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律公约签署仪式发布会 来源:腾讯网
事件回放
2015年9月15日,新闻出版广播影视行业50家社团在北京联合签署了《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从业人员职业道德自律公约》。公约明确提出了“十提倡”“十不为”,以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追求职业理想、弘扬行业良好风尚为统领,是新形势下新闻出版广播影视行业道德规范的加强版、升级版。
该公约由中国广播电影电视社会组织联合会和中国出版协会发起制定,适用主体涵盖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团从业人员。
参加签署公约的50家行业社团代表从业人员郑重承诺:一、维护党的领导和国家利益,不发表或传播损害党和国家形象的言论;二、秉持真实客观公正原则,不搞有偿新闻和虚假新闻;三、传递正能量,不在网络及其他媒介上制作或传播有害信息;四、追求健康向上的文化品位,不使用低俗粗俗媚俗的语言、文字和图像;五、确保制作服务质量,不提供粗制滥造的出版物、视听作品和技术服务;六、对社会公众负责,不制作、代言和传播虚假广告;七、崇尚契约精神,不做出影响行业诚信和秩序的违约行为;八、积极自主创新,不抄袭剽窃他人创意及成果;九、开展健康的媒介与文艺批评,不贬损他人名誉及作品;十、树立良好职业形象,不涉“黄赌毒”和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
为确保其具有实际约束力,签约社团将相关内容纳入社团章程实施管理,所属会员单位也将相关内容纳入聘用合同、劳动合同及与合作方签订的业务合同。对于违背公约者,会员单位可通过谈话批评、公开通报、责令道歉等方式和取消评优评奖资格、延缓职务晋升、解除聘用或劳动关系、按类别纳入不良行为记录等手段进行处理。
事件影响
新闻出版广播影视行业不时受到不正之风的干扰,比如:滥用新闻报道和舆论监督权搞有偿新闻,在网络制作或传播有害信息,刊播虚假广告;有些作品粗俗庸俗和粗制滥造,抄袭剽窃他人创意及作品;业内一些人相互攻讦贬损,随意违约有失诚信;个别人涉黄赌毒。这些不正之风,虽然反映出的是少数从业人员在利益诱惑下出现了价值观迷失,但也玷污了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的行业形象。此次50家社团签署《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从业人员职业道德自律公约》,是新闻出版广播影视行业强化行业自律的一项新举措,向社会昭示了树立新闻出版广播影视行业良好形象的决心。
各方观点
中国传媒大学研究员、中国法学会教育研究会理事高慧燃:影视领域的从业人员,尤其是演员,经常会出现在公众的视野中,其行为对公众具有示范效应,所以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从业人员的话语和形象在社会上具有较大的号召力和影响力。好的形象深入人心,不良的形象也会影响人误导人。《公约》所倡导的“树立良好职业形象”,不涉“黄赌毒”和“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等,对新闻出版广播影视行业的从业人员是一个较为具体的限制性律条,希望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从业人员杜绝这样的行为,为公众和社会公序良俗作出表率,为良好社会风尚的形成起到引领作用。
——2015年11月7日《光明日报》
新闻评论员刘阳:《公约》提出的“十提倡”“十不为”,充分结合了新闻出版广播影视行业的特点,从政治立场到职业道德,从个人素质到文化品位,对从业人员提出了明确要求,真正做到了“接地气”。《公约》突出自律,就是要求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从业人员都从自身做起,由每一个个体的自律扩展到每一个协会的自律,再由每一个协会的自律扩展到整个行业的自律,并促进自律与他律相结合、道德坚守与法律治理相结合,通过行业的健康发展推动社会良好风气的形成。
——2015年11月9日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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