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加强知识产权检察保护为视角
内容摘要:检察机关理应积极作为,为科技创新提供有力司法保障。随着知识产权的特殊价值日益凸显,检察机关保护知识产权的任务越来越重,各种新情况、新问题也不断涌现。本文认识到知识产权检察保护在检察机关保障科技创新中的重要地位,充分运用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以基层检察机关为切入,从检察机关办理侵犯知识产权案件的基本情况入手,分析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经验做法,探讨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对策建议,对于保障科技创新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关 键 词:检察机关 科技创新 知识产权 检察保护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积极推动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习近平总书记也多次强调加快建设创新型国家和世界科技强国,对全面贯彻创新发展理念和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行了部署。检察机关作为党领导下的法律监督机关,理应积极作为,找准保障与服务科技创新的定位和切入点,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为科技创新提供有力司法保障。对此,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7月印发了《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依法保障和促进科技创新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就检察机关充分发挥职能保障和促进科技创新进行了全面部署。
当今社会,保护知识产权在推动科技创新过程中发挥着关键作用,2008年6月国务院印发的《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更是把保护知识产权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提升到了重要国家战略的高度。《意见》第一大部分也明确强调要“加强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保障科技创新主体合法权益。”随着知识产权的特殊价值日益凸显,检察机关保护知识产权的任务越来越重,实践中各种新情况、新问题也不断涌现。本文认识到知识产权检察保护在检察机关保障科技创新中的重要地位,充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以基层检察机关为切入,从检察机关办理侵犯知识产权案件的基本情况入手,分析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经验做法,探讨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对策建议,对于保障科技创新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一、检察机关办理侵犯知识产权案件的基本情况
2010年10月,江苏省南通市开展侵犯知识产权案件刑事、民事、行政审理的“三审合一”试点工作,并将南通市一审侵犯知识产权案件(侵犯专利权案件除外)统一归由已取得知识产权案件审理管辖权的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审理,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我院”)对应被南通市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审查起诉全市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经调研分析,2014年10月以来我院办理的知识产权犯罪案件主要呈现以下特点:
(一)涉及犯罪罪名相对较为集中
对照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涉及的所有罪名,对我院2010年10月以来受理的案件类型数量进行分析,发现除了假冒专利罪案件数为零之外,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案件占到了绝大多数,其次是假冒注册商标罪,涉及的罪名相对比较集中。侵害对象多为名牌商品的商标权,犯罪形式以售假为主、制假为辅,以假烟、假酒为主要标的。名烟、名酒等商品,由于利润较高、销路较好、易于仿制,容易成为“重点”侵犯对象,实践中假冒“茅台”、“五粮液”、“洋河蓝色经典”、“中华”、“芙蓉王”等名牌烟酒注册商标的现象较为突出。
(二)国际知名品牌成为售假主要对象
犯罪分子利用国际知名品牌的影响力及其良好质量和信誉,大肆制假售假,谋求巨额利润。涉及被假冒的注册商标集中于“THE NORTH FACE”、“Columbia”、“LV”、“GUCCI”、“ROLEX”、“OMEGA”、“CD”、“CHANEL”等10余种国际知名品牌。如犯罪嫌疑人陈某、朱某从他人处购进假冒“GUCCI”、“PRADA”、“CHANEL”、“LONGINES”、“OMEGA”等注册商标的商品在其租赁的小店内销售,非法经营额达到人民币35万余元,产生了严重社会危害。
(三)利用计算机互联网络实施犯罪日益增多
随着计算机互联网络的迅猛发展,目前知识产权犯罪涉及领域已经从物理空间发展到了虚拟空间。当前,利用网络售假或者侵犯网络著作权犯罪较为常见,尤其是后者集中在私服、外挂领域,主要表现为通过篡改或复制特定程序、授权许可证等文件侵犯著作权,并出现以“免费下载”为由规避“以营利为目的”法定条件等现象。该类案件呈逐年上升态势,犯罪证据难以搜集,隐蔽性质较强,查处难度较大。如犯罪嫌疑人孙某某等11人明知某游戏的版权为上海某公司所有,为谋取暴利,未经该公司许可,私自架设该游戏服务器进行运营,同时私自设立结算平台为侵犯著作权的犯罪嫌疑人提供费用结算服务,涉案金额高达200余万元。
(四)犯罪行为“异地侵害”特征显著
侵犯知识产权案件的特点不同于普通刑事案件,其侵害对象大多为外国或者外省、市公司、组织、个人拥有的商标权、著作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相当一部分犯罪人员“热衷”于生产、销售在国内市场畅销的仿冒国外品牌的衣帽、皮具等产品。如犯罪嫌疑人苏某某等人分别以南通市某商贸公司和南通某贸易公司名义在南通市、海安县、如皋市的大商场内设立专柜销售假冒梦特娇商品2500余件,销售金额达到100余万元,由此呈现出较为明显的“异地侵害”特征。
(五)单位犯罪与共同犯罪现象突出
就犯罪主体而言,单位犯罪所占比例较大。在我院查办的侵犯商标权系列案件中,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假冒注册商标案、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案中的单位犯罪案件数量较多,后果较为严重。
就犯罪形式而言,呈现出以共同犯罪为主的特征。侵犯知识产权行为往往带有智能性和隐蔽性,具有高技术化、高智能化,使得该类行为很难由单个人独立完成。实践中,众多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团伙组织严密,分工明确,形成“产、供、销”一体化产业链,且由于知识产权自身无形、易于移动等特点,使得决策、生产、销售等环节便于遥控指挥、化整为零、流动作案,很难查处。
(六)发现和查处犯罪难度较大
在查办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过程中,普遍发现查处该类违法犯罪的难度相对较大。一是侦查取证较难。由于涉案人员信息灵通,作案地点变动不居,作案次数较为频繁,公安机关或者其他行政执法机关往往错过破案的最佳时机,影响犯罪的及时发现。二是制裁门槛设置过高。大多数情况下,违法者仅被处以罚款等行政处罚措施,情节严重者即使被判刑,也大多被判处缓刑。三是权利人参诉机制不够健全。知情人报案意识不强,参与诉讼比例不高。四是犯罪主体专业化、智能化程度比较高,善于利用监管薄弱环节实施犯罪。
二、检察机关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保障科技创新的经验做法
2010年10月以来,我院在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指引下,在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方面创新了一些工作机制,积累了一些成功经验,为保障和促进科技创新作出了有益探索。
(一)立足检察职能,建立“三项机制”,严惩侵犯知识产权犯罪
1.成立知识产权案件办案组,建立专业化办案机制。2010年以来,我院成立由公诉科科长任组长,三名市级优秀公诉人和一名书记员任组员的知识产权案件主诉检察官办案组,承担起南通地区所有侵犯知识产权一审刑事案件的审查起诉工作。一般案件由办案组组员相互配合出庭支持公诉,重大案件由组长和组员一起出庭支持公诉。如我院办理的南通市首例侵犯商业秘密罪及首例网络游戏私服侵犯著作权罪案件,公诉科科长均亲自参与审理和出庭支持公诉,确保此类案件庭审指控犯罪的力度及效果。
2.强化公检法及上下级联系,建立司法协调联动机制。我院充分履行审查批捕、起诉职能,及时介入公安机关正在侦办的重大知识产权案件,积极引导取证。遇有问题,除了本级公检法机关适时召开联席会议沟通协调外,还及时向上级汇报,寻求上级的指导与支持。如对于网络游戏私服等涉案人员众多的案件,我院均提前介入积极引导取证。又如在南通市首例侵犯商业秘密罪一案的侦查、起诉、审理阶段,除了基层公检法承办人员提前阅卷了解案情,并数十次共同学习、理解、探讨所涉商业秘密技术知识要点和诉辩焦点以外,上级领导部门也先后两次召开公检法联席会议,消除分歧、统一思想,最终确保该案得以顺利判决,犯罪分子受到严惩。
3.明确知识产权问题联络人,建立执法司法衔接机制。知识产权的管理保护涉及各行各业,贯穿于创造、保护、利用的各个环节。为此,我院主动联系相关职能单位与职能部门,明确知识产权问题联络人,加强知识产权执法信息交流、案件移送、取证要求等方面的沟通衔接机制。该机制从以下两方面实现了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机衔接:一方面,相关行政执法机关规范了知识产权犯罪线索移送,我院办理的40%左右的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线索系由行政执法机关移送。另一方面,我院对于经审查不构成刑事犯罪,或者情节较轻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案件,能够及时制作发出检察建议,要求相关行政执法机关予以行政处罚。
(二)结合办案需求,强化“三种协作”,提升知识产权保护能力
1.加强内部协作,成立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研究小组。我院在要求案件承办人加强相关专业业务知识学习的同时,成立了由分管检察长、侦监科科长、公诉科科长、知识产权办案主诉组全体成员、研究室成员组成的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问题研究小组。该研究小组除了共同讨论疑难问题外,还对所办理的每一起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均进行个案研究,同时认真做好类案研究工作。研究小组成立以来,小组成员撰写的多篇知识产权类理论调研及案例分析被国家级刊物录用。
2.加强上下协作,遇有难题及时寻求上级业务指导。我院在办理涉及注册商标标识的认定、涉众型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等重大疑难、有影响的知识产权案件时,在充分发挥自身办案优势的同时,及时向上级检察机关汇报办案情况,积极寻求上级指导帮助。“三审合一”以来,南通市人民检察院对我院汇报的知识产权犯罪办案疑难问题认真研究,并数十次予以明确书面答复,从而有效化解了办案风险,提升了办案质效。
3.加强外部协作,随时沟通探讨知识产权相关问题。我院注重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办理的外部协作机制建设,知识产权案件承办人在工作中与行政机关、公安机关、人民法院相关知识产权案件的承办人建立了良好的工作协作关系。一旦遇到疑难复杂问题,我院承办人能够与相关行政机关、公安机关、人民法院承办人之间随时保持沟通,积极研究探讨,从而加深了法律认识、提升了分析判断的能力。
(三)服务经济发展,采取“三项措施”,丰富知识产权保护方式
1.加强组织领导,完善机构制度。为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我院注重加强组织领导,完善相关机构制度。我院于2011年初成立了一个领导小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防止各自为战、力量分散现象;设立了一个中心——位于通州区川姜镇的中国南通国际家纺城“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中心”,作为开展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窗口和平台,受理企业诉讼,厘清纠纷性质,配合相关部门协调处理涉及知识产权纠纷,帮助企业畅通诉求渠道;制定了一套制度——《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实施意见》、《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制度》、《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中心工作流程》等规章制度,使得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规范化、制度化。
2.开展多项活动,服务企业发展。一是组织旁听宣判。我院与通州区法院联合邀请近百名企业家代表、技术人员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旁听南通市首例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件的公开庭审,通过以案释法,增强了企业家及社会各界知识产权保护和推进科技创新的意识。二是调研听取意见。我院与通州区法院在南通高新区联合组织多名创新型、外向型企业的代表开展“区创新型、外向型企业保护知识产权”主题座谈会,结合实际案例介绍企业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方法,听取企业代表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司法需求和建议。三是帮助建章立制。我院主动走进相关重点企业,积极指导南通某医疗器械公司与公司高管、技术人员签订了保密协议,帮助建立健全了知识产权保护的规章制度。
3.研究案件特点,开展法制宣传。我院积极组织研究侵犯知识产权案件发案规律、特点,为企业编写印发《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宣传单》1500余份,先后走访企业60余家,为相关企业上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制教育课10余次,受到企业的一致好评与欢迎。如某家纺企业曾因委托方侵犯知识产权而多次被卷入纠纷,该公司负责人在参加我院宣讲活动后,根据我院建议在与委托方签订代加工合同时要求委托方同时出具《无知识产权争议声明》,同时该公司还申请了自己的商标,从而有效促进了企业的转型发展。
三、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检察保护保障科技创新的对策建议
在分析检察机关办理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的基本情况,考察检察机关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保障科技创新之经验做法的基础上,有必要充分运用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探讨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检察保护保障科技创新的对策建议。
(一)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在地区发展战略中的地位
知识产权不仅决定企业的竞争优势,而且也是地区竞争至关重要的内容,各地要实现创新、协调、可持续发展,圆满完成“十三五”目标任务,就必须高度重视推进知识产权战略,把营造最优的知识产权保护软环境上升到全局性问题的层面上考量,切实为创造性劳动和创新型企业撑起一把法治保护的大伞。国务院发布的《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已将知识产权保护上升为国家战略,强化知识产权保护也是各地区更进一步落实国家发展战略的要求。
对此,要进一步突出强调知识产权保护在各地发展战略中的重要地位,通过战略层面上的全面统领,力争把各地知识产权保护的软环境打造成为在全省、全国乃至全球都有影响力的知名品牌,走一条以知识产权取胜之路。检察机关在知识产权保护大局中也不能袖手旁观,应当积极作为,通过充分履行自身法律监督、司法办案、依法治理等重要职责,健全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力度。
(二)借助服务平台推进地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各地应当积极建立知识产权协调机构等服务平台,充分发挥服务平台的重要作用,一方面为政府决策提供有益咨询建议,另一方面协调有关政府部门、司法机关帮助相关企业尤其是高科技企业解决发展过程中遇到的知识产权疑难问题。通过知识产权服务平台与相关企业的直接联系,实现知识产权保护行政执法与公正司法的双轮驱动,为相关企业提供全方位、立体式的贴心服务。
检察机关应当充分依托知识产权服务平台,积极发挥对知识产权案件刑事侦查监督、刑事审查起诉、刑事审判监督、民事行政审判监督等多种职能。同时,检察机关应当直接进入服务平台、相关社区和相关企业开展知识产权犯罪预防工作,通过打击侵犯知识产权违法犯罪、预防侵犯知识产权违法行为,积极参与知识产权保护活动,助推地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顺利运行。
(三)强化知识产权领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
实践中,各地普遍初步建立了信息网络技术基础上的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两法”衔接机制。目前,各地知识产权领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在个案层面上已经取得了初步成效,然而从整体上而言,“两法”衔接机制仍待进一步完善。
其一,要统一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标准与司法机关的司法标准。工商、质监等重点行政执法机关与公安司法机关要采取更加有效的措施,注重加强日常沟通与交流协作,统一对相关法律法规特别是相关案件的证据标准、案件移送标准等方面的理解。检察机关要适时介入严重侵犯知识产权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理与刑事侦查过程,要有效杜绝“以罚代刑”等不良现象产生。
其二,要充分发挥网上信息平台的共享作用。建议相关行政执法机关与公安司法机关之间建立完善统一的知识产权网上信息共享平台,或者赋予检察机关进入相关行政执法机关内部工作平台的权限,防止出现行政执法机关对于内部工作平台与“两法”衔接平台“厚此薄彼”、差别对待的不正常现象。
其三,要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有效处理相关案件线索。对于相关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线索,检察机关务必要高度重视、认真对待,会同公安机关,安排专门人员、组织精干力量认真分析线索价值、排查事实证据;对于构成犯罪的,坚决予以立案打击,对于一般违法的,建议作出行政处罚或者治安管理处罚。
(四)积极转变检察机关司法办案的方式理念
检察机关在开展知识产权刑事保护的过程中要注意私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平衡。知识产权制度本身就具有构建私人利益与社会利益平衡机制的价值,因此,检察机关在立足职能开展相关工作时,应积极转变司法理念,使得自身司法行为与知识产权制度的价值取向保持一致。
首先,检察机关对于侵害知识产权所有者、使用者合法权利,甚至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的犯罪行为,要坚决依法予以坚决打击、有力惩处。
其次,检察机关在开展知识产权刑事保护工作的时候,要准确适用法律来平衡私人利益与社会利益。既充分发挥刑法功能,又全面尊重私人权利,不过度介入,特别是在构建包括相关企业在内的知识产权联动保护机制的时候,更要注意这一问题。
最后,检察机关要联合相关部门,积极开展评选和表彰知识产权保护精品案例活动。通过评先评优活动,大力宣传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激发广大社会公众保护知识产权的热情,同时及时向社会传递知识产权保护的理念和思想。
(五)有效整合检察机关保护知识产权的力量
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往往具有隐蔽性强、跨区域作案、高智商犯罪、专业技术性强等特点,从而对检察机关的办案能力提出了较高要求。为了更好立足职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检察机关要积极应对新挑战,不断强化对于办案检察官的业务培训、学习进修等相关工作。
同时,在条件成熟的时候,各地检察机关可以考虑积极向上级争取编制人员,设立专门的知识产权办案部门,并注重整合检察机关内设部门力量,将批捕、公诉、自侦、民行、控申的相关职能整合,形成知识产权刑事保护的合力。此外,鉴于知识产权保护涉及的法律门类众多,具有直接管理职权的国家机关众多,各部门职权上存在交叉和重叠,在构建知识产权保护机制的时候,检察机关要加强与相关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公安机关、法院的沟通协调,避免单兵作战,力求形成打击知识产权违法犯罪的合力。
(六)大力营造保护知识产权的良好氛围
打造知识产权保护的软环境,需要良好的社会氛围支撑。在传统观念中,知识产权是不作财产权来对待。不少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发生后,侵权行为人并不认为自己的行为已触犯法律;有些企业员工带着原单位专利、商业秘密跳槽或者自己办企业,但是对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知之甚少。这种忽视知识产权应有的价值,不尊重创造性劳动的状况必须尽快改变。
在保护知识产权、保障科技创新的背景下,检察机关应当积极倡导实体保护与虚拟保护并重的理念意识,大力营造保护知识产权的良好氛围。检察机关应当真正做到想企业发展之所想,急企业发展之所急,通过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创新知识产权保护服务机制、加大知识产权法制宣传力度等有效举措,大力营造保护知识产权的良好氛围,自觉地为企业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提供全方位、高品质的服务,有效助推企业科技创新。
(作者单位: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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