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主管 检察日报社主办
 
首页>>2016年>>201612>>2016年度十大检察新闻和法律监督案例评选>>十大法律监督案例

16.检察机关意见被采纳 黄志强等4人再审宣告无罪

15

时间:2016-12-29 13:41:00  作者:  新闻来源:正义网

评论投稿 打印 转发 复制链接  |  |  字号

  检察机关意见被采纳,江西乐平“5·24”案再审宣告黄志强等4人无罪

  2016年12月22日,江西省高级法院依法对乐平“5·24”案原审被告人黄志强、方春平、程发根、程立和故意杀人、抢劫、强奸、敲诈勒索再审案进行公开宣判,撤销原审判决,宣告黄志强、方春平、程发根、程立和无罪。

  2000年5月23日,江西省景德镇市所辖乐平市发生一起故意杀人、抢劫、强奸案(“5·24”案)。2003年7月7日,景德镇市中级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处黄志强、方春平、程发根、程立和死刑。宣判后,四被告人提出上诉。2004年1月17日,江西省高级法院作出二审裁定,以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景德镇市中级法院重新审判。景德镇市中级法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重审后,于2004年11月18日作出一审判决,仍判处四被告人死刑。宣判后,四被告人再次提出上诉。2006年5月31日,江西省高级法院二审改判四被告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黄志强、方春平、程发根、程立和提出申诉。2015年7月31日,江西省高级法院依法对该案立案审查。2016年4月27日,江西省高级法院决定另行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再审。因涉及个人隐私,江西省高级法院于2016年11月30日对该案进行了不公开开庭审理。

  江西省高级法院再审认为,原判据以定案的证据没有形成完整锁链,没有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法定证明标准。原审认定四原审被告人犯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认定四原审被告人有罪。对四原审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应当依法改判四原审被告人无罪的意见,对江西省检察院提出的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建议依法作出公正判决的意见,江西省高级法院均予以采纳。据此,江西省高级法院依法作出前述再审判决,宣告黄志强、方春平、程发根、程立和无罪。

[责任编辑:贾潇]
电子报
北京正义网络传媒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未经授权 严禁转载 Copyright © 2025 JCRB.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备13018232号-3 |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10120230016 |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京B2-20203552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10425 |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京)字第10541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京)字第181号 |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京零字第220018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702000076号
网站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8642 30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