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指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周世锋等4人颠覆国家政权被判刑
2016年8月2日至5日,周世锋、胡石根、翟岩民、勾洪国颠覆国家政权案一审先后由天津市第二中级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周世锋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胡石根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翟岩民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勾洪国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4名被告人均当庭表示认罪忏悔、服从判决,不上诉。
在最后陈述时,4名被告人均表示,接受检察机关对自己的全部指控,并表示深深的忏悔。
法院判决认为,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周世锋、胡石根、翟岩民、勾洪国犯颠覆国家政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对辩护人提出的经查属实、于法有据的辩护意见,法庭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4起案件均由天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向天津市检察院第二分院移送审查起诉。2016年7月15日,天津市检察院第二分院将案件起诉至天津市第二中级法院。
京ICP备13018232号-3 |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10120230016 |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京B2-20203552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10425 |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京)字第10541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京)字第181号 |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京零字第220018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702000076号
网站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8642 30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