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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发挥律师作用促进司法公正

时间:2016-01-27 16:41:00  作者:  新闻来源:正义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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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甘肃法制报》  

    名称: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 

  颁布日期:2015年9月16日 

  实施日期:2015年9月16日 

  内容撷要 

  2015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印发了《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下称《规定》),《规定》共49条,从多个方面健全了律师执业权利保障制度。 

  一、进一步明确了各项律师执业权利保障措施 

  《规定》强调,法院、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尊重律师,健全律师执业权利保障制度,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保障律师的知情权、申请权、申诉权,以及会见、阅卷、收集证据和发问、质证、辩论等方面的执业权利,不得阻碍律师依法履行辩护、代理职责,不得侵害律师合法权利。具体而言:一是保障律师的知情权。强调办案机关作出审查起诉等重大程序性决定的,应当依法及时告知辩护律师。二是保障律师的会见权。明确了三类案件中律师提出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申请时,办案机关不得以法律规定之外的理由限制律师会见,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办案机关不得派员在场。三是保障律师的通信权。明确了除特殊情形以外,办案机关不得对辩护律师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往来信件截留、复制、删改等。四是保障律师的阅卷权。进一步明确了律师的阅卷范围和复制案卷方式等内容,同时也规定了律师的保密义务。五是保障律师的申请收集、调取证据权。对律师申请调取办案机关未提交的证据材料,申请向被害人等收集案件相关材料,申请检察院、法院收集调取证据,申请向正在服刑的罪犯收集案件相关材料等,《规定》均作出细致而明确的规定。六是确保律师意见被依法听取。明确了侦查机关在案件侦查终结前,检察院、法院在审查批准、决定逮捕期间,最高人民法院在复核死刑案件期间,检察院审查起诉、第二审法院决定不开庭审理的,应当充分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七是保障律师的庭审权利。包括保障律师庭审前的申请权,保障律师参加庭审和安全检查、出庭便利的具体措施,庭审过程中的诉讼权利保障、申请休庭、发表辩护代理意见,向法庭提出异议,申请查阅庭审录音、录像以及与庭审相关的通知和文书送达等内容。此外,《规定》还强调,侦查机关对律师采取强制措施时,应当在规定时间内通知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或者所属的律师协会。 

  二、规定便利律师参与诉讼的措施 

  《规定》提出了便利律师参与诉讼的措施,强调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和完善诉讼服务中心、立案或受案场所、律师会见室、阅卷室,规范工作流程,方便律师办理立案、会见、阅卷、参与庭审、申请执行等事务。看守所应当设立会见预约平台,采取网上预约、电话预约等方式为辩护律师会见提供便利。有条件的法院应当建立律师参与诉讼专门通道,律师进入法院参与诉讼确需安全检查的,应当与出庭履行职务的检察人员同等对待。 

  三、完善律师执业权利保障的救济机制和责任追究机制 

  《规定》从投诉机制、申诉控告机制、维护律师执业权利快速处置机制和联动机制、各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等方面,对律师执业权利保障救济机制作出规定。 

  《规定》还明确规定了侵犯律师执业权利行为的责任追究机制。办案机关或者其上一级机关、检察院对律师提出的投诉、申诉、控告,经调查核实后要求有关机关予以纠正,有关机关拒不纠正或者累纠累犯的,应当由相关机关的纪检监察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调查处理。相关责任人构成违纪的,给予纪律处分。 

  此外,《规定》强调,要依法规范法律服务秩序,严肃查处假冒律师执业和非法从事法律服务的行为。 

  法治意义 

  《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的出台,是贯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要求,充分发挥律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作用的一部重要规范性文件,是一个国家法治文明的重要标志,对于促进司法公正、促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从律师方面来看,这也是深化律师制度改革、促进律师事业发展的重要举措,对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充分发挥律师作用,建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律师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责任编辑:zywliuf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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