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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身监禁:让“巨贪”把牢底坐穿

时间:2016-01-28 07:57:00  作者:  新闻来源:正义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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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人民日报》  

    事件回放 

  2015年8月31日,刑法第九个修正案表决通过,并于11月1日起施行。这次修正案有诸多亮点,其中一大亮点是“重特大贪贿者可终身监禁”。 

  刑法修正案(九)增加规定:对重大特大贪污受贿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据介绍,刑法修正案(九)三审前,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刑法室曾就规定“终身监禁”等问题召开座谈会。最高检、公安部赞成死缓不得减刑的规定,认为对严重犯罪可以起到震慑作用。与此同时,刑法室也通过外交部致电我国驻美国、英国、加拿大、德国、日本、韩国、俄罗斯等11国使馆,了解这些国家终身监禁的立法和实施情况。调研发现,在已经废除死刑的国家,终身监禁就是最严厉的刑罚。该11国法律都规定有终身监禁或无期徒刑。  

  专家认为,“终身监禁”体现了严厉惩处腐败的方针,同时也体现慎用死刑精神,发挥了死刑替代措施的作用,对潜在的腐败犯罪分子有极大的威慑作用。 

  事件影响 

  在惩处贪腐犯罪中引入终身监禁,在我国刑法修订史上尚属首次。在慎用死刑、减少死刑的趋势下,参考世界各国的做法,终身监禁是尽量不折损法律威慑力的替代性措施。按照罪刑相适应的法律原则,从依法本可判处死刑的巨贪开始尝试终身监禁,是积极而稳妥的选择。 

  各方观点 

  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廉政研究中心副秘书长高波:贪官腐败成本更高、代价更大,从而倒逼一些人悬崖勒马、不敢再贪,对于预防和惩治腐败具有一定的威慑作用。 

  ——2015年8月26日新华社 

  北京大学廉政建设研究中心副主任庄德水:刑法中明确写入“终身监禁”,这在新中国成立以来还是第一次。规定“不得减刑、假释”,是终身监禁落到实处的双保险,一方面可以加大对腐败分子的威慑作用,另一方面可以减少我国死刑的负面压力,更好地开展国际追逃。 

  ——2015年9月8日《检察日报》

[责任编辑:zywliuf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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