治理也需多方发力,综合施策。
刘晓春表示,《报告》针对网暴界定总结的六大难题,也正是目前平台在探索网暴治理措施中所面临的实际问题,治理网暴需要确定性的规则。从当前平台网暴防治措施情况来看,平台在处罚用户账号、用户隐私保护、协同处理机制等方面也存在困难。网络平台对不同程度的网暴言行,处罚措施各不相同,一些难以避免的错审、漏审容易引发公众不满。网暴治理过程中涉及公开数据和私有数据,基于个人隐私保护的考虑,平台治理网络暴力不能主动监测和分析受害者私人信息。同时,网暴行为越来越多在不同平台互相流转,仅依靠单一平台难以根治网络暴力。各平台尺度不同,协同机制还不完善。
《报告》显示,部分用户受所获流量或不服气等心理因素影响,尽管收到平台发出的“一键防网暴”提示,仍不愿开启防护功能。此外,还有部分争议事件中的当事人自称遭受网暴,蹭网暴热度,从而达到获取利益的目的,增加了网暴治理的难度。
综合来看,《报告》认为,网络暴力具有规模性、隐匿性、海量性、圈层性、微暴力等特征,识别和判断网络暴力并不容易。同时,网络暴力与网民正常言论表达、公众舆论监督之间的界限并不是清晰可辨的。在不同场景、人际关系、个人主观感受下,“网暴”与“非网暴”难以准确区分。在重大热点事件中,不断反转且难辨真伪的新信息,也增加了网暴治理难度。针对海量的网络互动场景,网暴快速聚集,平台处理网暴难以兼顾“快速”与“精准”,《报告》建议应赋予平台一定的试错空间。
中国政法大学网络法学研究所所长,副教授李怀胜认为,平台处于网络暴力治理的前端,应该有序有度界定平台责任,不宜泛化。一旦出现某些网络乱象,就条件反射式的要求平台承担责任,这对网络平台来说是不堪承受之重。不否认网络平台要承担相应的责任,但也要协调平衡社会责任承担与数字经济发展之间的目标。李怀胜建议,应从治理效能与数量级的角度看待平台的网暴治理情况,实现社会治理投入产出效用的最大化,而非唯结果论、无限投入资源。
《报告》建议,在具体的网络暴力事件处置中,不宜唯结果论,应综合考察平台是否已经采取合理的措施、建立有效的防范治理和拦截保护机制,评估平台是否已经履行主体责任。在充分保障用户权益和网络空间信息内容生态秩序的基础上,最大限度保护互联网经济的活力和创造力。
多方协同共治网暴 明确责任体系
“网络暴力就像流行病一样扩散,是新兴国际公共卫生问题,从这个角度来说,它不是一个国家或者一个地区能够解决的突出问题,而是一个世界性难题。”北京师范大学新闻传播学院党委书记、未成年人网络素养中心主任方增泉表示,在网暴治理链条中,法律救济是重要的底线保障,家庭和社会支持系统十分重要,这需要社会中的每个人提升网络素养。
网络暴力治理需要社会多方协同共治已成为共识。《报告》建议政府部门、媒体机构、平台企业、社会公众等各方主体共同参与,对政府、平台、媒体、公民等在网络暴力治理中的角色与作用进行准确定位,实现治理权责的科学配置。
政府机关应当完善法律法规、推动上位立法、明确行业标准、推动行业自律,引导并鼓励网络暴力的多元主体治理体系。政府机关应当依法依规对网络暴力现象进行行政和司法手段的治理,包括建立跨平台的协作联动机制、涉网络暴力线索证据移交移送机制、多部门会商协调机制等。
网络服务提供者居于网络暴力防范治理第一线,承担网络暴力直接治理的主体责任,明确网络暴力治理的平台规则和用户公约等,探索建立平台内部适用的网络暴力识别指标,为网络暴力受害者提供充分的、自主选择的技术保护和心理咨询,并对平台上的网络暴力行为加以监控,必要时通过技术手段对快速传播的网络暴力事件加以干预。需要指出的是,虽然平台在网络内容治理中需承担主体责任,但是其责任不是无限的。应激励平台积极采取措施,在合规指引体系的框架下治理网暴等非法有害内容。
值得注意的是,多位专家提出,媒体是治理网暴不可或缺的一环,建议媒体遵循媒介伦理,承担责任,避免随意用网暴定性事件,成为网暴的推手。《报告》指出,网暴治理是全体网民的必修课。网民应遵守法律法规、平台规则等,提升媒介素养,独立理性思考,积极参与网暴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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