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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会进行时】拿好不谢!关于慈善法的恩怨情仇都在这里了!

时间:2016-03-10 11:34:00  作者:胡玉菡  新闻来源:正义网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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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漫长的立法道路上踯躅了10年有余的《慈善法》,终于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进行审议了!正义君这把老骨头终于等到了这一天,老泪纵横!

 

这十年来,慈善业迅猛发展,“无法可依”却形成牵制。从汶川地震到嫣然基金会、郭美美案件、红十字会等先后爆发的丑闻,以及因法律滞后而产生的一系列现实的合法性问题,都在对公众对慈善的信心和脆弱的慈善业造成连串打击。

 

这事说来话长了,想听就搬好了小板凳坐等。正义君这个暴脾气,必须和大家好好唠唠这件事儿。




[慈善法10年立法进程]

 

1

2005年,民政部就曾向全国人大和国务院提出起草《慈善事业促进法》的立法建议;

2

2007年,民政部版本的草案完成;

3

2008年底,民政部将草案提交给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但由于社会观点分歧、对慈善的定义未能获致共识,慈善事业与政府体制间的关系也犹存争议,故未能顺利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4

2013年11月,慈善法被列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并最终确定由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牵头起草。

5

2014年2月24日,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召开慈善事业立法领导小组第一次全体会议,列出了立法时间表和路线图。

6

2015年10月、12月,《慈善法》草案先后两次提请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十八次会议审议

7

2016年3月9日,《慈善法》草案提交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审议。

 

 

这节奏真是让正义君感动!这样的加速度推进实乃罕见,而且今天将其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与《立法法》等基础性法律同等对待,这在社会保障领域立法中是没有先例的!作为我国慈善业建设首部基础性法律,立法机关的重视程度不言而喻。业内人士普遍认为,立法机关有意将慈善法的立法过程,打造为公开立法、民主立法的典型样本,供后来立法参考。




[《慈善法》主要解决的4大问题]

 

1.谁来筹集慈善资源?

 

在慈善立法中要讨论的是,谁有募集慈善资源的权利?如要避免多头募捐和提高筹款效率,应该怎么做?政府有权要求公众募捐归自己或者自己指定的组织统筹安排吗?这算不算侵犯了其他社会组织主体的募款权利?

 

2.募款的手段如何规范?

 

有一些地方政府,采用行政手段,下文件要求机关、企事业单位为本地慈善会捐款,政府官员带头捐款,导致机关各层级不得不上行下效,甚至出现按行政职级定捐款标准、自动看齐的现象。一些民营企业也不得不看领导面子而捐款。这种募款的手段是否合法?慈善组织该如何通过正常的渠道和手段募款呢?


 

3.慈善行为由谁规范?

 

一些人行慈善之名骗捐募集资金,此类事件被曝光后,究竟谁来核查真相,谁来对这种组织进行制裁?慈善机构内部管理上的违规、违法行为,应该如何处理?网络时代,个人在网上发起的救助募捐活动,其资金的筹集、使用,谁来监管?

 

4.慈善组织应该公开哪些信息?

 

根据民政部主管的中民慈善捐助信息中心发布的《2014年度中国慈善透明报告》,我国慈善透明指数为44.1分(总分100分),有77%的公益慈善组织透明指数得分不及格。大多数慈善组织只公开接受了谁的捐赠、谁捐赠了多少钱,但是钱用在哪些公益项目上,这些公益项目的效果如何此类信息却未见公开。



 

[慈善法审议的6大焦点]

 

焦点1:
什么是“慈善”?

 

在此次提请审议的慈善法草案中,明确慈善活动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捐赠财产或者提供志愿服务等方式,自愿开展的非营利活动。具体包括扶贫济困、扶助老幼病残等困难群体;救助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促进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的发展;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保护和改善环境。


值得注意的是,草案还规定,只要是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活动,也都属于慈善的范畴。


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王胜明在作关于的说明时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草案)》明确界定中国慈善事业为“大慈善”,根据中国慈善活动的实践,将扶贫济困救灾作为慈善活动的重点,同时又为慈善事业的进一步发展拓展空间,与国际慈善活动的发展趋势基本一致。

 

焦点2:
个人能不能随意募捐?

 

此次的慈善法草案明确: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采取公开募捐方式开展公开募捐,但可以与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合作公开募捐,募捐款物由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管理。


也就是说,个人要想通过互联网等途径开展公开募捐,必须由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或与其合作才合法。

 

焦点3:
慈善组织如何进行公开募捐?

 

草案规定,慈善组织自登记之日起可以向特定对象进行非公开募捐。依法登记满两年、运作规范的慈善组织,可以向原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公开募捐资格证书。民政部门经审查,没有发现其受到本法规定行政处罚的,应当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自登记之日起可以公开募捐的慈善组织,由民政部门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

 

 

焦点4:
捐赠人是否有权知道捐款的使用?


草案规定,慈善组织接受捐赠,应当向捐赠人开具由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捐赠票据。慈善组织接受数额较小的捐赠,如果捐赠人要求签订书面捐赠协议的,也应当与捐赠人签订书面捐赠协议。

 

草案还明确捐赠人有权查询、复制其捐赠财产管理使用的有关资料。慈善组织违反捐赠协议等方式约定的用途,滥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捐赠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焦点5:
慈善组织如何进行信息公开?

 

慈善组织的公开与透明一直是社会公众所关注的热点。草案规定,慈善组织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建立或者指定慈善信息平台,及时向社会公开慈善信息,并免费提供慈善信息发布服务。


草案同时也规定,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的信息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不得公开。另外,捐赠人或者受益人不同意公开自己信息的,不得公开。


草案还规定国家鼓励公众、媒体对慈善活动进行监督,对假冒慈善名义骗取财产或慈善组织、慈善信托违法违规行为予以曝光。

 

焦点6:
捐款与“征税”之间如何平衡?

 

除了慈善组织及其取得的收入依法享受税收优惠外,草案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赠财产用于慈善活动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境外捐赠用于慈善的物资,依法减征或者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不仅如此,草案还规定受益人接受慈善捐赠或者慈善服务,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慈善组织、捐赠人、受益人依法享受税收优惠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另外,捐赠人向慈善组织捐赠实物、有价证券股权或者知识产权的,免征权利转让的相关行政事业性费用。

 

 

正义君小结:有道是,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阳光慈善是无法绕去的核心问题。只有全面公开善款的来龙去脉,发动公众参与监督,用千万双眼睛盯紧善款去向,从内部监管向外部监督推进,真正实现“阳光慈善”,才能走出慈善信息不对称的尴尬,激活社会慈善热情。正义君期待着这一天的早日来临。

 

资料来源:光明网、中青报、政协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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