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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抗诉:最大“老鼠仓”案获改判

时间:2016-01-28 08:33:00  作者:  新闻来源:正义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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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图片  

    事件回放 

  2015年12月11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在位于广东省深圳市的最高法第一巡回法庭公开宣判最高人民检察院抗诉的马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原审被告人马乐被改判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913万元;违法所得人民币1912万余元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此案被喻为全国最大“老鼠仓”案。2014年3月,深圳市中级法院一审以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判处马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1884万元,同时对其违法所得1883万余元予以追缴。2014年4月,深圳市检察院提出抗诉,广东省检察院支持抗诉。2014年10月,广东省高级法院二审裁定驳回抗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广东省检察院提请最高检抗诉。2014年12月8日,最高检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最高法提出抗诉。2015年7月8日,该案开庭再审。 

  最高法判决认为,原审被告人马乐在担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博时精选股票证券投资经理期间,利用其掌控的未公开信息,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交易活动,买卖股票76只,累计成交金额人民币10.5亿余元。作为基金管理公司从业人员,利用职务便利获取未公开信息,其行为已构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根据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四款规定,应当参照该条第一款规定的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进行处罚。马乐利用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活动,其犯罪数额远超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标准,且案发时属全国查获该类犯罪数额最大者,应当认定其犯罪情节特别严重。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对马乐本应在五年以上十年以下判处刑罚,鉴于马乐能主动从境外回国投案自首、退还了全部非法所得和全额缴纳了罚金,认罪悔罪态度良好等情节,对马乐可予减轻处罚。原审裁判因对法律条文理解错误,导致降格评判马乐的犯罪情节,对马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不当,应予纠正。马乐非法获利数额应为人民币1912万余元,原审认定马乐非法获利数额人民币1883万余元属计算错误,应予更正。 

  事件影响 

  就马乐案结果而言,最高人民法院采纳了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抗诉意见,纠正了下级人民法院的错误判决,明确了“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的法律适用问题,确保法律统一、正确实施。但该案的意义不仅在此,具体而言,还有三个方面意义: 

  从司法层级上,马乐案是建国以来第一个由最高人民法院直接开庭审理、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直接派员出庭的刑事抗诉案件。以前最高人民检察院也有不少向最高人民法院抗诉的刑事案件,但都是最高人民法院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 

  从解释法律的方式上,以往有具体法律适用问题需要明确,都是“两高”通过司法解释予以规定,而这次最高司法机关通过开庭审理个案对具体法律适用问题进行阐释,保证法律统一实施,具有很好的示范效应。 

  对金融、证券机构从业人员来说,起到警示作用。目前我国金融、证券市场亟须规范,马乐案的改判,对那些企图通过“老鼠仓”谋利的从业人员是一个警示,司法机关绝不允许“低成本,高收益”成为“老鼠仓”犯罪的专享。 

  各方观点 

  财经评论员皮海洲:“全国最大老鼠仓案”宣判过程的一波三折,这实际上是有助于证券司法制度走向完善的。特别是检察机关的接连抗诉,不仅有利于相关部门对证券司法的重视,而且也让之前模糊的标准走向明朗,为以后同类案件的宣判积累了经验。 

  ——2015年12月16日《法治周末》 

  新闻评论员:此案的成功抗诉和依法改判,体现了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作用,也是“两高”共同维护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具体体现,有助于提升司法公信力。 

  ——2015年12月12日《检察日报》

[责任编辑:zywliuf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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